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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虽然说在法律上没有合法的地位,但是在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共同构成事实同居关系时,已经具备了相关的类似夫妻关系的存在。所以在保护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权益时,虽然不能完全享有法律上完全的合法权益,但在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实际操作中应该享受到更多相对合理的权益。本文旨在将非同居关系在财产权上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25-01
一、非婚同居的内涵
非婚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也不是完全意义的违法同居,它只是作为双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共好或者相关的自由度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同居关系。区别于违法或者非法同居的主要是指未成年人未婚同居、重婚同居、婚外同居,如上同居是违背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是需要受到法律严惩的违法同居行为。非婚同居在我国是受到广大的道德上的谴责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用传统的观念来进行分析,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以及违法同居是有本质差别的,不能混淆之间的差别。非婚同居的地位在现行法律下既不是属于违法行为,但也绝不是合法行为。现行法律中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并不提倡,又无法禁止,既不进行保护又不进行惩处。
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下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伙伴关系,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界定与处理上,我们不能简单的按照我国民法中相关的条款或者现存的条款进行直接的简单处理,即不能按照民法中关于有关合伙财产关系的规定处理。就法律性质上,应该将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认定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应该将非婚同居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严格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对于共同财产,则要实行按照实际创造的价值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女性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当的予以保护,或者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适当分得对方一部分财产。虽然根据现有法律无法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的确认,但是绝不能因此就认定相关的一切在非婚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所形成的伙伴关系是违法的。不承认他们之间的财产的合法性。
三、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
(一)家事劳动的价值。作为女性通常在婚姻关系中负担大量的家事劳动,比如家中老人的赡养、子女教育、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特别是在非婚同居中,女性的这种家事劳动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补偿支持,特别是当女方因为生育或者劳累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等。依据权利与义务一致是国内重要的立法原则,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相应的补偿请求。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不仅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更能够依据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特点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重大过错方的处理。因在同居期间一方由于重大过错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比如对同居另一方实施暴力、虐待的。过错方应该相应的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并且受害方可以提出相关赔偿。对于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应对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和人道主义考虑赋予经济帮助请求权。相应的法律中应该有具体的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时效、消灭,以及相关的经济帮助数额和方式等。
(三)对于故意、恶意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进行藏匿、转移、损毁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吞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应该适当的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一方发现上述事实,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四)非婚关系解除时遗产继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遗产继承法相关规定,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同样也不能以登记伴侣或者事实伴侣的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非婚同居双方,一方如果死亡其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继承法》第l4条中规定可以适当分得一定财产,其他遗产由死亡一方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如果死亡的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上的继承人继承,同居的另一方可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当然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非婚双方的继承权的。然而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继承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权利与义务一致是国内重要的立法原则,也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国内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双方的继承权。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法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获得遗产的要求,法律在法定继承以外也相应的设计了其他解决途径。目前《继承法》规定了遗产转移的五种方式,其效力优先顺序是:扶养协议、遗赠、遗嘱、法定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据这一顺序,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实现相互间的遗产转移。也可以依据《继承法》第l6条的规定,通过遗嘱的形式,将遗产赠与同居伴侣。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间未采取上述途径处理遗产的,当事人一方在其同居伴侣死亡后,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遗产酌给请求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起诉。然而如上诸多方式任然不能完全合理的或者最大化的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应该赋予同居当事人之间相应的继承权,即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双方的继承权。如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应该从几个方面做适当分配:非婚期间的时间,非婚期间有无子女,非婚期间双方的共有资产,有无相关的协议,优先获得购买权等方面。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做相关的调整:同居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当然获得继承权,即双方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但在如下特殊情况下可以取得:根据死亡一方的合法遗嘱取得;死亡一方无法定继承人,且无合法有效的遗嘱,死者的财产由同居的另一方所拥有;双方拥有共同子女且非婚同居达到1年年限以上的,或者双方没或者双方没有共同子女且非婚同居达到一定年限的,互相取得继承权。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作者简介:辜靖婷,女,籍贯:台湾,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婚姻法。
参考文献:
[1]李梅.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09.
