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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促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