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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沪上一名律师,平日里,她活跃在职场上,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十多年来,在法律服务实务上收获无数赞誉。没有想到的是,半年前她的一次汽车消费行为,让自己陷入了无休无止的烦恼之中:花了40多万元买的名牌新车,开了不到40天,行驶里程还只有刚过400公里,却在一次重要的出行活动中,突然休克“瘫”在路上,耽搁了行程不说,甚至差点酿成车祸。那种后怕,没有亲身经历,旁人很难想象。
更让她愤愤不平的是,在以后与经销商交涉过程中,品牌公司售后服务人员的傲慢,让她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消费者是上帝”简直就是嘲讽:维权,为什么轮到自己后变得这么艰难?一个以维权为职业的法律人该不该坚持?
经过多月投诉与交涉无望后,她开始了一场诉讼。
新车“瘫”在路中
王女士平时常住在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的别墅区内,因为离市区较远,外出办事一般以车代步。去年年初,王想更新汽车,有朋友建议买奔驰。想想该车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和自己的职业身份也基本吻合,便决定买一辆。
2016年4月13日,王女士来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也是该品牌4S店。咨询了相关业务员后,她决定购买一款红色的轿车。
当天,王女士与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款人民币413,000元。几天后,支付完购车款,她依约提取了汽车。
6月5日上午,王女士驾车来到浦东办事。中午11时许,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车突然在马路上熄火抛锚,怎么启动,都没有一丝反应。
从没遇到这种尴尬事的王女士在一阵手忙脚乱后,只得打电话向救援公司求救。当她坐上救援车时,慌乱的心才稍稍得以平息:一边打电话取消重要的商务约会,一边庆幸“不幸中万幸”:车子抛锚在路中,还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当天,“休克”的车子被拖至购车的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交涉中经销商没有一句道歉
问题新车被拖到经销商处后,该公司态度之冷漠,让王女士感到心寒。他们既没有一句安慰宽心的话,也没有一句“由于他们产品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道歉。
王女士欲与对方交涉,但根本就找不到负责人,接触的接车人员一直对她说:“我做不了主。”在当天的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给出的初步结论是:事故原因系发动机故障形成。
在王女士的眼里,发动机可是汽车的心脏。一辆新车开了400公里居然心脏出现问题了,这怎么能让人接受呢!也许是王女士亮出了律师的身份,一位据称是售后服务的负责人出现了,直言“你去告呀”。
6月6日,事故后的第二天,王女士再次来到经销商处。经电脑对事故车测试,她被告知,故障结论是:變速箱阀体上电磁阀故障。对方建议拆装变速箱阀体,作进一步检查。
由于两次检测结果不一致,又牵涉到事关新车的关键部位的故障,在找不到具体负责人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王女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由她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一起参与检测,并要求经销商提供原始数据,同时要求经销商提供备用车。
经销商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坚称:不交汽车钥匙,其他一切免谈。
双方的沟通出现了僵持。以后王女士多次提出书面请求,但始终没有回复。
眼看新车抛在露天停车场近20天,任风吹雨打,王女士觉得好不心疼。6月24日,王女士去车里找购车的相关材料准备打官司,碰到第一次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在他的劝说下,王女士作了让步,同意对车进行再一次的“全身体检”。
这天,修理工对车辆再次进行了检修,终于发现故障原因系变速箱内一处弹簧压片断裂,并当即对车内的四个弹簧压片进行了更换。当天,4S店将修理完工的车辆交给了王女士。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新车贬值费
这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觉得新车出现问题,可以按照合同条例进行“三包”,现在车修好了,双方先前的不愉快也就结束了,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件事。但王女士却认为,新车在“蜜月期”遭遇故障,经销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傲慢得连一句道歉话也没有,必须给一个合适的说法。在取车的同时,王女士书面向经销商提出了赔偿要求,包括汽车经维修后的整体贬值费以及来来回回交涉的交通费等。然而,她的要求之后没有得到经销商的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2016年8月,王女士将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告上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汽车重大故障致该车贬值人民币6万元;赔偿原告无车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等人民币200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三个月的等待,11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简易程序开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合同成立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对车辆保修等事宜作了约定,现原告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被告应该负有保修义务。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赔礼道歉,上述主张并不符合双方约定,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车辆故障发生后,确对原告出行等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300元。
汽车修理过或出过车祸,肯定会降低整车的价值,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常识性问题。王女士以自己的一辆旧车举例,因为车前灯撞坏更换过,在二手车市场就被经纪人估价拉低1万元,王女士认为,这是汽车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不能支持贬值赔偿?
