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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内在矛盾,立法上存在缺陷,主要是财产权主体不明确、财产权属性质模糊,权能缺位,权能立法冲突等等。面对这种情况,要从我国现实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区别土地国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本质,强化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并通化立法予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