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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央视报道“李坑之困”后,凤凰古城开收门票的消息相继传来,至此中国古城镇(村落)旅游开发问题已引起各界关注,政府推动的统一旅游公司运转是否合理成为国民讨论的热点问题。随旅游热潮持续升温,开发商与居民焦灼关系逐渐暴露。相比丽江古城旅游公司与居民相处和谐,李坑和凤凰展现了多方面的问题,本文仅从现代公司视角为古村落、古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利润分配问题提出建议及前景思考
关键词 资源开发 利润模式 企业参与 利润分配 文化保护
因村民与旅游公司收入分成纠纷引发关注的“李坑”事件一度纷纷扬扬,一纸五年期间上调村民门票收入分成的协议终将此话题暂时掩盖。然而五年将近,利润分成问题再度引人深思。不由思之2013年清凤凰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凤凰古城收费,如今竟有不了了之之态。周庄、乌镇等古城镇(村落)无一例外,景点收取价格不低的门票,背后也是多方利益的纠葛。综之各古城镇(村落)特色皆在于居民古朴的生活与景色浑然一体、不可分割,但缺乏旅游公司的投资开发则难以发掘价值,因此居民、旅游公司双方在收入分配上纷争不断,政府因自身利益和缺乏合理机制未能在纠纷中作用。
一、公司法层面的人文景点旅游资源投入与利润概述
(一)公司法层面的旅游经济内容
旅游经济是以旅游活动为前提,依托商品经济,存在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旅游企业为旅游者提供相应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旅游者给付一定报酬,以及同其他企业或部门发生的经济联系。而古城镇(村落)景观胜在自然与人文结合,以文化风俗吸引游客。
从公司法角度看旅游经济过程,即由居民、投资者、政府等多方主体作为股东对景点进行资本投入、分配利润。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旅游公司成为解决“古城镇(村落)之困”的关键所在。
(二)存在的问题
1、历史文化城镇(村落)普遍存在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的问题。
从现代公司资本构成视角来看,构成古城镇(村落)开发的资本有三:一是依托自然环境而成的古村落文化载体,包括房屋建筑、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古城镇(村落)是生活居所区,居民对这片土地上物体明确享有财产权,能够处分并且获得收益;二是外来开发商投入,这是导致原有资本升值溢价的主导因素,类比向公司注入资本的股东,有权在公司经营中获利;三是政府的投入,体现在完备的公共建设和城市规划、规范的服务上。
长久以来村民财产权与经营权界限不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制,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未得到明确,没有充分认识到居民的资本投入没要素。
2、产权不清导致分配不清导致各方争利。产权未明确界定,投入资本的主体之间利润分配比例也难以界定。
3、政府不合理介入。在旅游资源整合的背景下,原旅游行业中民营企业被整合成为整体的旅游公司,这其中不缺乏政府的推动。在婺源股份有限公司介入李坑的开发之前,民营企业与居民解决纠纷主要通过变更合同解。2007年婺源县政府推动组建统一的旅游公司,利润分成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对比观之凤凰古城,诸多纠纷也是自2013年成立古城管理公司,政府与民争利开始。
(三)古城镇(村落)与其他代表性景点资本投入与收益模式的比较
目前中国的旅游投入主要有三种模式:以杭州西湖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式、以九寨沟为代表的企业主导式和以凤凰为代表的混合式。
1、政府投入主导式——杭州西湖
杭州西湖建设资本的投入主体是政府。2003杭州市年宣布免费开放后,免费“盛筵”逐渐向西湖周边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延伸。政府通过转让西湖景区及周边商业网点的经营权收益来补贴因增加的五六千万元风景园林的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用。据统计,目前西湖景区内的商业网点每年能产生约5000万元的收益,与投入基本持平。各收入主体收益模式不同:政府通过财政收入获得利润;企业、小生产者也以自身劳动投入资本,获得相应收益。不存在产权不明的问题。
2、企业投入主导式——九寨沟
杭州市胜在有优厚的财力支持,而其他景点则少有此优势。以世界遗产九寨沟为例,天然而成未经雕琢为主要看点的原始山林实际上难以开发。建国以来国家对九寨沟的投入远不够治理自然灾害,而保护九寨沟费用、景区内农民外迁费用每年2000万元以上,地方政府不具有强大的资金后盾。对于此类资源国家常常选择与企业合作开发,企业丰厚的资金来源与融资能力能保证旅游产业持续不断的得到开发,收取更丰厚的利润。