再有,目前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可申请换车的条件为: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或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这样附在销售合同后的格式规定,明显倾向汽车制造商,消费者有没有拒绝的权利?
另外,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辜受害方赔礼道歉应该是一种必须遵守的道义,为什么正常的要求也无法得不到支持?
无法接受判决结果的王女士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店大欺客啊,不是他们欺人太甚,蛮横霸道,我不会和他们打官司的。我用了四十多万买了一辆有重大瑕疵的名牌车,他们竟然比我还有理!也许很多人觉得,这是个不大的案子,但为了讨一个道义上的说法,我必须在法律的程序上走到最后。通过这次经历,我发现消费者维权太难了!”作为律师的王女士不甘心地表示。
不能迷信名车
其实,近年来,有关奔驰新车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
2016年2月5日,西安的朱女士在4S店花48.6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次日提车后,还没开到家,突然发现仪表盘上一个黄灯亮了。经过4S店两次维修,发动机故障灯仍然亮着。因为担心车辆有未知故障,此后,朱女士一直不敢使用该新车。最后,对方终于检测到事故原因系“变速箱控制电脑故障”所致。
2016年7月8号,花费近60万元的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豪华商务车。加价买到了刚上市的新款车后,张先生爱不释手。但出人意料的是,新车刚使用半个月,就开始出现各种故障。
而在去年北京国际车展上,一位车主更是打出了标语进行维权。车主称自己于2015年11月26日购买的奔驰一款豪华车,自提车起就发现了闯挡故障,反复维修却始终解决不了问题,至今已经成为了摆设。和厂家多次协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各车企和4S店应引以为鉴,更加注重汽车质量的同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避免让消费者花钱又添堵。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更让她愤愤不平的是,在以后与经销商交涉过程中,品牌公司售后服务人员的傲慢,让她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消费者是上帝”简直就是嘲讽:维权,为什么轮到自己后变得这么艰难?一个以维权为职业的法律人该不该坚持?
经过多月投诉与交涉无望后,她开始了一场诉讼。
新车“瘫”在路中
王女士平时常住在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的别墅区内,因为离市区较远,外出办事一般以车代步。去年年初,王想更新汽车,有朋友建议买奔驰。想想该车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和自己的职业身份也基本吻合,便决定买一辆。
2016年4月13日,王女士来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也是该品牌4S店。咨询了相关业务员后,她决定购买一款红色的轿车。
当天,王女士与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款人民币413,000元。几天后,支付完购车款,她依约提取了汽车。
6月5日上午,王女士驾车来到浦东办事。中午11时许,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车突然在马路上熄火抛锚,怎么启动,都没有一丝反应。
从没遇到这种尴尬事的王女士在一阵手忙脚乱后,只得打电话向救援公司求救。当她坐上救援车时,慌乱的心才稍稍得以平息:一边打电话取消重要的商务约会,一边庆幸“不幸中万幸”:车子抛锚在路中,还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当天,“休克”的车子被拖至购车的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交涉中经销商没有一句道歉
问题新车被拖到经销商处后,该公司态度之冷漠,让王女士感到心寒。他们既没有一句安慰宽心的话,也没有一句“由于他们产品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道歉。
王女士欲与对方交涉,但根本就找不到负责人,接触的接车人员一直对她说:“我做不了主。”在当天的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给出的初步结论是:事故原因系发动机故障形成。
在王女士的眼里,发动机可是汽车的心脏。一辆新车开了400公里居然心脏出现问题了,这怎么能让人接受呢!也许是王女士亮出了律师的身份,一位据称是售后服务的负责人出现了,直言“你去告呀”。
6月6日,事故后的第二天,王女士再次来到经销商处。经电脑对事故车测试,她被告知,故障结论是:變速箱阀体上电磁阀故障。对方建议拆装变速箱阀体,作进一步检查。
由于两次检测结果不一致,又牵涉到事关新车的关键部位的故障,在找不到具体负责人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王女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由她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一起参与检测,并要求经销商提供原始数据,同时要求经销商提供备用车。
经销商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坚称:不交汽车钥匙,其他一切免谈。
