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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性质认定存在多种解释路径,导致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陷入了困境。对债权准占有清偿理论进行分析可知,此类案件的责任性质为拒绝履行下的违约责任,责任构成则取决于银行卡盗刷人是否构成债权准占有和银行可归责性的认定。虽然我国现行法对上述理论尚缺乏明文规定,但可通过类推表见代理制度予以解决。为使此类案件责任分配更为合理,法院在裁定时应考量持卡人的可归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