此种自然风景为主要看点的景点居民投入因素太少,企业为主要收益者,收益多体现为门票收入。
3、混合式——凤凰
湘西的慢节奏生活为世人所倾羡,又因其独特水乡景色,凤凰古城客似云来。其旅游发展为自发,在凤凰没有围起围墙收取门票之前,苗族老百姓依江而居的生活是凤凰这家“公司”最主要的投入资本,收入主要由居民所得。后游客大量涌入,凤凰古城的维护压力加大而征收门票,同时成立凤凰古城管理公司,至此旅游公司开始介入,与民争利。该模式下居民投入是主要看点,旅游公司的作用增进效益,还极力维护基础建设,双方对于收入都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下转第39页)(上接第23页)中国古城镇(村落)现状多是这种混合模式。 二、解决途径及理由
第一,界定古城镇(村落)景点旅游开发公司与居民的法律关系,使村民成为公司股东,依照现代公司确定开发方、居民投资比例,双方协议确定配比额度。理由如下:
1、依前文所析,古城镇(村落)景点三方主体投入资本。仍以李坑为例,2001年民营企业家叶如煌与村民签订合同规定居民按照门票收入19%分成,实质上是确认了居民“投资入股”,按成分利。但该实质内容未在形式上得到确认,分配收益时各执一词。确认是解居民股东身份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
2、确认居民的股东身份能提供合理管理机制,使居民能够参与事物管理。这也是公司法基本原则要求。 第二,向政府、居民公开门票收入、利润分配比率。将门票收入放在透明环境下,居民参照比率对自己所得有清晰的了解,是法律对现代化公司的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多项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等。公开是保障股东权利的前提,同时有利于政府、人民的监督。
第三,建立股东对话机制,对话重点在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古城镇(村落)现状明显特点是居民股东与开发商股东法律地位、财产地位的不对等。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固有权利,李坑困境中表现出来的堵路、禁止游客进入景区正是居民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诉求。因国家经济发展,情势变更,原分配方案不适用,但居民股东与开发商之间缺乏对话机制,政府未能发挥协调作用。因此股东之间对话机制须尽早建立。
第四,控制政府不合理的介入。公司重组过程中应做到:严格依照公司法对旅游公司进行重组;在合并公司过程中遵循公平、自愿原则;政府投资入股须以民事主体身份。理由如下:
1、政府介入旅游业整合,违反商法自治原则
公司随时调整组织战略及经营决策以营利,但国家过多干预,刻板规定景区居民门票收入标准,遇到纠纷没有有效解决,而只是依赖国家机器,运转不灵。观之婺源县政府和凤凰县介入旅游公司的规划后产生的矛盾,正好体现公司自治和国家管制之间的冲突。
2、当前政府的介入旅游公司重整的模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以管理为理由,强制重组,违背市场自由原则,使得诸多如“叶如煌”一样辛苦经营的老板不得不退出旅游开发的市场。各地政府重组资源进行公司合并的过程并非平等、协商、自愿的结果,不仅侵犯民营旅游企业利益,也未遵循公司法程序。
3、政府参与应以民事主体身份,以国有资产作为投资资本。
三、结语
2014年之后凤凰古城试行一年门票制度不了了之,除旅行团之外的散客进出古城也无严格检查,古城居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被搁置但并未被解决。李坑门票收入分配格局也将在2016年协议到期之时洗盘。中国古城镇(村落)反映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笔者文认为关键处一是在于将居民作为旅游公司股东,解决利润分配问题;二是在于规范公司合并程序,规范政府行为。然而要解决古城镇(村落)问题,更要在法律规制、市场经济层面进行思考。希望问题能在法律规制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国网络电视台http://news.cntv.cn/china/20111008/114466.shtml/@.2011-10-08.
[2]刘家明.传统民居旅游开发研究[J].地理研究,2000(3):265-269.
[3][美]AvinashK.Dixit;Barryj.Nalebuff著.王尔山译,王则柯校.策略思维-商
界,政界及日常生活中的策略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中广网.杭州西湖不收门票免费“盛筵”是赔还是赚.http://www.cnr.cn/guonei/200502070226.html.2005-02-07.
