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糟糕的大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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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年来,大学校园频发的恶性事件,让高校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面对问题,有高校与新生签订了《协议书》,让学生自主承担后果。此种做法引起了本刊读者的热烈讨论。
  去年,广东某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据《南方日报》报道)
  新生入学迎来的不是学校老师和学长们的欢迎笑脸,而是冷冰冰的一份“生死合同”。尽管校方竭力将自杀免责的协议描绘成“温馨提示”,但透过“与校无关、责任自负”的冷漠条款,学生和家长丝毫感觉不到温暖与幸福。这种我立规、你签字的单方协议,不仅“霸道”而且无效,更明显有推卸责任之嫌,有悖教书育人的办学宗旨。
  也许,校方要学生签署自杀免责协议,有其难以启齿的苦衷与无奈。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校自杀事件,的确刺痛了学校管理者的神经。自杀免责协议,体现了高校对学生自杀、自伤事件频发的恐惧与焦虑。但这种一味推脱的做法,不仅不能让学校真正“免责”,而且凸显了校方对学生心理引導的失责与不自信。
  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因素很多,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跟有没有签订什么“免责”协议无关。其实,从人之常情考量,学生步入校园学校就是当然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无责”无论如何都是不近人情之举。
  事实上,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早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按照笔者理解,这种“相应职责”应该是包括对学生心理教育、疏导干预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未雨绸缪。不设“前提条件”的一律免责,恐怕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和求得心理平衡的自我安慰。
  尽管学校提醒学生自尊与自律的善意可以理解,但将“自杀免责”写入协议却不仅无效而且有害。其一,以协议形式厘清“自杀”责任,这种类似“丑话说在前头”的怀疑性态度,既缺乏温情又打压自信,只能适用于交易而无益教育。其二,对“自杀”“自伤”责任划分,无疑会给入学新生留下“曾经有过”的先期猜忌,从心理学的角度考量,这种过分强调和先入为主的心理暗示,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曾经是许多学校着意标榜的教育理念。学校出台决策和规定,应当首先考虑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导向。对于学生的安全问题,学校应该做的不是急于撇清干系的风险“免责”,而是强化教育引导的务实“尽责”。注重对学生完善人格、耐挫能力等心智培养,才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避险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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