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渎职犯罪具有特殊性,传统的反渎工作,曾长期面临“预防难、线索发现难、立案难、侦查难”等困难,受到较大的阻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数据技术日渐广泛地应用于检察工作之中,反渎工作中曾经长期存在的这些难题,也可通过对大数据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运用而逐步得到解决。因此,发扬创新精神,在反渎工作中推广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的侦查方式,是推动反渎工作迅速发展、有效遏制渎职犯罪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大数据;反渎;难题;专门机关;信息共享;情报解析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51-03
作者简介:张鑫慧(1988-),女,汉族,河南人,研究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传统反渎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难题
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被普遍应用于检察工作中之前,传统的反渎工作方式被干警们形象地概括为“靠笔、靠纸、靠动嘴、靠跑腿”。这“四靠”的比喻,生动地表明了传统反渎工作的特点:科技手段应用较少、技术含量较低、对人力的依赖较大。其实,上述特点不仅为传统反渎工作所独有,也是所有传统侦查工作的共同特点。然而,渎职犯罪与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自然犯不同,其具有专业性强、隐蔽程度高、时间跨度较大、行为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等特性,而这些特性却给传统的反渎工作带来了多个难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预防难。广义上的反渎工作,不仅包括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工作,也包括为及早阻止渎职犯罪而进行的预防工作。但依靠社会宣传、发动群众等传统的预防工作方式,却难以对渎职犯罪产生彻底、广泛的预防效果。其原因在于,渎职犯罪主要发生于企业生产、公务活动和执法司法工作之中,且普遍涉及较多的专业知识,而普通群众往往很难有机会参与这些专业性较强的生产、公务、执法司法工作,对相关的专业知识、国家标准、规章制度等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的隐患、线索并迅速向检察机关报告。因此,渎职犯罪预防工作,不仅要紧密依靠广大群众,更要注重依靠工商、质检、安监、税务、财政、民政等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
线索发现难。由于渎职犯罪多发生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之中,且涉及较多专业知识,普通群众难以察觉,因此渎职犯罪隐蔽性较强,其线索难以被及时发现和保存;加之渎职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备从事相关生产、公务、执法司法等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深谙工作流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掌握大量的人事、财物资源、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因而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容易实施藏匿、伪造、毁灭证据以及消灭犯罪线索的行为,给预防和侦查工作造成阻碍。
立案难。渎职犯罪通常以“后果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但由于渎职犯罪具有时间跨度较大的特点,其实施者往往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持续、连续实施渎职行为,因而渎职犯罪的全部危害结果通常不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的,而是在较长的时间中一步步累积而最终形成的,这就使得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分散性,在取证和统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反渎人员而言,要对某一渎职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程度如何,就必须对从“行为人着手实施渎职行为”直到“渎职行为被发现”这一时间段内的所有相关危害结果进行取证、统计和评估。如果遗漏了某些危害结果,或无法调查到某些危害结果,都有可能导致“立案难”,甚至可能导致本应以犯罪论处的渎职行为因取证不足而被当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无法受到有效的制裁。
侦查难。由于渎职犯罪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性活动,反渎部门必须与执法机关、金融机关以及反贪部门等多个机关、部门有效合作,才能推进侦查工作,这就加剧了侦查工作的复杂性;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渎职犯罪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制造加工、检疫质检、仓储运输、市场流通、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跨区域营销、网络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得到普遍应用,大大拓宽了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实际活动范围,也给反渎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与挑战。
二、大数据技术手段对传统反渎难题的破解
大数据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包括反渎工作在内的所有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大数据视域下,通常许多信息可以转化为直接客观的数字化形式,所获取情报的途径将会大大增多,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整合,会产生及发现以往不可能发现的情报,并可以将情报直接转化为信息数据,一目了然。”①大数据的这些特点,恰恰是解决反渎工作难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合理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相关资源,能够有效地推进反渎侦查与预防工作的开展。
(一)破解“预防难”——协同专门机关、依托网络及新媒体
