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企业刑事合规的建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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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是犯罪治理与预防的有效手段,在分析企业刑事风险的过程中,企业遵循我国《刑法》法定犯罪名的规范,并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内控体系等进行完善,对进一步提高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水平有积极作用.以实体法、程序法等为依据,积极开展合规培训,完善企业的结构性治理,并结合刑事司法程序,对企业的经营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优化,旨在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综合发展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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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民营企业如若想要在这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继续保持竞争力,就要提高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以及保证企业有一个合理的管理架构.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企业提升自身盈利能力的关键点,而股权架构设计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管理架构,影响税务筹划的成效.在股权架构设计中融入税务筹划的观念,可以使得企业有效地达成经营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罪入刑.在当前暴力袭击警察行为时常发生的情况下,该罪名的确立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有力法律武器,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类案件的处理在客观行为入罪标准、起诉必要性、民警诉讼身份等方面存在着执法不统一的情形.另外民警在袭警罪案件中接受犯罪嫌疑人高额赔偿,从而出具谅解书的性质认定,司法者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主要从袭警罪的客观行为和犯罪客体进行分析,以实现袭警罪在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对于医方告知义务,尽管法学界、医学界进行过诸多讨论,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即便是作为告知义务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尝试从紧急情况这一例外情况出发,探寻医方告知义务豁免的理论依据、各国制度设计,以及回顾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的沿革,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存在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在股东治理机制方面,应充分遵循《公司法》的一系列要求、标准,减少治理的盲目问题、极端问题.股东治理机制的设计、实施并不简单,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均存在很大的影响,如果实施错误的治理手段,或者是在机制方面存在漏洞,将造成严重的矛盾,产生的损失非常严重.建议《公司法》进一步地融入股东治理机制当中,完善机制的创建、执行,提高机制的可靠性、可行性.
基层是一块调色板,最能描绘出新时代的风采;基层是一块军容镜,最能折射出新时代的气质.基层社会治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战斗堡垒的作用,但也存在人员力量薄弱、法治建设滞后等问题.随着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也提出了新的更高水平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①.因此,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已成为当下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宏大庞杂的,一叶可知秋,本文主要以乡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切入点,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推进,早期形成的以“院庭长批案制”为代表的高度行政化管理方式得到很大程度的修正.在强调以审判为核心,发挥审判监督管理保障作用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甚至出现了“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导致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有走向另一个极端的趋势——“高度放权”,但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的实际和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水平的因素,高度放权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职能,正确处理“去行政化”与加强监督管理的关系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监听作为刑事侦查中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对公民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侵犯性.司法实践中,因缺少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导致监听手段本身及监听产生的证据材料在证据的质证、审查与采信等方面存在难点和争议.笔者首先归纳了监听证据适用的阻却事由,提出完善证据适用原则、强化合法性审查和证据效力审查、庭外核实的制度化建设等四点监听证据适用的完善对策,建议从被监听人的知情权、监听材料的使用权、被监听人的诉讼权出发,加强对被监听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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