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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周总理去世以后,邓颖超就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事。1978年7月1日,她对秘书说:“今天为了庆祝党的生日,我要给党中央写一封信,就是对自己后事的安排。”秘书给她准备好了纸和笔,她给中央写了这样一封信:
中共中央:
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 遗体解剖后火化。
2、 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 不搞遗体告别。
4、 不开追悼会。
5、 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1982年6月17日,邓颖超又把这份遗嘱重抄了一遍,并增加以下两点:
1、 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2、 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1982年11月15日,邓颖超为了交办自己身后的具体事宜,又写了一份遗嘱,全文是:
委托下列几位同志办的几项事:
由杨德中、李琦、赵炜、张佐良、高振普、周秉德组成小组,请杨德中同志负责主持,赵炜同志协助。关于我死后简化处理,已报请中央批准外,对以下几件事,由小组办理:
一、在我患病无救时,万勿采取抢救,以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
二、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
三、我和周恩来同志共住的房子,由原公家分配,应仍交公处理。周恩来同志和我历来反对搞我们的故居;
四、所有图书出版物,除由中办发给恩来的大字理论和历史书籍,仍退还原机关外,其他的交共青团中央酌分给青少年集中阅读的单位用;
五、我的文件,来往通讯,文书之类的文件,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清理酌处;我和周恩来同志所有的照片也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存处;
六、有些遗物可(交)公的均交公或交有关单位使用;
七、我个人的遗物、服装、杂件,交给分配合用的及身边工作同志、有来往的一部分亲属,留念使用;
以上诸事,向委托办理的同志,先此表示谢意!在以上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统由小组同志议处。■
中共中央:
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 遗体解剖后火化。
2、 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 不搞遗体告别。
4、 不开追悼会。
5、 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1982年6月17日,邓颖超又把这份遗嘱重抄了一遍,并增加以下两点:
1、 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2、 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1982年11月15日,邓颖超为了交办自己身后的具体事宜,又写了一份遗嘱,全文是:
委托下列几位同志办的几项事:
由杨德中、李琦、赵炜、张佐良、高振普、周秉德组成小组,请杨德中同志负责主持,赵炜同志协助。关于我死后简化处理,已报请中央批准外,对以下几件事,由小组办理:
一、在我患病无救时,万勿采取抢救,以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
二、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
三、我和周恩来同志共住的房子,由原公家分配,应仍交公处理。周恩来同志和我历来反对搞我们的故居;
四、所有图书出版物,除由中办发给恩来的大字理论和历史书籍,仍退还原机关外,其他的交共青团中央酌分给青少年集中阅读的单位用;
五、我的文件,来往通讯,文书之类的文件,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清理酌处;我和周恩来同志所有的照片也交中央文献办公(研究)室存处;
六、有些遗物可(交)公的均交公或交有关单位使用;
七、我个人的遗物、服装、杂件,交给分配合用的及身边工作同志、有来往的一部分亲属,留念使用;
以上诸事,向委托办理的同志,先此表示谢意!在以上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统由小组同志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