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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小明(化名)今年刚满40岁,是个搞网络的小老板。2008年12月,他为了买房向某商业银行上海高桥支行申请了共计140万元的贷款(包括一部分公积金贷款),期限为264个月。当时合同约定一年后方可提前还贷。可就因为这项条款,引发了后面的一起官司。
有了现金提前还款遇难题
2009年,虽然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但傅小明因为之前和几个朋友一起下海创业,并乩产品大受市场欢迎,因而获得了第二次风投注资。此时于上现金充裕的傅小明便想到了提前还贷。“当时急忙贷款买房子真的是怕房价又要涨了,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股市暴跌,楼市也岌岌可危。再说身边又正好有一笔钱,我想再拿去投资也没什么好去处,还不如先拿去还房贷吧,能少付点利息也好。”说到提前还贷的理由,傅小明这样对记者表示。
尽管合同书上明确写着一年以内不能还贷,但2009年10月,虽然贷款只有刚刚10个月,但傅小明经过和银行的几番交涉后,却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正当傅小明满心欢喜地准备往银行指定账户打款时,却又得知如要提前还款必须要另外支付13226.43元的违约金,即后2个月的贷款利息。
“凭什么要收我这么多违约金,我早点把钱还给你还不好吗?”傅小明对银行的这一举动表示强烈不满,并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违约金比例模糊原告胜诉
不过本案被告银行的代理律师却不这么看:“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贷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发放一年以后,被告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在原告多次申请提前还贷后,本着‘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在原告借款期限未满一年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但合约同时还规定,贷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所以被告收取原告不满一年的最后2个月利息合情合理。”
尽管被告方的证明逻辑似乎十分有说服力,但法院认为“因为被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这样一来,违约金的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倾向支持原告的请求”。审判此案的浦东新区法院法官顾权对记者说道,“当然,考虑到自己最后极有可能会败诉,这对银行形象很不利,所以最后经过庭外和解,这家银行愿意退还收取的13000多元的违约金。”
从起诉到最后结案还款,一共才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傅小明并没有费多少周折,就取得了维权行动的胜利。
银行收取“工本费”引发争议
与傅小明相比,夏眉(化名)的运气可差多了。夏眉是上海某证券公司的投研部主任,按说也算金融界的金领人士,收入颇高。2008年2月,她看中了浦东青桐路的一套别墅,便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60万元,期限30年。
2009年9月,由于不看好股票后市的发展,夏眉决定拿出一部分股票收益用于提前还贷。“反正我又不是没钱,无非是想借用一下银行的资金杠杆。但没想到提前还贷他们还刁难我,一开始说必须提早一个月提交提前还款的申请,但合同上说只要提前7天申请就可以了。好嘛,我就等一个月再还款,结果又说他们内部规定每月20号才可以划款,要我再等到下个月20号来还款,意思是要我再多交一个月利息,我当场就和他们吵了起来,最后他们放软档(妥协),当场同意划款了。可谁知道说都不说一声又私自划走了12829.07元的‘工本费’,其实这也不是多大的钱,但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我想大家都是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服务态度是第一位的,他们这种服务态度实在让人看了不爽。这么刁难客户最后居然还要收这个费那个费,太说不过去了!”于是,夏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违约金比例明确原告败诉
但被告方却认为,夏眉所说的“工本费”其实是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而且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说,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需要向银行支付1个月的利息。而且原告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后,被告也告知了相关的流程,且是当着原告的面填写了提前还款申请书。即原告在申请提前还款时是知道自己要为此支付1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的。
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审理此案的顾权法官十分感慨地说道:“这个案子就和傅小明的不一样。因为这次合同书里明确约定了提前还款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的金额具体是多少。这样明确具体的约定于法无悖,自然合法有效。而且不管银行方面扣款前是否明确告知夏眉要扣除违约金,只要夏眉在明确注明还款流程的提前还款申请书上签名了,就应当视为她对提前还款的流程知晓并同意了。所以最后我们驳回了夏眉要求讨回违约金的请求。”
提前还贷莫着急
