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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民商法的文化价值导向激发了市场活力,是其先进性的重要表现。但是在价值本位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文化解读的范式也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本文辩证分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表现,及其局限性特征。提出了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弘扬先进性的发展要素,以期增强正确解读民商法文化价值的正向引导力。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先进性
引言
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先进性表现在诚信意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等方面,是民商法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先进性表现,更加是立足法律维度维系社会商品交易秩序的突出贡献。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在先进性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也表现出了部分局限性的弊端。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私法秩序并不完全适用于保护弱势群体,当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方式过于强硬和鲜明的情况下,容易助长社会群体更加倾斜于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是一种社会风险的迭代演化。如何消解民商法的局限性,突出其中的先进性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现做如下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表现
(一)诚信意识与平等意识
现代民商法明确了物权交易中的公示性原则,是诚信意识得以突出表现的根本。物权交易中的公示性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需要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令第三方了解物权变更的具体信息,否则物权变动效力不被法律认可。这种法律维度的商业活动界定,有助于增强商业体系的诚信意识,是现代民商法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先进性表现。剔除诚信意识的先进性引导,社会商业体系的健全仍然需要平等意识的支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现代民商法将平等意识作为文化传递的信号,主导了人际关系中的平等活动权限,是基于社会发展本质动能的积极思考,更加是民商法先進性的突出表现。
(二)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种对经营者的社会价值定位,对于其投资价值的认可,是社会主体意识的突出表现。能够刺激个体经营者不断加大市场运营的投入,扩增经济利益的目标最大化,可以视为民商法在主体意识方面形成的先进性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一条便提出了权利意识的表现,其主旨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吸引外资介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民商法同时界定了我国企业的权利意识,既是一种价值归属的保护,也是一种激发合作意识的助力,从中能够发现民商法的先进性表现。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特征
(一)社会个体经济利益价值狭隘性
当社会文化取向被定义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体系之中,社会个体最容易激发潜在的经济活动驱动力。但是这种驱动力却是在个人利益导向之下的文化归属感,与集体价值形成鲜明对比。无异于越发自私的商业行为触及了人类索取价值目标的本能。这种社会个体经济利益价值思考维度的狭隘性,是民商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代价,也是无法直接隐匿的局限性特征。
(二)企业发展价值取向公益性消解
企业文化的导向是基于社会整体文化价值观念的主流认同,任何非理性的私利文化归属在我国社会体系中都很难生存和被认可。剖析这一价值层面的文化导向规律可以发现,诸多文化意识与社会普遍意识的形成存在必然联系。那么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诉求之中是否仍然存在公益性的价值归属,则需要立足于文化导向层面予以解读。但是民商法立足于市场活力的本质动机,触发了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动机。很难界定企业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否会发生微妙偏移,甚至出现企业价值公益性消解的问题。因此,民商法在企业文化架构维度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弘扬先进性的发展要素
(一)融入中国式解读的价值引导
文化是一种价值引导的最终结果,民商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先进性不可忽视,但是对于企业利益目标的引导也需要重新定位。这种文化定位的方式需要中国式解读加以刻画和凝练,深入发掘市场价值与社会文化的道德高地,反而成为平衡法律规制与民俗心理契约的砝码。其主要方式在于引导,在于将企业发展树立在民族文化发展的宏观格局之中,引导企业维系商业价值的同时,认可深化社会价值的归属。当企业能够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诉求,能够给予社会更为正面的价值补益,才是民商法文化在正面价值取向上的真正引导与贡献。这种中国式的解读,需要深入传统民族文化的价值规律中,从中提取公益性的文化标识,注重企业文化的形成规律,归属于社会价值体系之列。同时需要在民商法文献中再次强调,当代企业所附有的社会责任,所负担的国家利益连带责任。才能真正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及民商事主体的的文化价值本位,真正还以健康的市场良性循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渗透中国式发展的文化内涵
社会文化的形成是一种迭代和累积的过程,虽然优胜劣汰的价值取向以逻辑次序激发了社会个体的价值导向。但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等两级分化问题,并非民商法在社会维度中触及底层法律秩序而造成的社会现象。如果单方面限制民商法的价值本位,虽然消解了这种潜在的文化界定局限性,却容易产生非自由竞争的市场活动规律。因此,解决社会个体的文化认同问题,并不能通过民商法文献的更改而直接达到。真正优化社会文化导向的模式在于解读中国式发展的本质内涵,需要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解析民商法文化导向规律。诸如,认可“拼爹”社会舆论仍然需要归纳于个别现象,而普遍市场互动的文化规律仍然需要以正面的、积极的、更为努力的社会个体进步为代表和标识。从而在中国式发展的拼搏精神中寻找到文化内涵解读的正确方式,再度识别民商法的文化导向,方能促进民商法的文化价值正面影响力。
结语
综上所述,任何法律规制都存在两面性,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与先进性同在也是客观事实。关键在于如何解读民商法文化的正面引导力,为我国市场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消解负面的文化价值导向。基于此,本文提出两种发展要素:一方面,需要融入中国式解读的价值引导,规避企业文化在建构过程中的思考偏差。另一方面,需要渗透中国式发展的文化内涵,规避社会个体的狭隘思索。进而梳理民商法的文化价值导向,支持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高迪.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8(15):155-156.
[2]孙丹.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及落实[J].法制博览,2018(15):210.