[2]徐静莉.网络信息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25-01
一、非婚同居的内涵
非婚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也不是完全意义的违法同居,它只是作为双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共好或者相关的自由度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同居关系。区别于违法或者非法同居的主要是指未成年人未婚同居、重婚同居、婚外同居,如上同居是违背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是需要受到法律严惩的违法同居行为。非婚同居在我国是受到广大的道德上的谴责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用传统的观念来进行分析,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以及违法同居是有本质差别的,不能混淆之间的差别。非婚同居的地位在现行法律下既不是属于违法行为,但也绝不是合法行为。现行法律中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并不提倡,又无法禁止,既不进行保护又不进行惩处。
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下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伙伴关系,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界定与处理上,我们不能简单的按照我国民法中相关的条款或者现存的条款进行直接的简单处理,即不能按照民法中关于有关合伙财产关系的规定处理。就法律性质上,应该将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认定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应该将非婚同居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严格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对于共同财产,则要实行按照实际创造的价值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女性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当的予以保护,或者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适当分得对方一部分财产。虽然根据现有法律无法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的确认,但是绝不能因此就认定相关的一切在非婚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所形成的伙伴关系是违法的。不承认他们之间的财产的合法性。
三、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
(一)家事劳动的价值。作为女性通常在婚姻关系中负担大量的家事劳动,比如家中老人的赡养、子女教育、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特别是在非婚同居中,女性的这种家事劳动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补偿支持,特别是当女方因为生育或者劳累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等。依据权利与义务一致是国内重要的立法原则,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相应的补偿请求。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不仅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更能够依据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特点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重大过错方的处理。因在同居期间一方由于重大过错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比如对同居另一方实施暴力、虐待的。过错方应该相应的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并且受害方可以提出相关赔偿。对于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应对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和人道主义考虑赋予经济帮助请求权。相应的法律中应该有具体的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时效、消灭,以及相关的经济帮助数额和方式等。
(三)对于故意、恶意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进行藏匿、转移、损毁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吞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应该适当的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一方发现上述事实,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四)非婚关系解除时遗产继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遗产继承法相关规定,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同样也不能以登记伴侣或者事实伴侣的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非婚同居双方,一方如果死亡其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继承法》第l4条中规定可以适当分得一定财产,其他遗产由死亡一方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如果死亡的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上的继承人继承,同居的另一方可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当然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非婚双方的继承权的。然而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继承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权利与义务一致是国内重要的立法原则,也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国内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双方的继承权。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法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获得遗产的要求,法律在法定继承以外也相应的设计了其他解决途径。目前《继承法》规定了遗产转移的五种方式,其效力优先顺序是:扶养协议、遗赠、遗嘱、法定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据这一顺序,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实现相互间的遗产转移。也可以依据《继承法》第l6条的规定,通过遗嘱的形式,将遗产赠与同居伴侣。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间未采取上述途径处理遗产的,当事人一方在其同居伴侣死亡后,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遗产酌给请求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起诉。然而如上诸多方式任然不能完全合理的或者最大化的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应该赋予同居当事人之间相应的继承权,即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双方的继承权。如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应该从几个方面做适当分配:非婚期间的时间,非婚期间有无子女,非婚期间双方的共有资产,有无相关的协议,优先获得购买权等方面。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做相关的调整:同居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当然获得继承权,即双方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但在如下特殊情况下可以取得:根据死亡一方的合法遗嘱取得;死亡一方无法定继承人,且无合法有效的遗嘱,死者的财产由同居的另一方所拥有;双方拥有共同子女且非婚同居达到1年年限以上的,或者双方没或者双方没有共同子女且非婚同居达到一定年限的,互相取得继承权。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作者简介:辜靖婷,女,籍贯:台湾,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婚姻法。
参考文献:
[1]李梅.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09.
[2]徐静莉.网络信息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