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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及《宪法》、《立法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规定,各省、市及部分自治地方相继进行了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立法,但考察表明,地方立法中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立法保障存在着立法遗漏、法制不统一、地域狭隘性等问题,加之地方立法制度固有的弊端,难以实现对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利益的有效保障。为此,应提高立法层次,实行国家统一立法,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实行合理差别的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