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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消防责任的履行及消防监督有很重要的意义。现行的新消防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并没有提出具体规定。本文以江西省消防法律、规章为视角,厘清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体系上的地位,以明确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0-0230-01
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个体工商户规模的日益壮大,其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地九小场所消防事故频发,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个体工商户在新颁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是看作个人,还是归类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这种不确定性给消防监督带来了一定不便,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风险。
新《消防法》全文没有涉及个体工商户,涉及法律责任主体最多的是单位和个人。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但也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单位,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学的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五种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体来说是要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的视同为个人。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才能视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财产,其财产依附于开设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因此,个体工商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个人。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因此,从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角度来说,对单位的规定及处罚不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随着个体经济的日益活跃,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以笔者工作的城市为例,所有的歌舞娱乐场所登记的都是个体工商户且不少面积超过500平米,雇员能达到数十人。有不少客房数超过30间的宾馆也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如果在消防监督上按照个人的法律责任对上述个体工商户进行要求,那么个体工商户就不用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等一些最基本的义务,而且消防机构对其进行消防监督时也不能适用单位的罚则。这类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这显然是不符合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江西省消防条例》附则第九十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江西省消防总队《贯彻实施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意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场所;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非娱乐性质的餐饮、休闲场所;3.客房数在1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旅社)等住宿场所;4.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5.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6.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制造、加工场所;7.易燃易爆场所。以上七个方面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区域内是比照消防法律关于单位的要求履行消防法律职责,消防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时同样适用消防法律关于单位的规定。上述范围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人对待,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要履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个体工商户既不能简单的拟制归类为单位,也不能完全视之为个人,而因当根据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划分。类似于江西省地方消防法律规章对于个体工商户范围的划分,既可以确保个体工商户按照消防法律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职责,又能保证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不受太多的行政束缚,更好的发挥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活力,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消防法律体系;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0-0230-01
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个体工商户规模的日益壮大,其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地九小场所消防事故频发,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个体工商户在新颁布的《消防法》中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是看作个人,还是归类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消防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这种不确定性给消防监督带来了一定不便,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风险。
新《消防法》全文没有涉及个体工商户,涉及法律责任主体最多的是单位和个人。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但也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单位,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单位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学的单位犯罪中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五种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体来说是要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的视同为个人。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才能视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财产,其财产依附于开设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因此,个体工商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个人。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因此,从新消防法和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角度来说,对单位的规定及处罚不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随着个体经济的日益活跃,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以笔者工作的城市为例,所有的歌舞娱乐场所登记的都是个体工商户且不少面积超过500平米,雇员能达到数十人。有不少客房数超过30间的宾馆也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如果在消防监督上按照个人的法律责任对上述个体工商户进行要求,那么个体工商户就不用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等一些最基本的义务,而且消防机构对其进行消防监督时也不能适用单位的罚则。这类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这显然是不符合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江西省消防条例》附则第九十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江西省消防总队《贯彻实施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意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场所;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非娱乐性质的餐饮、休闲场所;3.客房数在1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旅社)等住宿场所;4.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5.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6.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制造、加工场所;7.易燃易爆场所。以上七个方面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区域内是比照消防法律关于单位的要求履行消防法律职责,消防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时同样适用消防法律关于单位的规定。上述范围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人对待,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要履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明确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个体工商户既不能简单的拟制归类为单位,也不能完全视之为个人,而因当根据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划分。类似于江西省地方消防法律规章对于个体工商户范围的划分,既可以确保个体工商户按照消防法律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职责,又能保证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不受太多的行政束缚,更好的发挥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活力,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