双方的沟通出现了僵持。以后王女士多次提出书面请求,但始终没有回复。
眼看新车抛在露天停车场近20天,任风吹雨打,王女士觉得好不心疼。6月24日,王女士去车里找购车的相关材料准备打官司,碰到第一次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在他的劝说下,王女士作了让步,同意对车进行再一次的“全身体检”。
这天,修理工对车辆再次进行了检修,终于发现故障原因系变速箱内一处弹簧压片断裂,并当即对车内的四个弹簧压片进行了更换。当天,4S店将修理完工的车辆交给了王女士。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新车贬值费
这家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觉得新车出现问题,可以按照合同条例进行“三包”,现在车修好了,双方先前的不愉快也就结束了,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件事。但王女士却认为,新车在“蜜月期”遭遇故障,经销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傲慢得连一句道歉话也没有,必须给一个合适的说法。在取车的同时,王女士书面向经销商提出了赔偿要求,包括汽车经维修后的整体贬值费以及来来回回交涉的交通费等。然而,她的要求之后没有得到经销商的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2016年8月,王女士将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告上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汽车重大故障致该车贬值人民币6万元;赔偿原告无车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等人民币200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三个月的等待,11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简易程序开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合同成立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对车辆保修等事宜作了约定,现原告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被告应该负有保修义务。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赔礼道歉,上述主张并不符合双方约定,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车辆故障发生后,确对原告出行等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300元。
汽车修理过或出过车祸,肯定会降低整车的价值,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常识性问题。王女士以自己的一辆旧车举例,因为车前灯撞坏更换过,在二手车市场就被经纪人估价拉低1万元,王女士认为,这是汽车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不能支持贬值赔偿?
再有,目前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可申请换车的条件为: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或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这样附在销售合同后的格式规定,明显倾向汽车制造商,消费者有没有拒绝的权利?
另外,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辜受害方赔礼道歉应该是一种必须遵守的道义,为什么正常的要求也无法得不到支持?
无法接受判决结果的王女士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店大欺客啊,不是他们欺人太甚,蛮横霸道,我不会和他们打官司的。我用了四十多万买了一辆有重大瑕疵的名牌车,他们竟然比我还有理!也许很多人觉得,这是个不大的案子,但为了讨一个道义上的说法,我必须在法律的程序上走到最后。通过这次经历,我发现消费者维权太难了!”作为律师的王女士不甘心地表示。
不能迷信名车
其实,近年来,有关奔驰新车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
2016年2月5日,西安的朱女士在4S店花48.6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次日提车后,还没开到家,突然发现仪表盘上一个黄灯亮了。经过4S店两次维修,发动机故障灯仍然亮着。因为担心车辆有未知故障,此后,朱女士一直不敢使用该新车。最后,对方终于检测到事故原因系“变速箱控制电脑故障”所致。
2016年7月8号,花费近60万元的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豪华商务车。加价买到了刚上市的新款车后,张先生爱不释手。但出人意料的是,新车刚使用半个月,就开始出现各种故障。
而在去年北京国际车展上,一位车主更是打出了标语进行维权。车主称自己于2015年11月26日购买的奔驰一款豪华车,自提车起就发现了闯挡故障,反复维修却始终解决不了问题,至今已经成为了摆设。和厂家多次协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各车企和4S店应引以为鉴,更加注重汽车质量的同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避免让消费者花钱又添堵。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