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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专门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其次,它还有审理天下疑狱以及奉旨遣使推勘地方案件之职。它并不审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它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也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学界流行的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以上的案件"、"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等说法是对唐代法令原文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