[5]中顾法律网.旅游资源开发是否必须国家所有、政府直接经营.http://news.9ask.cn/fcjf/fcmm/201011/964246.shtml,2010-11-30.
[6]凤凰古城收费引争议.晚霞,2013-10-2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资源开发 利润模式 企业参与 利润分配 文化保护
因村民与旅游公司收入分成纠纷引发关注的“李坑”事件一度纷纷扬扬,一纸五年期间上调村民门票收入分成的协议终将此话题暂时掩盖。然而五年将近,利润分成问题再度引人深思。不由思之2013年清凤凰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凤凰古城收费,如今竟有不了了之之态。周庄、乌镇等古城镇(村落)无一例外,景点收取价格不低的门票,背后也是多方利益的纠葛。综之各古城镇(村落)特色皆在于居民古朴的生活与景色浑然一体、不可分割,但缺乏旅游公司的投资开发则难以发掘价值,因此居民、旅游公司双方在收入分配上纷争不断,政府因自身利益和缺乏合理机制未能在纠纷中作用。
一、公司法层面的人文景点旅游资源投入与利润概述
(一)公司法层面的旅游经济内容
旅游经济是以旅游活动为前提,依托商品经济,存在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旅游企业为旅游者提供相应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旅游者给付一定报酬,以及同其他企业或部门发生的经济联系。而古城镇(村落)景观胜在自然与人文结合,以文化风俗吸引游客。
从公司法角度看旅游经济过程,即由居民、投资者、政府等多方主体作为股东对景点进行资本投入、分配利润。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旅游公司成为解决“古城镇(村落)之困”的关键所在。
(二)存在的问题
1、历史文化城镇(村落)普遍存在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的问题。
从现代公司资本构成视角来看,构成古城镇(村落)开发的资本有三:一是依托自然环境而成的古村落文化载体,包括房屋建筑、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古城镇(村落)是生活居所区,居民对这片土地上物体明确享有财产权,能够处分并且获得收益;二是外来开发商投入,这是导致原有资本升值溢价的主导因素,类比向公司注入资本的股东,有权在公司经营中获利;三是政府的投入,体现在完备的公共建设和城市规划、规范的服务上。
长久以来村民财产权与经营权界限不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制,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未得到明确,没有充分认识到居民的资本投入没要素。
2、产权不清导致分配不清导致各方争利。产权未明确界定,投入资本的主体之间利润分配比例也难以界定。
3、政府不合理介入。在旅游资源整合的背景下,原旅游行业中民营企业被整合成为整体的旅游公司,这其中不缺乏政府的推动。在婺源股份有限公司介入李坑的开发之前,民营企业与居民解决纠纷主要通过变更合同解。2007年婺源县政府推动组建统一的旅游公司,利润分成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对比观之凤凰古城,诸多纠纷也是自2013年成立古城管理公司,政府与民争利开始。
(三)古城镇(村落)与其他代表性景点资本投入与收益模式的比较
目前中国的旅游投入主要有三种模式:以杭州西湖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式、以九寨沟为代表的企业主导式和以凤凰为代表的混合式。
1、政府投入主导式——杭州西湖
杭州西湖建设资本的投入主体是政府。2003杭州市年宣布免费开放后,免费“盛筵”逐渐向西湖周边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延伸。政府通过转让西湖景区及周边商业网点的经营权收益来补贴因增加的五六千万元风景园林的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用。据统计,目前西湖景区内的商业网点每年能产生约5000万元的收益,与投入基本持平。各收入主体收益模式不同:政府通过财政收入获得利润;企业、小生产者也以自身劳动投入资本,获得相应收益。不存在产权不明的问题。
2、企业投入主导式——九寨沟
杭州市胜在有优厚的财力支持,而其他景点则少有此优势。以世界遗产九寨沟为例,天然而成未经雕琢为主要看点的原始山林实际上难以开发。建国以来国家对九寨沟的投入远不够治理自然灾害,而保护九寨沟费用、景区内农民外迁费用每年2000万元以上,地方政府不具有强大的资金后盾。对于此类资源国家常常选择与企业合作开发,企业丰厚的资金来源与融资能力能保证旅游产业持续不断的得到开发,收取更丰厚的利润。
此种自然风景为主要看点的景点居民投入因素太少,企业为主要收益者,收益多体现为门票收入。
3、混合式——凤凰
