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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目前的国情仍旧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程,所以我国目前的发展重心依旧在经济方面。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最大程度的代表了國家对社会各个主体人身、财产等行为的调整手段。所以如何利用好法律这个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是我国目前需要更好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 德治 法制 意义
一、法治和德治的区别和联系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讲话“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一)古代中国国家的治理中德治和法治的目的趋同。
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二者的目的都在于治理国家,营造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这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治理手段,即使目的一致也存在着不同的实施方法。德治的思想在儒家学说中体现的比较充分,在西汉春秋决狱成为法治的基本制度后,儒家学说的思想更成为德治的来源,德治主要的治理手段在于通过教化,使个人、社会、家庭等个体从内而外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通过道德水准的提升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管理。
(二)古代德治和法治对于当代国家治理的启示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同时,要注重以史为鉴、取长补短,将古代治理国家中的德治法治的治理经验和现如今的治国理政实践相结合。
1.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容,明确德治和法治的地位和功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明确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以及二者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明确道德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凸显了道德的先导地位,人权是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和归宿,依法治国就是对国家公民权益的保护,这是依法依法治国的价值体现之一。习近平总书记灵活的运用了马列主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对我国目前的现代化治理模式进行了科学的诠释和指导。
2.要明确道德治理的运行体制。
在古今中外的文化价值体系中,有不少的道德模范和道德规则,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其他民族的国家优秀道德观念,取长补短,去糙取精,防范毒瘤。其中更重要的还要防范“大”道德,我们学习道德不是为了展示它的多样化,也并不是单纯的崇拜道德,我们是需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教化,从而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规制,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3.注重法律的规制功能,避免德法二分的双重标准。
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真正的打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德法治理二重奏。在实践中,要预防出现双重标准,一定要划定德治和法治的界限。德治参与立法和监督但是不能干预司法。道德在法治的上位环节发挥作用,通过法制参与国家治理,坚守道德不能代替法律的准则;同时,要树立并维护法治的权威。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可以借鉴吸收外国的道德规范中优秀的文明成果,同时注重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思想体系进行扬弃,在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同时,形成符合目前时代发展客观需要的核心价值观。
二、法治和法制的关系和区别
目前,我国主要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由于经验上的不足,导致我国在依法治国相关理论体系建设方面有待完善。其中,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容易混淆,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法治和法制二者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辟如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和人治并不是对立的,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和监督。
(二)法治和法制二者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并不具有绝对的区别,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文件,而法治则是国家依法治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治理体系。法制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是包含在法治之中的。法治是法制的保障,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法治的实现机制
(一)法治的实现关键在党 习近平同志在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中反复强调,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关键在于党和政府的執行性力。
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很多人和社会关系,那么如何调节和管理这些关系以至于更好地实现机制的运转呢?众所周知,法律的实施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一是执法,二是司法,三是守法。执法作为涉及面最广和主动性最强的法律实施体系,对于它的管理和设计,即实现法治政府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是十分有必要的。
1.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贪图受贿破坏法律的实施,更不能玩忽职守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
2.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保障因素,政府部门的工作是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最主要的工作,所以对于政府部门所涉及的可以公开的内容必须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建议,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的保障,而这正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法治的实现人民因素不可忽视
1.法治信仰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治信仰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充分信任且真心服从的价值取向,法治信仰意识充分表达出人们对于法律定纷止争的信任心态。法治信仰意识表达了人们对法治正义性的坚定信念,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各种纠纷,当私力不能解决的时候,人们就将这种信任感交付给了法律,让法律用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实现最正义的纠纷解决和结果。人类社会治理的正义性在法治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所以,法治是值得拥护的。
2.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意识也是法治实现必不可少的因素。法治敬畏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心存畏惧、不敢违反法纪的行为意识。法治敬畏意识充分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至上性、法治的强制性和法治的惩戒性的清醒认识。法治敬畏意识反映了法律的至上性。
3.法治过程就是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这彰显了决策者对权利的重视。法治过程的实现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在这三个阶段中分别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形成行政的法律关系,民事的法律关系,刑事的法律关系等。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运转来保障各个主体权益的实现,而最主要的莫过于权力、权利和义务。
四、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更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法治既可以加快民主化进程,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党和国家要加大法律体系的完善,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重视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不断地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加大力度,为我国人民的权益做好最重要的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戴津伟.作为社会层面核心价值的“法治”探析.2017(8).