社会宣传、发动群众等传统预防工作方式对渎职犯罪的预防效果相对较低,其原因便在于普通群众对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也极少有机会参与企业生产、公务活动、执法司法工作等专业性极强的活动,缺少了解、掌握渎职犯罪隐患与线索的机会。因此,预防渎职犯罪,除依靠广大群众外,必须与专门机关以及具备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活动的人员协同合作。在这一方面,执法机关和资格资质评估机构无疑是反渎、预防部门最佳的合作对象。执法机关和资格资质评估机构的执法、评估工作正是针对上述几种活动而进行的,因此执法人员、评估人员普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也熟悉这些专业性活动的程序和环节,并且在执法、评估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对方存在的缺陷和疏漏,进而掌握对方活动中可能存在或诱发渎职犯罪的线索或隐患。因此,反渎部门可以通过与执法机关、资格资质评估机构共建大数据衔接平台的方式,查阅执法、评估工作数据记录,及时从执法机关、资格资质评估机构处了解渎职线索或隐患,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例如,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截至目前(2015年11月),共监督行政机关移交16案16人,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13案14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交8件次。”②检察机关与专门机关相互协同的机制对于渎职犯罪预防和侦查的有效性,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虽然群众很少能够直接参与生产公务活动,但反渎部门依然可以依托网络、新媒体等大数据媒介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专业知识和典型渎职案例、生活中常见的可能涉及渎职的情形,使群众能够从日常生活细节中发现渎职隐患和线索,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从而提升预防效果。
(二)破解“线索发现难”——信息共享、线索储备
造成渎职犯罪线索发现困难的原因,除相关行为本身专业性较强外,现代企业生产流程的复杂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渎职犯罪都与企业生产活动相关,但现代企业生产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并且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跨区域制造、仓储、运输、流通等活动,已经相当普遍。因此,许多渎职犯罪的重要线索,是在不同于企业注册地或主要厂址所在地的异地发生的,这就给本地检察机关调查线索的工作带来了困难。由于传统反渎工作对人力的依赖性较大,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干警往往需要亲自赶赴异地进行调查,耗费较多的人力、物资和时间,也容易使得熟悉当地情况的犯罪实施者趁机采取反侦查措施,消除线索。因而,在大数据条件下,通过建立大规模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在异地的生产活动、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网上共享,能够节约大量成本,大大提高检察机关获取线索的效率,从而增强侦查活动的有效性。这方面的典型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建立十大数据信息平台而为自侦工作提供便利,“截至目前(2015年9月),该院已建立了公安警务信息、涉税房产、银行账户、企业、通信、组织机构、人力社保、有线电视用户、政法系统共享、‘互联网 ’等10个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了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从而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③
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建立线索储备库的方式对调取到的线索进行及时保存,并方便其在未来的使用。由于许多渎职犯罪系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中形成,检察机关某一次或某几次调查取得的线索可能尚不足以达到立案标准,但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将这些线索保存到线索储备库之中,如果在未来的预防、侦查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人员新的渎职线索,则可以及时将已保存在储备库中的线索调出,与新线索共同使用,以方便工作进程,也避免了重复取证,节约了成本。
(三)破解“立案难”——整合机制、统计系统
许多渎职犯罪以“后果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但实际上,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中,不仅有显性的危害结果(如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也有隐性的危害结果(如导致被害人患慢性疾病、出现后遗症、长期存在严重精神或心理障碍,以及长期、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后者同样属于渎职行为导致的严重危害结果,需要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加以考量,也是某一渎职行为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而立案的重要标准,但这些隐性危害在计量、评估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困难,也使得反渎部门在考量渎职行为危害结果时,有时因人力物力等条件所限,难以对这些外在表现不明显的隐性危害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导致“立案难”。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高效精确的整合和统计系统,是大数据技术的主要成就之一。侦查人员可以借助这一系统,将与渎职行为所致后果有关的所有信息输入,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统计出渎职行为所致的长期、隐性危害,并将其纳入对渎职行为的考量范围之中,从而准确判断某一渎职行为是否应以犯罪论处并进行立案。目前,高效的信息整合与统计机制已经在犯罪预防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国家实施的相关规定也对这一机制的适用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常务会议(2015年)8月19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重点是‘共享’、‘开放’和‘安全’,明确2017年底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2020年底民生数据向社会开放,对政府部门大数据为社会服务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④可见,在反渎工作中大力推进信息整合与统计机制的应用,同样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提高办案效率与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四)破解“侦查难”——还原现场、情报解析
