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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不仅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和民事执行程序的重构,更在于这部草案并非闭门造车的产物,而是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基础所起草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着人民,承担着民意代言人的重要职责,这是宪法赋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托的重任。因此,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把民众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既是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众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尽管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尚不是“原生态”的代表议案,仍然经过了法制工作机构的“加工”和“把关”,但代表议案直接成为法律草案的“基础”,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法治意义和标本价值。
首先,代表议案“上会审议”凸现出人大代表的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代言“本能”进一步强化,代表议案在整个立法程序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从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看,代表议案可以成为立法的“源泉”和法律的“母本”,但自1979年以来,还从没有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被列入立法议程审议通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不容乐观。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仅收到代表议案61件,且其中只有33件作为议案处理,另外28件由于过于简单、尚不成熟或者缺乏可操作性被作为建议处理。此后,代表议案数量逐年增加,并于2004年到达了1374件的历史最高点,但质量并不尽如人意,最终只有641件作为议案处理,合格率仅为46.7%。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代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不断强化,代表议案的质量不断提高。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991件代表议案没有一件被转为建议;而2006年、2007年的代表议案,内容更加完整、规范,案由、案据清楚,绝大多数议案有具体方案,许多法律案有法律草案文本,有的还有必要的说明。这说明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职能进一步凸现,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代表议案在整个立法程序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中,代表提出的法律案是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代表议案文本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更多地被吸收到法律草案中来;在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相关议案的代表被邀请列席会议,参与对法律案的审议,进一步表达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因此,此次代表议案成为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律草案的重要基础,看似偶然,却正是代表议案质量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的必然。
其次,代表议案“上会审议”彰显了民众的意愿,进一步加强了立法的公众参与,推动了立法的民主化进程。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然后加以整合、协调、平衡。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才能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形成“良法之治”。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民意的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代表议案成为起草法律草案的基础,这个制度细节上的一小步,使得立法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议案中凝聚民智,审议中反映民意,民众的意愿将在每部通过的法律中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又带来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把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逐步化为现实,这正是立法民主化进程最真实的写照。
再次,代表议案“上会审议”拓宽了法律案的来源,更加充分、直接地表达了民意,有力地遏制了部门利益的立法扩张。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和不民主,部门“小利益”悄然扩张,一点点“分割、吃掉”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导的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管理主义色彩。为了遏制部门利益的立法扩张,近年来各级立法机关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到委托中立的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再到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民意在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听证、审议等各个环节得到了彰显。代表议案成为法律草案的基础,打破了部门对法律案的垄断,使民意得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有效的途径融合进立法进程,有力地遏制了部门利益的立法扩张。
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能否下情上达、反映民生,能否仗义执言、为民请命,能否科学建言、理性维权,是衡量其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准。我们期待,人大代表更加细心地倾听民众呼声,更加敏锐地体察民众意愿,通过细致周全的调查研究和符合立法规律的准确表达,形成形式完备、方案可行、代表民意的法律案,将民众的呼声和意愿越来越多、越来越充分地“写”进一部部法律中。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着人民,承担着民意代言人的重要职责,这是宪法赋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托的重任。因此,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把民众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既是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众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尽管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尚不是“原生态”的代表议案,仍然经过了法制工作机构的“加工”和“把关”,但代表议案直接成为法律草案的“基础”,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法治意义和标本价值。
首先,代表议案“上会审议”凸现出人大代表的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代言“本能”进一步强化,代表议案在整个立法程序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从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看,代表议案可以成为立法的“源泉”和法律的“母本”,但自1979年以来,还从没有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被列入立法议程审议通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不容乐观。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仅收到代表议案61件,且其中只有33件作为议案处理,另外28件由于过于简单、尚不成熟或者缺乏可操作性被作为建议处理。此后,代表议案数量逐年增加,并于2004年到达了1374件的历史最高点,但质量并不尽如人意,最终只有641件作为议案处理,合格率仅为46.7%。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代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不断强化,代表议案的质量不断提高。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991件代表议案没有一件被转为建议;而2006年、2007年的代表议案,内容更加完整、规范,案由、案据清楚,绝大多数议案有具体方案,许多法律案有法律草案文本,有的还有必要的说明。这说明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职能进一步凸现,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代表议案在整个立法程序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中,代表提出的法律案是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代表议案文本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更多地被吸收到法律草案中来;在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相关议案的代表被邀请列席会议,参与对法律案的审议,进一步表达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因此,此次代表议案成为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律草案的重要基础,看似偶然,却正是代表议案质量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的必然。
其次,代表议案“上会审议”彰显了民众的意愿,进一步加强了立法的公众参与,推动了立法的民主化进程。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然后加以整合、协调、平衡。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才能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形成“良法之治”。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民意的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代表议案成为起草法律草案的基础,这个制度细节上的一小步,使得立法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议案中凝聚民智,审议中反映民意,民众的意愿将在每部通过的法律中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又带来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把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逐步化为现实,这正是立法民主化进程最真实的写照。
再次,代表议案“上会审议”拓宽了法律案的来源,更加充分、直接地表达了民意,有力地遏制了部门利益的立法扩张。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和不民主,部门“小利益”悄然扩张,一点点“分割、吃掉”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导的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管理主义色彩。为了遏制部门利益的立法扩张,近年来各级立法机关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到委托中立的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再到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民意在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听证、审议等各个环节得到了彰显。代表议案成为法律草案的基础,打破了部门对法律案的垄断,使民意得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有效的途径融合进立法进程,有力地遏制了部门利益的立法扩张。
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能否下情上达、反映民生,能否仗义执言、为民请命,能否科学建言、理性维权,是衡量其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准。我们期待,人大代表更加细心地倾听民众呼声,更加敏锐地体察民众意愿,通过细致周全的调查研究和符合立法规律的准确表达,形成形式完备、方案可行、代表民意的法律案,将民众的呼声和意愿越来越多、越来越充分地“写”进一部部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