【2】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R/OL].(2017-05-03)[2017-05-20]
作者简介:张曼,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陕西 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
【关键词】:法治 德治 法制 意义
一、法治和德治的区别和联系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讲话“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一)古代中国国家的治理中德治和法治的目的趋同。
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二者的目的都在于治理国家,营造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这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治理手段,即使目的一致也存在着不同的实施方法。德治的思想在儒家学说中体现的比较充分,在西汉春秋决狱成为法治的基本制度后,儒家学说的思想更成为德治的来源,德治主要的治理手段在于通过教化,使个人、社会、家庭等个体从内而外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通过道德水准的提升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管理。
(二)古代德治和法治对于当代国家治理的启示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同时,要注重以史为鉴、取长补短,将古代治理国家中的德治法治的治理经验和现如今的治国理政实践相结合。
1.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容,明确德治和法治的地位和功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明确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以及二者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明确道德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凸显了道德的先导地位,人权是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和归宿,依法治国就是对国家公民权益的保护,这是依法依法治国的价值体现之一。习近平总书记灵活的运用了马列主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对我国目前的现代化治理模式进行了科学的诠释和指导。
2.要明确道德治理的运行体制。
在古今中外的文化价值体系中,有不少的道德模范和道德规则,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其他民族的国家优秀道德观念,取长补短,去糙取精,防范毒瘤。其中更重要的还要防范“大”道德,我们学习道德不是为了展示它的多样化,也并不是单纯的崇拜道德,我们是需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教化,从而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规制,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3.注重法律的规制功能,避免德法二分的双重标准。
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真正的打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德法治理二重奏。在实践中,要预防出现双重标准,一定要划定德治和法治的界限。德治参与立法和监督但是不能干预司法。道德在法治的上位环节发挥作用,通过法制参与国家治理,坚守道德不能代替法律的准则;同时,要树立并维护法治的权威。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可以借鉴吸收外国的道德规范中优秀的文明成果,同时注重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思想体系进行扬弃,在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同时,形成符合目前时代发展客观需要的核心价值观。
二、法治和法制的关系和区别
目前,我国主要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由于经验上的不足,导致我国在依法治国相关理论体系建设方面有待完善。其中,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容易混淆,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法治和法制二者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辟如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和人治并不是对立的,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和监督。
(二)法治和法制二者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并不具有绝对的区别,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文件,而法治则是国家依法治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治理体系。法制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是包含在法治之中的。法治是法制的保障,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法治的实现机制
(一)法治的实现关键在党 习近平同志在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中反复强调,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关键在于党和政府的執行性力。
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很多人和社会关系,那么如何调节和管理这些关系以至于更好地实现机制的运转呢?众所周知,法律的实施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一是执法,二是司法,三是守法。执法作为涉及面最广和主动性最强的法律实施体系,对于它的管理和设计,即实现法治政府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是十分有必要的。
1.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贪图受贿破坏法律的实施,更不能玩忽职守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
2.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保障因素,政府部门的工作是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最主要的工作,所以对于政府部门所涉及的可以公开的内容必须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建议,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的保障,而这正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法治的实现人民因素不可忽视
1.法治信仰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治信仰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充分信任且真心服从的价值取向,法治信仰意识充分表达出人们对于法律定纷止争的信任心态。法治信仰意识表达了人们对法治正义性的坚定信念,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各种纠纷,当私力不能解决的时候,人们就将这种信任感交付给了法律,让法律用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实现最正义的纠纷解决和结果。人类社会治理的正义性在法治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所以,法治是值得拥护的。
2.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意识也是法治实现必不可少的因素。法治敬畏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心存畏惧、不敢违反法纪的行为意识。法治敬畏意识充分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至上性、法治的强制性和法治的惩戒性的清醒认识。法治敬畏意识反映了法律的至上性。
3.法治过程就是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这彰显了决策者对权利的重视。法治过程的实现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在这三个阶段中分别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形成行政的法律关系,民事的法律关系,刑事的法律关系等。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运转来保障各个主体权益的实现,而最主要的莫过于权力、权利和义务。
四、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更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法治既可以加快民主化进程,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党和国家要加大法律体系的完善,加强执法机关的监督,重视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不断地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加大力度,为我国人民的权益做好最重要的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戴津伟.作为社会层面核心价值的“法治”探析.2017(8).
【2】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R/OL].(2017-05-03)[2017-05-20]
作者简介:张曼,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陕西 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反恐怖主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