在渎职犯罪中,有一部分渎职犯罪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洪水、环境污染等严重破坏案发现场的事故,导致许多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在事故发生时便已经灭失,也给反渎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面对这类案件,反渎部门可以在技术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案发后现场的痕迹、环境指标、残留物等重要情况进行收集,并通过数据图像还原技术,模拟出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当时现场的基本形态,从中寻找案件突破口。
侦查人员也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情报解析,即以已有的证据、线索作为切入点,对其进行数据分析,从中发现新的疑点并进行进一步侦查;同时,对一些复杂的、具有隐蔽性的疑点(如电子存储系统等),可以进行技术解析,提取相应的证据;对于涉及异地、多地的案件,反渎部门可与异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机关实现联动,将各机关获取的数据进行汇总,进而分析案情。
三、大数据条件下反渎工作需要注意的新情况
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确实大大有助于解决传统反渎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难题,但也必然会给反渎预防、侦查工作带来需要注意的新情况,其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隐私和相关单位所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大数据视野下,数据的非法利用也会给个人用户带来不同以往的严重侵害……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要求海量数据进入互联网空间,但是,由于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这些大数据在当下还面临着较强的风险,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和侵害。”⑤而反渎预防、侦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大量数据和其他信息,往往关系到犯罪人的职务行为和公职身份、被害人的伤亡或疾病状况、企业的商业往来活动等,如果这些信息在办案过程中或办案之后被窃取或不慎泄露,则无疑会对当事人和相关企业造成严重侵害,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同时,在大数据条件下,大量办案活动均依托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而完成,也加大了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难度。因此,如何加强保密技术措施和对检察人员的保密培训,如何完善办案监督机制和各部门、各机关之间的协同机制,将是反渎部门以及所有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重要新问题。
[注释]
①陶雨.“大数据”视域下侦查情报变革及完善微探[J].法制博览,2015.6.
②侯华生.“四三工作法”强化两法衔接[N].检察日报,2015-11-11.
③范跃红,刘传玺.职务犯罪侦查有了导航[N].检察日报,2015-9-25.
④潘璠.让统计法规为大数据应用助力[N].中国信息报,2015-10-13.
⑤黄晓亮.从虚拟回归真实:大数据时代刑法的挑战与应对[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
关键词:大数据;反渎;难题;专门机关;信息共享;情报解析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51-03
作者简介:张鑫慧(1988-),女,汉族,河南人,研究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传统反渎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难题
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被普遍应用于检察工作中之前,传统的反渎工作方式被干警们形象地概括为“靠笔、靠纸、靠动嘴、靠跑腿”。这“四靠”的比喻,生动地表明了传统反渎工作的特点:科技手段应用较少、技术含量较低、对人力的依赖较大。其实,上述特点不仅为传统反渎工作所独有,也是所有传统侦查工作的共同特点。然而,渎职犯罪与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自然犯不同,其具有专业性强、隐蔽程度高、时间跨度较大、行为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等特性,而这些特性却给传统的反渎工作带来了多个难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预防难。广义上的反渎工作,不仅包括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工作,也包括为及早阻止渎职犯罪而进行的预防工作。但依靠社会宣传、发动群众等传统的预防工作方式,却难以对渎职犯罪产生彻底、广泛的预防效果。其原因在于,渎职犯罪主要发生于企业生产、公务活动和执法司法工作之中,且普遍涉及较多的专业知识,而普通群众往往很难有机会参与这些专业性较强的生产、公务、执法司法工作,对相关的专业知识、国家标准、规章制度等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的隐患、线索并迅速向检察机关报告。因此,渎职犯罪预防工作,不仅要紧密依靠广大群众,更要注重依靠工商、质检、安监、税务、财政、民政等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
线索发现难。由于渎职犯罪多发生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之中,且涉及较多专业知识,普通群众难以察觉,因此渎职犯罪隐蔽性较强,其线索难以被及时发现和保存;加之渎职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备从事相关生产、公务、执法司法等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深谙工作流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掌握大量的人事、财物资源、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因而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容易实施藏匿、伪造、毁灭证据以及消灭犯罪线索的行为,给预防和侦查工作造成阻碍。
