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zy23923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论述了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关键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包庇罪 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崔巍、张洪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90-02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智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人,高中文化,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因涉嫌窝藏罪,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11年2月某日下午,何某某(嫌疑人智某某的姐夫,与智某某同为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及其手下保安员李某、张某某、白某某、高某某(上述五人已被北京市二中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本市丰台区一平房院内殴打该公司保安员王某某致死。
  当晚,李某告诉本案嫌疑人智某某将人打死的事实,并央求智某某不要报警,央求智某某帮忙将被害人尸体运回老家找死者家属私了。智某某称碍于李某是其姑夫的孩子,他就同意了。后智某某开车带着李某、拉着王某某的尸体从案发地到河北省徐水县老家,在河北,李某没有联系到死者家属。智某某的父亲得知此事,让儿子智某某赶快拉着尸体回京,并让李某去自首。2月某日晚,智某某开车拉着尸体返京,并让姐夫何某某带着李某去自首。后嫌疑人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主要问题
  为避免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行凶者搬运尸体,意图和死者家属私了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证据罪?
  分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帮助行为,驾车搬运死者的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民事赔偿后,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其行为构成了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帮助搬运死者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私了,这种行为破坏了命案现场相关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嫌疑人智某某的行为不是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旧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新刑法出台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被包含于包庇罪中的,所以以往的刑法教科书中,认定消灭罪迹、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现在既然现行刑法已经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独立定罪,为了区分两种罪名就不能再将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评价为包庇罪的全部表现形式。如果犯罪分子仅仅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犯罪分子既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又有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则其行为已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包庇罪,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作假证明包庇”的范围。
  包庇罪的主体应当仅包括为使犯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处罚而作假证明包庇的一般主体,而区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 。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是在公安机关向行为人进行调查询问时,行为人是否如实陈述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若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对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以伪造的无罪、罪轻的证据向公安机关出示,则系典型的作假证明包庇,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若如实交代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是指帮助罪行严重的犯罪者、多次帮助犯罪者或帮助多名犯罪者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则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论处。
  本案中,嫌疑人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事实的全部经过,并没有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第二,嫌疑人智某某帮助搬运死者尸体离开案发现场的行为是一种毁灭证据的行为。
  毁灭、伪造证据的本质是对证据材料证明价值的侵害,使证据的证明力消失或减弱。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物质基础,是作出正确司法裁判的客观依据,其证明效力使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基于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刑法特对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达到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这一法益的保护。因此,对“毁灭证据”的解释,应当从客观行为对证据证明效用侵害的角度出发,得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 这一正确结论。
  嫌疑人智某某将尸体运离案发现场,使本案涉案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消失或减小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嫌疑人智某某运走尸体,使公安机关不能发现尸体是一种隐匿证据的行为,刑法学中,隐匿证据的范畴当然包含在毁灭证据的范畴之内。隐匿证据,虽然证据可能依然存在于某处,但却使该证据不能被司法机关发现,使得证据应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和功能丧失,这与毁灭证据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客观世界中,物质是不灭的,即使是宇宙中的正物质与反物质的湮灭也会以光子等形式释放能量,因此真正的物理性毁灭是不存在的。将毁灭证据进行狭义的法律解释,只能理解为使证据发生物质的物理性损益或化学性质变的行为,但这将会大大缩小毁灭证据罪行的处罚范围。举例来说,赵大持刀行凶杀人后弃刀扬长而去,其妻钱二系唯一目击证人,为使丈夫逃避追究,钱二驾船将沾有赵大指纹的刀丢至深海,该案中匕首和指纹本身没有发生任何物理形变或化学质变,但无疑钱二这种使证据失去证明作用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使赵大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侵犯的法益无疑使行为也已经具备受到刑事处罚的必要,但若遵循狭义解释,则钱二不构成犯罪,这种解释结果无疑超出了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解释刑法时,不是仅进行单纯条文的文理解释,而是必须考虑其背后的实质,特别是该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进行解释。” 因此“‘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 这一解释才是符合司法实践中对“毁灭证据”的正确理解,而嫌疑人智某某隐匿故意伤害案的关键证据--被害人尸体,使公安机关无法发现而使这一证据的证明作用丧失这一行为是符合“毁灭证据”的定义的。
  二是嫌疑人智某某将尸体运离命案案发现场,其行为破坏了命案现场的相关证据材料。命案现场留下的各种物品、痕迹是伴随着该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根据法国法医学家、犯罪学家埃德蒙·罗卡提出的“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交换现象”的罗卡交换定律,罪犯必然会在案发现场带走一些微物质,同时必然会留下一些微迹证据在现场。本案中,因系多人共同犯罪,所以在现场会留下大量的物证痕迹,而嫌疑人智某某帮助搬离尸体的行为,必然会在现场留下其本人特有的物证痕迹,也必然会带走一些原来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物证痕迹,从而破坏了现场的原貌,使侦查人员全面取证、更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妨害了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尸体被搬离现场,往返于京、冀两地,在此过程中,尸体本身的性状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降低了与故意伤害案件事实本身的关联性,从而该物证的证明效力减弱。
  综上,我们认为嫌疑人智某某为帮助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亲属免予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行凶者搬运尸体意图和死者家属私了,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作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且帮助的犯罪者系重刑犯,应当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另外综合全案案情考虑,智某某仅隐匿尸体一天,其行为对伤害案的侦查诉讼影响较小;且智某某规劝李某自首,自己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注释: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89年版.第551页.
