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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比较完备,但是基于单行法保护的前提,却使一大部分应受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相当必要。单行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间并不矛盾,它们属于强保护与弱保护、窄保护与宽保护的关系,不存在互相挤位的问题。无论其最终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还是知识产权法典里,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