[3]杨娟.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究[J].法制博览,2017(14):199+198.
作者信息:周钦,男,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工作单位: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先进性
引言
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先进性表现在诚信意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等方面,是民商法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先进性表现,更加是立足法律维度维系社会商品交易秩序的突出贡献。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在先进性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也表现出了部分局限性的弊端。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私法秩序并不完全适用于保护弱势群体,当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方式过于强硬和鲜明的情况下,容易助长社会群体更加倾斜于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是一种社会风险的迭代演化。如何消解民商法的局限性,突出其中的先进性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现做如下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表现
(一)诚信意识与平等意识
现代民商法明确了物权交易中的公示性原则,是诚信意识得以突出表现的根本。物权交易中的公示性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需要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令第三方了解物权变更的具体信息,否则物权变动效力不被法律认可。这种法律维度的商业活动界定,有助于增强商业体系的诚信意识,是现代民商法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先进性表现。剔除诚信意识的先进性引导,社会商业体系的健全仍然需要平等意识的支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现代民商法将平等意识作为文化传递的信号,主导了人际关系中的平等活动权限,是基于社会发展本质动能的积极思考,更加是民商法先進性的突出表现。
(二)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种对经营者的社会价值定位,对于其投资价值的认可,是社会主体意识的突出表现。能够刺激个体经营者不断加大市场运营的投入,扩增经济利益的目标最大化,可以视为民商法在主体意识方面形成的先进性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第一条便提出了权利意识的表现,其主旨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吸引外资介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民商法同时界定了我国企业的权利意识,既是一种价值归属的保护,也是一种激发合作意识的助力,从中能够发现民商法的先进性表现。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特征
(一)社会个体经济利益价值狭隘性
当社会文化取向被定义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体系之中,社会个体最容易激发潜在的经济活动驱动力。但是这种驱动力却是在个人利益导向之下的文化归属感,与集体价值形成鲜明对比。无异于越发自私的商业行为触及了人类索取价值目标的本能。这种社会个体经济利益价值思考维度的狭隘性,是民商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代价,也是无法直接隐匿的局限性特征。
(二)企业发展价值取向公益性消解
企业文化的导向是基于社会整体文化价值观念的主流认同,任何非理性的私利文化归属在我国社会体系中都很难生存和被认可。剖析这一价值层面的文化导向规律可以发现,诸多文化意识与社会普遍意识的形成存在必然联系。那么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诉求之中是否仍然存在公益性的价值归属,则需要立足于文化导向层面予以解读。但是民商法立足于市场活力的本质动机,触发了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动机。很难界定企业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否会发生微妙偏移,甚至出现企业价值公益性消解的问题。因此,民商法在企业文化架构维度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弘扬先进性的发展要素
(一)融入中国式解读的价值引导
文化是一种价值引导的最终结果,民商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先进性不可忽视,但是对于企业利益目标的引导也需要重新定位。这种文化定位的方式需要中国式解读加以刻画和凝练,深入发掘市场价值与社会文化的道德高地,反而成为平衡法律规制与民俗心理契约的砝码。其主要方式在于引导,在于将企业发展树立在民族文化发展的宏观格局之中,引导企业维系商业价值的同时,认可深化社会价值的归属。当企业能够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诉求,能够给予社会更为正面的价值补益,才是民商法文化在正面价值取向上的真正引导与贡献。这种中国式的解读,需要深入传统民族文化的价值规律中,从中提取公益性的文化标识,注重企业文化的形成规律,归属于社会价值体系之列。同时需要在民商法文献中再次强调,当代企业所附有的社会责任,所负担的国家利益连带责任。才能真正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及民商事主体的的文化价值本位,真正还以健康的市场良性循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渗透中国式发展的文化内涵
社会文化的形成是一种迭代和累积的过程,虽然优胜劣汰的价值取向以逻辑次序激发了社会个体的价值导向。但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等两级分化问题,并非民商法在社会维度中触及底层法律秩序而造成的社会现象。如果单方面限制民商法的价值本位,虽然消解了这种潜在的文化界定局限性,却容易产生非自由竞争的市场活动规律。因此,解决社会个体的文化认同问题,并不能通过民商法文献的更改而直接达到。真正优化社会文化导向的模式在于解读中国式发展的本质内涵,需要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解析民商法文化导向规律。诸如,认可“拼爹”社会舆论仍然需要归纳于个别现象,而普遍市场互动的文化规律仍然需要以正面的、积极的、更为努力的社会个体进步为代表和标识。从而在中国式发展的拼搏精神中寻找到文化内涵解读的正确方式,再度识别民商法的文化导向,方能促进民商法的文化价值正面影响力。
结语
综上所述,任何法律规制都存在两面性,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与先进性同在也是客观事实。关键在于如何解读民商法文化的正面引导力,为我国市场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消解负面的文化价值导向。基于此,本文提出两种发展要素:一方面,需要融入中国式解读的价值引导,规避企业文化在建构过程中的思考偏差。另一方面,需要渗透中国式发展的文化内涵,规避社会个体的狭隘思索。进而梳理民商法的文化价值导向,支持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高迪.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8(15):155-156.
[2]孙丹.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及落实[J].法制博览,2018(15):210.
[3]杨娟.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究[J].法制博览,2017(14):199+198.
作者信息:周钦,男,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工作单位: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