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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得到了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简要概述,分析了科技人员参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法律保障等多方面,提出了分配激励机制的对策,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
[关键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1-0326-01
1前言
不断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首先要解决的是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价值认可问题,如果将科技人员的劳动视为价值创造的投入要素,那么应该按照劳动贡献分配;如果将科技人员的创造力视为生产资料,则应该按照所有权分配。事实上,科技人员参与技术要素分配的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为两种。其中,工资制、奖励制等方式是按劳分配的表现;股权激励则是将科技人员的价值视为生产要素。
2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2.1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转化就是将科技成果切实应用于具体的经营领域,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促进经济与科技的高度融合,使发展更有效率。2014年10月,财政部、科技部、国际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政策规定中对成果转化应用、处置和收益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2.2科技人员不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专利权
我国实行的职务成果知识产权是单位的,同时赋予单位优先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这意味着科技人员不具备优先转化其研究成果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完整呈现其科技成果的动力,导致科技成果中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融合障碍。单位的优先转化权在当前国内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下,并没有被单位较好的利用,导致了很多的科技成果闲置,造成了科技成果的损失。
2.3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的政策设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明确的实施操作细则,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监督;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缺少统一规定,造成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的低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量化分配缺乏对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界定,也缺乏对科技人员贡献考核和衡量的实施细则,相关科研单位的分配激励方案多是摸着石头过河。
3健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对策
3.1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的法律保障机制
加快梳理政府各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建立统一、衔接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和落实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政策法规体系,规避政策法律冲突。鼓励单位与科技人员依法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于转制科研院所,支持其依据《公司法》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治理机制,在院所内部制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制度,完善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鼓励其吸纳高新技术及主要科技人员进入企业,赋予科技人员企业的股权,激励将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共同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保障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建立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约束机制
建议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给予科技人员,同时规定单位享有优先受让权和非独占的实施权。将专利申请权赋予科技人员的方式,能够限制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赋予单位科技成果的优先受让权和非独占实施权,能够达到单位与科技人员的利益平衡。
鼓励单位与个人通过制定优先转化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等利益约束机制,来确保科技人员分配激励举措的实施。我国应该放开单位科技成果的优先实施权,采用非独占实施权等方式来鼓励单位与个人就科技成果转化展开竞争,鼓励拥有知识优势的科技人员实施并主导科技成果的转化。
3.3依法引导创新主体制定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成果完成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建立和谐的收益分配机制是激发法人和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关键。支持科研院所及企业依据自身实情,在法人治理机制层面上,制定科技人员分配的议事规则、决策规则,形成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法人治理机制,是保障国家相关法律精神落到实处的关键。同时,完善科技人才长期激励机制与产权制度,注重创新收益与创新贡献的协调,体现科技创新的长期性。
制定既符合科技成果特性又能有效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量化分配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中科技人员的贡献。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应充分考虑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平衡,既保障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权,又要保障单位的技术权益;要避免单位对科技人员技术权益的侵占,也要避免科技人员对单位权益的侵占,导致单位技术权益损失。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邱超凡.PPP模式在科研院所和高校成果转化中的应用研究[J].管理世界.2017(11):60-62.
[2]刘鼎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及改革思路探究[J].天津科技.2017(01):115-116.
[3]周宇.PPP模式在俄罗斯科技创新领域的应用[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6(21):88-89.
[关键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1-0326-01
1前言
不断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首先要解决的是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价值认可问题,如果将科技人员的劳动视为价值创造的投入要素,那么应该按照劳动贡献分配;如果将科技人员的创造力视为生产资料,则应该按照所有权分配。事实上,科技人员参与技术要素分配的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为两种。其中,工资制、奖励制等方式是按劳分配的表现;股权激励则是将科技人员的价值视为生产要素。
2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2.1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转化就是将科技成果切实应用于具体的经营领域,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促进经济与科技的高度融合,使发展更有效率。2014年10月,财政部、科技部、国际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政策规定中对成果转化应用、处置和收益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2.2科技人员不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专利权
我国实行的职务成果知识产权是单位的,同时赋予单位优先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这意味着科技人员不具备优先转化其研究成果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完整呈现其科技成果的动力,导致科技成果中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融合障碍。单位的优先转化权在当前国内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下,并没有被单位较好的利用,导致了很多的科技成果闲置,造成了科技成果的损失。
2.3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的政策设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明确的实施操作细则,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监督;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缺少统一规定,造成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的低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量化分配缺乏对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界定,也缺乏对科技人员贡献考核和衡量的实施细则,相关科研单位的分配激励方案多是摸着石头过河。
3健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对策
3.1完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的法律保障机制
加快梳理政府各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建立统一、衔接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和落实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政策法规体系,规避政策法律冲突。鼓励单位与科技人员依法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于转制科研院所,支持其依据《公司法》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治理机制,在院所内部制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制度,完善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鼓励其吸纳高新技术及主要科技人员进入企业,赋予科技人员企业的股权,激励将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共同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保障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建立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约束机制
建议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给予科技人员,同时规定单位享有优先受让权和非独占的实施权。将专利申请权赋予科技人员的方式,能够限制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赋予单位科技成果的优先受让权和非独占实施权,能够达到单位与科技人员的利益平衡。
鼓励单位与个人通过制定优先转化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等利益约束机制,来确保科技人员分配激励举措的实施。我国应该放开单位科技成果的优先实施权,采用非独占实施权等方式来鼓励单位与个人就科技成果转化展开竞争,鼓励拥有知识优势的科技人员实施并主导科技成果的转化。
3.3依法引导创新主体制定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成果完成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建立和谐的收益分配机制是激发法人和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关键。支持科研院所及企业依据自身实情,在法人治理机制层面上,制定科技人员分配的议事规则、决策规则,形成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法人治理机制,是保障国家相关法律精神落到实处的关键。同时,完善科技人才长期激励机制与产权制度,注重创新收益与创新贡献的协调,体现科技创新的长期性。
制定既符合科技成果特性又能有效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量化分配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中科技人员的贡献。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应充分考虑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平衡,既保障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权,又要保障单位的技术权益;要避免单位对科技人员技术权益的侵占,也要避免科技人员对单位权益的侵占,导致单位技术权益损失。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邱超凡.PPP模式在科研院所和高校成果转化中的应用研究[J].管理世界.2017(11):60-62.
[2]刘鼎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及改革思路探究[J].天津科技.2017(01):115-116.
[3]周宇.PPP模式在俄罗斯科技创新领域的应用[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6(21):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