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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2002年起,国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山林划定为中央生态公益林进行重点保护,由中央财政专门下拨补偿资金,作为补助公益林管护发生的营造、抚育和管理等费用的支出,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近年来,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員及村委会干部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管理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仅2011年至2012年两年,安远县院就立案侦查8名涉及贪污、挪用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均做出了有罪判决。本文试从所调查的案件中,对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予以分析。
关键词 国家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域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合伙,虚报套取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如2009年初,重石乡林管站杜某、杜某某两人发现重石乡经过林改确权后有1000多亩国家生态公益林没有产权人,但国家照常拨付资金。经与黄坑村支部书记廖某、官布村支部书记廖某商定,将这些无产权人名字的公益林山场空挂在廖某的亲戚名下,待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后共同私分,2009年至2012年,共贪污5万余元。
二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中有贪污、挪用的行为。按有关规定,村财务归乡镇统管,但村集体没有专门的账号,因此村委会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均由财政通过银行划拨至各村集体的某个村干部的个人账户,这就给了部分村干部有可趁之机,有的隐瞒收入或不将收入交给乡镇入账,随意贪污、挪用。如凤山乡凤山村主任赖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赖某收取到2009年及2010年上级划拨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共114361元后,不向其他村干部通报所领取的金额,隐瞒了9500多元的收入予以侵吞,并挪用了其余10万多元的补偿资金。又如欣山镇富田村支部书记杜某、村主任赖某、村干部黄某三人在每年收取到公益林补偿金后,不按规定入账,而是商议每年以误工补助的名义每人私分了3600元,三年每人各分得10800元。
三是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具体经办的林管站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克扣、索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问题。如凤山林管站原站长谢某利用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存折的机会,以赞助林管站工作经费为由向部分村集体克扣4000余元公益林补偿金。镇岗乡林管站原站长杜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要求赞助林管站工作费用为由向所辖村集体索约5000元公益林资金。又如三百山林管站原站长李某未按规定将存折交给村集体,以林管站经费紧张,要求赞助为由克扣了公益林资金8000余元,同时还挪用了5万元归个人使用。
二、预防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要抓好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有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认为问村集体要点赞助费不算什么,不知道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严重性;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公益林资金就是村委会的收入,不将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等方面,甚至私分公益林资金还认为是工作辛苦该得的费用。因此要结合林业系统和林业工作的特点,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把思想道德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重点,避免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同时要通过开展“送法下乡”及“法律进村”等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和反腐败政策的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
二是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针对目前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直接划拨至村干部个人账号,存在缺少监督的情况,建议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为各村设立专门的账号,进行专账管理,实行报账制,不将资金交由村干部经手。针对目前存在的林管站部分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公益林资金的问题,建议林业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截留、挪用、克扣和索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切实按照上级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真正发挥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乡镇财政所、林管站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四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章办事。要切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严格照章办事,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五是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查处。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深挖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保障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的落实。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国家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域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合伙,虚报套取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如2009年初,重石乡林管站杜某、杜某某两人发现重石乡经过林改确权后有1000多亩国家生态公益林没有产权人,但国家照常拨付资金。经与黄坑村支部书记廖某、官布村支部书记廖某商定,将这些无产权人名字的公益林山场空挂在廖某的亲戚名下,待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后共同私分,2009年至2012年,共贪污5万余元。
二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中有贪污、挪用的行为。按有关规定,村财务归乡镇统管,但村集体没有专门的账号,因此村委会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均由财政通过银行划拨至各村集体的某个村干部的个人账户,这就给了部分村干部有可趁之机,有的隐瞒收入或不将收入交给乡镇入账,随意贪污、挪用。如凤山乡凤山村主任赖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赖某收取到2009年及2010年上级划拨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共114361元后,不向其他村干部通报所领取的金额,隐瞒了9500多元的收入予以侵吞,并挪用了其余10万多元的补偿资金。又如欣山镇富田村支部书记杜某、村主任赖某、村干部黄某三人在每年收取到公益林补偿金后,不按规定入账,而是商议每年以误工补助的名义每人私分了3600元,三年每人各分得10800元。
三是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具体经办的林管站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克扣、索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问题。如凤山林管站原站长谢某利用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存折的机会,以赞助林管站工作经费为由向部分村集体克扣4000余元公益林补偿金。镇岗乡林管站原站长杜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要求赞助林管站工作费用为由向所辖村集体索约5000元公益林资金。又如三百山林管站原站长李某未按规定将存折交给村集体,以林管站经费紧张,要求赞助为由克扣了公益林资金8000余元,同时还挪用了5万元归个人使用。
二、预防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要抓好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有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认为问村集体要点赞助费不算什么,不知道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严重性;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公益林资金就是村委会的收入,不将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等方面,甚至私分公益林资金还认为是工作辛苦该得的费用。因此要结合林业系统和林业工作的特点,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把思想道德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重点,避免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同时要通过开展“送法下乡”及“法律进村”等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和反腐败政策的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
二是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针对目前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直接划拨至村干部个人账号,存在缺少监督的情况,建议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所为各村设立专门的账号,进行专账管理,实行报账制,不将资金交由村干部经手。针对目前存在的林管站部分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公益林资金的问题,建议林业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截留、挪用、克扣和索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三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切实按照上级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真正发挥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乡镇财政所、林管站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四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章办事。要切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严格照章办事,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五是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查处。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深挖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保障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的落实。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