立案难。渎职犯罪通常以“后果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但由于渎职犯罪具有时间跨度较大的特点,其实施者往往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持续、连续实施渎职行为,因而渎职犯罪的全部危害结果通常不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的,而是在较长的时间中一步步累积而最终形成的,这就使得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分散性,在取证和统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反渎人员而言,要对某一渎职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程度如何,就必须对从“行为人着手实施渎职行为”直到“渎职行为被发现”这一时间段内的所有相关危害结果进行取证、统计和评估。如果遗漏了某些危害结果,或无法调查到某些危害结果,都有可能导致“立案难”,甚至可能导致本应以犯罪论处的渎职行为因取证不足而被当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无法受到有效的制裁。
侦查难。由于渎职犯罪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性活动,反渎部门必须与执法机关、金融机关以及反贪部门等多个机关、部门有效合作,才能推进侦查工作,这就加剧了侦查工作的复杂性;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渎职犯罪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现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制造加工、检疫质检、仓储运输、市场流通、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跨区域营销、网络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得到普遍应用,大大拓宽了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实际活动范围,也给反渎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与挑战。
二、大数据技术手段对传统反渎难题的破解
大数据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包括反渎工作在内的所有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大数据视域下,通常许多信息可以转化为直接客观的数字化形式,所获取情报的途径将会大大增多,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整合,会产生及发现以往不可能发现的情报,并可以将情报直接转化为信息数据,一目了然。”①大数据的这些特点,恰恰是解决反渎工作难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合理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相关资源,能够有效地推进反渎侦查与预防工作的开展。
(一)破解“预防难”——协同专门机关、依托网络及新媒体
社会宣传、发动群众等传统预防工作方式对渎职犯罪的预防效果相对较低,其原因便在于普通群众对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也极少有机会参与企业生产、公务活动、执法司法工作等专业性极强的活动,缺少了解、掌握渎职犯罪隐患与线索的机会。因此,预防渎职犯罪,除依靠广大群众外,必须与专门机关以及具备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活动的人员协同合作。在这一方面,执法机关和资格资质评估机构无疑是反渎、预防部门最佳的合作对象。执法机关和资格资质评估机构的执法、评估工作正是针对上述几种活动而进行的,因此执法人员、评估人员普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也熟悉这些专业性活动的程序和环节,并且在执法、评估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对方存在的缺陷和疏漏,进而掌握对方活动中可能存在或诱发渎职犯罪的线索或隐患。因此,反渎部门可以通过与执法机关、资格资质评估机构共建大数据衔接平台的方式,查阅执法、评估工作数据记录,及时从执法机关、资格资质评估机构处了解渎职线索或隐患,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例如,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截至目前(2015年11月),共监督行政机关移交16案16人,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13案14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交8件次。”②检察机关与专门机关相互协同的机制对于渎职犯罪预防和侦查的有效性,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虽然群众很少能够直接参与生产公务活动,但反渎部门依然可以依托网络、新媒体等大数据媒介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专业知识和典型渎职案例、生活中常见的可能涉及渎职的情形,使群众能够从日常生活细节中发现渎职隐患和线索,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从而提升预防效果。
(二)破解“线索发现难”——信息共享、线索储备
造成渎职犯罪线索发现困难的原因,除相关行为本身专业性较强外,现代企业生产流程的复杂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渎职犯罪都与企业生产活动相关,但现代企业生产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并且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跨区域制造、仓储、运输、流通等活动,已经相当普遍。因此,许多渎职犯罪的重要线索,是在不同于企业注册地或主要厂址所在地的异地发生的,这就给本地检察机关调查线索的工作带来了困难。由于传统反渎工作对人力的依赖性较大,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干警往往需要亲自赶赴异地进行调查,耗费较多的人力、物资和时间,也容易使得熟悉当地情况的犯罪实施者趁机采取反侦查措施,消除线索。因而,在大数据条件下,通过建立大规模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在异地的生产活动、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网上共享,能够节约大量成本,大大提高检察机关获取线索的效率,从而增强侦查活动的有效性。这方面的典型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建立十大数据信息平台而为自侦工作提供便利,“截至目前(2015年9月),该院已建立了公安警务信息、涉税房产、银行账户、企业、通信、组织机构、人力社保、有线电视用户、政法系统共享、‘互联网 ’等10个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了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从而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③
