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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摘 要:从当前现状来看,农民工群体遭遇不法侵害的事件还时常发生。农民还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不足以满足农民工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进一步提出针对性建议,以希望更好的保障数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家庭联产带来的收入无法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随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渐放宽,农民纷纷涌入城市形成农民工群体。由于文化程度、户籍制度等因素,他们始终处于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农民工遭受侵权的事件亦频频发生。有鉴于此,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助应运而生。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也是解决农民工法律问题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设立时间并不长,所以在认识、获取等方面尚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将以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相关制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法律援助本为舶来品,我国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第一次确定了法律援助制度,20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缓慢发展,至今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题与缺陷,大致列举如下。
1.立法缺憾
我国(对)法律援助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效力最高者依然是作为下位法的《法律援助条例》。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虽面向全国,却限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不同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有学者就对此指出:“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工各项基本权益,但由于我国立法理念,立法层次,立法环境和立法水平的影响,关于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①
2.资源有限
首先,有关社会保障的宣传不足,无法保证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持有认同感及信任度。其次,目前各地的法律援助站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但各政府在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时,既受当地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又没有统一明确的划拨标准,经费不到位致使某些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正常运营。最后,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数量增多,需求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数量、能力有限,导致法律援助发挥不了预期作用。
3.服务形式单一
我国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式趋于单向化,大部分都是由农民工单向去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而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则较少。这样既没有建立起来双向互动的援助形式,也极不方便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多依赖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所构成的服务网点,成本较大且效率一般。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立法、资源还是服务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缺漏。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逐步加以完善和发展。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总是立法先行,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以完善。②因此,对法律援助的立法不应仅限于行政法规。宪法中要体现国家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和重视,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法律援助制度, 要做到条文化、具体化。③同时,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来规范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增加资源供给
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首先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出。基于此,在明确法律援助为政府职责的同时,标准化法律援助经费的划拨方式,并加大监督以督促各级政府主动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责任。除此之外,搭建面向社会的公益平台来吸引慈善资金及人力资源,利用社会的力量来更好的完善并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民生保障制度。
3.扩宽提供援助的渠道
在珠三角地区,存在一种由资方出钱运营的企业热线,该“热线”代替工人解决资方与劳方的矛盾以解决纠纷、实现共赢。但在遇到需要政府强制力的情况时,这种“热线”便显得有心无力。故而,可以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私人管理、政府监督”、“私人处理、政府保障”等方式,建立专业化的“工人热线”。同时建立互联网平台,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不仅可以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为身处各地的农民工提供援助,也可以在日常创造更多的机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认同度。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问题,2016全国两会在布局“十三五”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谈到了对相关问题的政策目标。现在的“农民工”团体依旧处于社会的劣势一方,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提供简单便捷可行的维权途径,是一件我们需要直面解决的大事。但农民工并不是失地农民。根源上来讲,不过是落后的土地出产力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因此,只有通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方式来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有“相同的”权利,同时在工业4.0时代,将机械现代化、人工智能、农村互联网与农村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注释:
①夏静雷. 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研究[D].南开大学,2013.
②李晶.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借鉴.劳动保障世界.2013.7
③刘倩.试论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其矫正.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11月第32卷第2期
作者简介:
李晗(1994.12~),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金融;
韩柯(1995.3~),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金融;
莫志(1994.9~),男,汉族,广西省南宁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金融;
李炎(1995.9~ ),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金融智能与信息管理。
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针对现有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从当前现状来看,农民工群体遭遇不法侵害的事件还时常发生。农民还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不足以满足农民工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进一步提出针对性建议,以希望更好的保障数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家庭联产带来的收入无法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随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逐渐放宽,农民纷纷涌入城市形成农民工群体。由于文化程度、户籍制度等因素,他们始终处于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农民工遭受侵权的事件亦频频发生。有鉴于此,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助应运而生。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也是解决农民工法律问题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设立时间并不长,所以在认识、获取等方面尚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将以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相关制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法律援助本为舶来品,我国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第一次确定了法律援助制度,20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缓慢发展,至今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题与缺陷,大致列举如下。
1.立法缺憾
我国(对)法律援助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效力最高者依然是作为下位法的《法律援助条例》。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虽面向全国,却限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不同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有学者就对此指出:“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工各项基本权益,但由于我国立法理念,立法层次,立法环境和立法水平的影响,关于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①
2.资源有限
首先,有关社会保障的宣传不足,无法保证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持有认同感及信任度。其次,目前各地的法律援助站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但各政府在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时,既受当地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又没有统一明确的划拨标准,经费不到位致使某些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正常运营。最后,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数量增多,需求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数量、能力有限,导致法律援助发挥不了预期作用。
3.服务形式单一
我国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式趋于单向化,大部分都是由农民工单向去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而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则较少。这样既没有建立起来双向互动的援助形式,也极不方便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多依赖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所构成的服务网点,成本较大且效率一般。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立法、资源还是服务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缺漏。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逐步加以完善和发展。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总是立法先行,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以完善。②因此,对法律援助的立法不应仅限于行政法规。宪法中要体现国家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和重视,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法律援助制度, 要做到条文化、具体化。③同时,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来规范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增加资源供给
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首先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出。基于此,在明确法律援助为政府职责的同时,标准化法律援助经费的划拨方式,并加大监督以督促各级政府主动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责任。除此之外,搭建面向社会的公益平台来吸引慈善资金及人力资源,利用社会的力量来更好的完善并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民生保障制度。
3.扩宽提供援助的渠道
在珠三角地区,存在一种由资方出钱运营的企业热线,该“热线”代替工人解决资方与劳方的矛盾以解决纠纷、实现共赢。但在遇到需要政府强制力的情况时,这种“热线”便显得有心无力。故而,可以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私人管理、政府监督”、“私人处理、政府保障”等方式,建立专业化的“工人热线”。同时建立互联网平台,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不仅可以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为身处各地的农民工提供援助,也可以在日常创造更多的机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认同度。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问题,2016全国两会在布局“十三五”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谈到了对相关问题的政策目标。现在的“农民工”团体依旧处于社会的劣势一方,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提供简单便捷可行的维权途径,是一件我们需要直面解决的大事。但农民工并不是失地农民。根源上来讲,不过是落后的土地出产力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因此,只有通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方式来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有“相同的”权利,同时在工业4.0时代,将机械现代化、人工智能、农村互联网与农村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注释:
①夏静雷. 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研究[D].南开大学,2013.
②李晶.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借鉴.劳动保障世界.2013.7
③刘倩.试论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其矫正.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11月第32卷第2期
作者简介:
李晗(1994.12~),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金融;
韩柯(1995.3~),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金融;
莫志(1994.9~),男,汉族,广西省南宁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金融;
李炎(1995.9~ ),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学生,本科在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金融智能与信息管理。
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针对现有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