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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中枢,GATT知识产权协议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码或目标码将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但是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适用于高科技产业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将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同一性保持权、复制、改编、认定侵权、侵权标准等都不能完全套用,有许多软件特殊问题,本文在论述了计算机程序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著作权法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侵权的基本原则和侵权类别。为了促进软件贸易的发展,编译了日本广泛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和美国IBM公司的特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