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建立线索储备库的方式对调取到的线索进行及时保存,并方便其在未来的使用。由于许多渎职犯罪系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中形成,检察机关某一次或某几次调查取得的线索可能尚不足以达到立案标准,但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将这些线索保存到线索储备库之中,如果在未来的预防、侦查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人员新的渎职线索,则可以及时将已保存在储备库中的线索调出,与新线索共同使用,以方便工作进程,也避免了重复取证,节约了成本。
(三)破解“立案难”——整合机制、统计系统
许多渎职犯罪以“后果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但实际上,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中,不仅有显性的危害结果(如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也有隐性的危害结果(如导致被害人患慢性疾病、出现后遗症、长期存在严重精神或心理障碍,以及长期、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后者同样属于渎职行为导致的严重危害结果,需要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加以考量,也是某一渎职行为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而立案的重要标准,但这些隐性危害在计量、评估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困难,也使得反渎部门在考量渎职行为危害结果时,有时因人力物力等条件所限,难以对这些外在表现不明显的隐性危害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导致“立案难”。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难题。高效精确的整合和统计系统,是大数据技术的主要成就之一。侦查人员可以借助这一系统,将与渎职行为所致后果有关的所有信息输入,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统计出渎职行为所致的长期、隐性危害,并将其纳入对渎职行为的考量范围之中,从而准确判断某一渎职行为是否应以犯罪论处并进行立案。目前,高效的信息整合与统计机制已经在犯罪预防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国家实施的相关规定也对这一机制的适用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常务会议(2015年)8月19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重点是‘共享’、‘开放’和‘安全’,明确2017年底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2020年底民生数据向社会开放,对政府部门大数据为社会服务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④可见,在反渎工作中大力推进信息整合与统计机制的应用,同样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提高办案效率与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四)破解“侦查难”——还原现场、情报解析
在渎职犯罪中,有一部分渎职犯罪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洪水、环境污染等严重破坏案发现场的事故,导致许多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在事故发生时便已经灭失,也给反渎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面对这类案件,反渎部门可以在技术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案发后现场的痕迹、环境指标、残留物等重要情况进行收集,并通过数据图像还原技术,模拟出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当时现场的基本形态,从中寻找案件突破口。
侦查人员也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情报解析,即以已有的证据、线索作为切入点,对其进行数据分析,从中发现新的疑点并进行进一步侦查;同时,对一些复杂的、具有隐蔽性的疑点(如电子存储系统等),可以进行技术解析,提取相应的证据;对于涉及异地、多地的案件,反渎部门可与异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机关实现联动,将各机关获取的数据进行汇总,进而分析案情。
三、大数据条件下反渎工作需要注意的新情况
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确实大大有助于解决传统反渎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难题,但也必然会给反渎预防、侦查工作带来需要注意的新情况,其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隐私和相关单位所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大数据视野下,数据的非法利用也会给个人用户带来不同以往的严重侵害……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要求海量数据进入互联网空间,但是,由于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这些大数据在当下还面临着较强的风险,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和侵害。”⑤而反渎预防、侦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大量数据和其他信息,往往关系到犯罪人的职务行为和公职身份、被害人的伤亡或疾病状况、企业的商业往来活动等,如果这些信息在办案过程中或办案之后被窃取或不慎泄露,则无疑会对当事人和相关企业造成严重侵害,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同时,在大数据条件下,大量办案活动均依托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而完成,也加大了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难度。因此,如何加强保密技术措施和对检察人员的保密培训,如何完善办案监督机制和各部门、各机关之间的协同机制,将是反渎部门以及所有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重要新问题。
[注释]
①陶雨.“大数据”视域下侦查情报变革及完善微探[J].法制博览,2015.6.
②侯华生.“四三工作法”强化两法衔接[N].检察日报,2015-11-11.
③范跃红,刘传玺.职务犯罪侦查有了导航[N].检察日报,2015-9-25.
④潘璠.让统计法规为大数据应用助力[N].中国信息报,2015-10-13.
⑤黄晓亮.从虚拟回归真实:大数据时代刑法的挑战与应对[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