湘西的慢节奏生活为世人所倾羡,又因其独特水乡景色,凤凰古城客似云来。其旅游发展为自发,在凤凰没有围起围墙收取门票之前,苗族老百姓依江而居的生活是凤凰这家“公司”最主要的投入资本,收入主要由居民所得。后游客大量涌入,凤凰古城的维护压力加大而征收门票,同时成立凤凰古城管理公司,至此旅游公司开始介入,与民争利。该模式下居民投入是主要看点,旅游公司的作用增进效益,还极力维护基础建设,双方对于收入都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下转第39页)(上接第23页)中国古城镇(村落)现状多是这种混合模式。 二、解决途径及理由
第一,界定古城镇(村落)景点旅游开发公司与居民的法律关系,使村民成为公司股东,依照现代公司确定开发方、居民投资比例,双方协议确定配比额度。理由如下:
1、依前文所析,古城镇(村落)景点三方主体投入资本。仍以李坑为例,2001年民营企业家叶如煌与村民签订合同规定居民按照门票收入19%分成,实质上是确认了居民“投资入股”,按成分利。但该实质内容未在形式上得到确认,分配收益时各执一词。确认是解居民股东身份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
2、确认居民的股东身份能提供合理管理机制,使居民能够参与事物管理。这也是公司法基本原则要求。 第二,向政府、居民公开门票收入、利润分配比率。将门票收入放在透明环境下,居民参照比率对自己所得有清晰的了解,是法律对现代化公司的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多项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等。公开是保障股东权利的前提,同时有利于政府、人民的监督。
第三,建立股东对话机制,对话重点在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古城镇(村落)现状明显特点是居民股东与开发商股东法律地位、财产地位的不对等。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固有权利,李坑困境中表现出来的堵路、禁止游客进入景区正是居民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诉求。因国家经济发展,情势变更,原分配方案不适用,但居民股东与开发商之间缺乏对话机制,政府未能发挥协调作用。因此股东之间对话机制须尽早建立。
第四,控制政府不合理的介入。公司重组过程中应做到:严格依照公司法对旅游公司进行重组;在合并公司过程中遵循公平、自愿原则;政府投资入股须以民事主体身份。理由如下:
1、政府介入旅游业整合,违反商法自治原则
公司随时调整组织战略及经营决策以营利,但国家过多干预,刻板规定景区居民门票收入标准,遇到纠纷没有有效解决,而只是依赖国家机器,运转不灵。观之婺源县政府和凤凰县介入旅游公司的规划后产生的矛盾,正好体现公司自治和国家管制之间的冲突。
2、当前政府的介入旅游公司重整的模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以管理为理由,强制重组,违背市场自由原则,使得诸多如“叶如煌”一样辛苦经营的老板不得不退出旅游开发的市场。各地政府重组资源进行公司合并的过程并非平等、协商、自愿的结果,不仅侵犯民营旅游企业利益,也未遵循公司法程序。
3、政府参与应以民事主体身份,以国有资产作为投资资本。
三、结语
2014年之后凤凰古城试行一年门票制度不了了之,除旅行团之外的散客进出古城也无严格检查,古城居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被搁置但并未被解决。李坑门票收入分配格局也将在2016年协议到期之时洗盘。中国古城镇(村落)反映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笔者文认为关键处一是在于将居民作为旅游公司股东,解决利润分配问题;二是在于规范公司合并程序,规范政府行为。然而要解决古城镇(村落)问题,更要在法律规制、市场经济层面进行思考。希望问题能在法律规制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国网络电视台http://news.cntv.cn/china/20111008/114466.shtml/@.2011-10-08.
[2]刘家明.传统民居旅游开发研究[J].地理研究,2000(3):265-269.
[3][美]AvinashK.Dixit;Barryj.Nalebuff著.王尔山译,王则柯校.策略思维-商
界,政界及日常生活中的策略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中广网.杭州西湖不收门票免费“盛筵”是赔还是赚.http://www.cnr.cn/guonei/200502070226.html.2005-02-07.
[5]中顾法律网.旅游资源开发是否必须国家所有、政府直接经营.http://news.9ask.cn/fcjf/fcmm/201011/964246.shtml,2010-11-30.
[6]凤凰古城收费引争议.晚霞,2013-10-2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