  《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三版),周道鸾、张军主编,熊选国、高憬宏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608页.第599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6页.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页.
其他文献
摘 要 对于卖淫场所的卖淫行为,如何通过证据的收集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及卖淫类案件过程中,对于各类涉及卖淫类案件所需的证据标准未予明确,致使关键性的定罪证据出现缺失,为后续的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将以案说法,从分析案件定性着手,并从全程跟踪、指导侦查人员侦查取证等方面出发,阐述如何来完善该类案件的取证。  关键词 定性 证据 取证  作
摘 要 每逢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总有人借用客观评价抗战史之名,贬低甚至否定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历史作用。这些人不懂用现代化和国际化视角来解读这场战争,从而隐藏了历史的真相。其实,在这场艰难的抗战中,无论是力促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还是为抗战指明方向,支撑民族抗战大局,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都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中流砥柱 抗日战争  基金项目:本文是省社科联调研课
摘要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升格时间短,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干部人事制度相对滞后的情况。本文以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对在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如何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简要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高职院校 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12-01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
摘要通过许继集团中高层绩效管理和激励现状、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分析和探讨,以期给其他大型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的绩效管理和激励以参考和借鉴,同时丰富和发展我国大型企业中高层的绩效和激励理论。  关键词中高层 绩效管理 激励  作者简介:陈晓征、刘永梅,河南许继集团人力资源部。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97-02    一、许
摘 要 近年来“扶老人反被讹”事件频频占据新闻头条,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便是典型代表,社会信任危机日益严重,已经扭曲的公序良俗急待重塑。本文在回顾南京“彭宇案”的基础上,分析支付宝于近期推出的“扶老人险”推出的原因及本质,通过对该保险优劣势的分析得出其对于缓解社会信任危机、重塑公序良俗的缺失的作用。  关键词 信任危机 公序良俗 支付宝 “扶老人险”  作者简介:吉克,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摘 要 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体系中,财产权占据了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是其个人主义在财产理论上的映射。在他看来,只有个人的利益和需要才是明确和本质的;而社会或政府只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只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社会或政府只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只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与个人利益相比,社会和公共利益是模糊和非本质的。  关键词 个人 劳动 财产 政治社会  作者简介:李黄骏,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科学
摘 要 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早已建立起来,而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边缘地区,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针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保体系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我国农村社保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接着从政府职责的视角阐述了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农村社保体系建设。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农村 政府职责  作者简介:胡怡,上海雷允上药业神象参茸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摘 要 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主政治的日益完善和人权保障的大众化,社会呼求司法领域的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将从概念界定、改革背景和改革举措三方面来论述如何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制建设。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历史演
摘 要 轻伤害案件为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破解以往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各自为战、捕前和解难度大、赔偿不到位、缺乏监督等难题,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积极探索构建轻伤害案件规范化办理机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章立制、案件分流、赔偿意向金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回访监督等机制构建,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
摘 要 协商民主理论具有平等性、包容性、公开性和合法性特征。作为河南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实践探索成果之一的“4 2”工作法,在决策内容、程序设计、参与主体和决策过程等方面与协商民主理论之间具有契合性。“4 2”工作法促进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党在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提高群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热情和能力;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协商民主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