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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明为获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私自提炼氧化铜和处理化学废液,并将污染性极强的废铜蚀记得液和三氯化铝废液直接排入厂区附近,造成厂区周围土壤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2003年6月16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孔繁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悉,这类案件在大连尚属首例,在全国也十分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