每每到了利率上调的时候,就会出现提前还贷的高峰,因为怕今后的利息支出增多。其实负债并不一定是坏事。在可控范围内保持一定的负债比例,可以保证家庭资金的流动性,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真正会理财的人并不会因为手上有一笔闲钱就想着急忙提前还贷。尤其是眼下正处于低利率时期,且没有明显升息预期,更是不用着急。
当然,在缺乏投资渠道或者当前投资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下,提前还贷也未尝不可。不过在决定提前还贷前,一定要好好比较下利息支出和违约金支出到底谁多谁少,如果相差不大,还不如别急着提前还贷。或者把钱放在“存贷通”账户内,既可以抵扣一部分贷款利息,也可以随时取出来,在资本市场中获得高于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货比三家选银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 顾权
关于银行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目前在司法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是违约金是否可以收,有些消费者认为提前还贷等于帮助银行提前回笼资金,对银行并无坏处。却还要收取违约金,实在有“霸王条款”嫌疑。银行方面却认为,银行就是通过经营存贷款业务获得利差收益维生的,贷款人提前还贷很容易打乱银行方面的资金安排,临时增加了他们的贷款压力,也减少了他们的预期利润率,而这是由于贷款人单方面违约造成的,因此贷款人理应为此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法院方面一般是倾向支持,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银行要求贷款人为其自身的违约行为对银行造成的潜在损失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并非不合情理。
其次,就算违约金可以收取,但如何收,收多少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银行只是在合同中规定提前还款要收取违约金,却只是较笼统地划定了一个区间,而没有写明具体的比例,像傅小明的案子,银行的行为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有些则写明了具体的征收比例,像夏眉的案子,银行的行为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违约金征收比例是否合理还是个问题。
为了避免银行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面规范提前还贷违约金征收行为,尤其是设定违约金比例的上限。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能在贷款前货比三家,不但要看哪家银行开出的利率更优惠,还要尽量选择没有违约金或者违约金收取比例较低的银行。尤其当你预计到未来几年内可能会有一笔比较大额的收入,或者手上现有的流动资金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用于提前还款时,就要应该小心选择贷款银行了。
有了现金提前还款遇难题
2009年,虽然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但傅小明因为之前和几个朋友一起下海创业,并乩产品大受市场欢迎,因而获得了第二次风投注资。此时于上现金充裕的傅小明便想到了提前还贷。“当时急忙贷款买房子真的是怕房价又要涨了,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股市暴跌,楼市也岌岌可危。再说身边又正好有一笔钱,我想再拿去投资也没什么好去处,还不如先拿去还房贷吧,能少付点利息也好。”说到提前还贷的理由,傅小明这样对记者表示。
尽管合同书上明确写着一年以内不能还贷,但2009年10月,虽然贷款只有刚刚10个月,但傅小明经过和银行的几番交涉后,却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正当傅小明满心欢喜地准备往银行指定账户打款时,却又得知如要提前还款必须要另外支付13226.43元的违约金,即后2个月的贷款利息。
“凭什么要收我这么多违约金,我早点把钱还给你还不好吗?”傅小明对银行的这一举动表示强烈不满,并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违约金比例模糊原告胜诉
不过本案被告银行的代理律师却不这么看:“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贷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发放一年以后,被告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在原告多次申请提前还贷后,本着‘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在原告借款期限未满一年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但合约同时还规定,贷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所以被告收取原告不满一年的最后2个月利息合情合理。”
尽管被告方的证明逻辑似乎十分有说服力,但法院认为“因为被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这样一来,违约金的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倾向支持原告的请求”。审判此案的浦东新区法院法官顾权对记者说道,“当然,考虑到自己最后极有可能会败诉,这对银行形象很不利,所以最后经过庭外和解,这家银行愿意退还收取的13000多元的违约金。”
从起诉到最后结案还款,一共才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傅小明并没有费多少周折,就取得了维权行动的胜利。
银行收取“工本费”引发争议
