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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宋代出现了大量的诸如社仓、贡士庄、养济院等具有社会自治性质的社会公益机构,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规约规式也蓬勃发展起来。宋代规约性质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其产生往往是由州县官员倡导支持、地方乡绅出面组织的结果;另一方面,规约中又明确表示州县并不干预,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宋代规约的兴起,是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法律领域的投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