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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障人权意识在刑事诉讼中的觉醒,刑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必将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刑事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可区分为程序性权利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前者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后者是基于普遍的人性为基础的独立价值。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程序性权利内在价值的缺失与薄弱环节的完善,是今后现代化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