与傅小明相比,夏眉(化名)的运气可差多了。夏眉是上海某证券公司的投研部主任,按说也算金融界的金领人士,收入颇高。2008年2月,她看中了浦东青桐路的一套别墅,便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60万元,期限30年。
2009年9月,由于不看好股票后市的发展,夏眉决定拿出一部分股票收益用于提前还贷。“反正我又不是没钱,无非是想借用一下银行的资金杠杆。但没想到提前还贷他们还刁难我,一开始说必须提早一个月提交提前还款的申请,但合同上说只要提前7天申请就可以了。好嘛,我就等一个月再还款,结果又说他们内部规定每月20号才可以划款,要我再等到下个月20号来还款,意思是要我再多交一个月利息,我当场就和他们吵了起来,最后他们放软档(妥协),当场同意划款了。可谁知道说都不说一声又私自划走了12829.07元的‘工本费’,其实这也不是多大的钱,但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我想大家都是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服务态度是第一位的,他们这种服务态度实在让人看了不爽。这么刁难客户最后居然还要收这个费那个费,太说不过去了!”于是,夏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违约金比例明确原告败诉
但被告方却认为,夏眉所说的“工本费”其实是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而且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说,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需要向银行支付1个月的利息。而且原告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后,被告也告知了相关的流程,且是当着原告的面填写了提前还款申请书。即原告在申请提前还款时是知道自己要为此支付1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的。
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审理此案的顾权法官十分感慨地说道:“这个案子就和傅小明的不一样。因为这次合同书里明确约定了提前还款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的金额具体是多少。这样明确具体的约定于法无悖,自然合法有效。而且不管银行方面扣款前是否明确告知夏眉要扣除违约金,只要夏眉在明确注明还款流程的提前还款申请书上签名了,就应当视为她对提前还款的流程知晓并同意了。所以最后我们驳回了夏眉要求讨回违约金的请求。”
提前还贷莫着急
每每到了利率上调的时候,就会出现提前还贷的高峰,因为怕今后的利息支出增多。其实负债并不一定是坏事。在可控范围内保持一定的负债比例,可以保证家庭资金的流动性,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真正会理财的人并不会因为手上有一笔闲钱就想着急忙提前还贷。尤其是眼下正处于低利率时期,且没有明显升息预期,更是不用着急。
当然,在缺乏投资渠道或者当前投资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下,提前还贷也未尝不可。不过在决定提前还贷前,一定要好好比较下利息支出和违约金支出到底谁多谁少,如果相差不大,还不如别急着提前还贷。或者把钱放在“存贷通”账户内,既可以抵扣一部分贷款利息,也可以随时取出来,在资本市场中获得高于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货比三家选银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 顾权
关于银行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目前在司法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是违约金是否可以收,有些消费者认为提前还贷等于帮助银行提前回笼资金,对银行并无坏处。却还要收取违约金,实在有“霸王条款”嫌疑。银行方面却认为,银行就是通过经营存贷款业务获得利差收益维生的,贷款人提前还贷很容易打乱银行方面的资金安排,临时增加了他们的贷款压力,也减少了他们的预期利润率,而这是由于贷款人单方面违约造成的,因此贷款人理应为此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法院方面一般是倾向支持,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银行要求贷款人为其自身的违约行为对银行造成的潜在损失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并非不合情理。
其次,就算违约金可以收取,但如何收,收多少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银行只是在合同中规定提前还款要收取违约金,却只是较笼统地划定了一个区间,而没有写明具体的比例,像傅小明的案子,银行的行为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有些则写明了具体的征收比例,像夏眉的案子,银行的行为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违约金征收比例是否合理还是个问题。
为了避免银行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面规范提前还贷违约金征收行为,尤其是设定违约金比例的上限。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能在贷款前货比三家,不但要看哪家银行开出的利率更优惠,还要尽量选择没有违约金或者违约金收取比例较低的银行。尤其当你预计到未来几年内可能会有一笔比较大额的收入,或者手上现有的流动资金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用于提前还款时,就要应该小心选择贷款银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