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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新服务和新技术领域的不断出现,民商事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加,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已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潜力也最具挑战性的公证业务之一,并且在司法实践和具体应用中日益彰显其功能和价值。本文以两个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注意事项及作用。
关键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在信息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缺少的学习、工作、生活工具,网络侵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因其容易被篡改、删除,不易提取和保存等特点,致使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被侵权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受到质疑,因此,产生了网络类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就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的优势证据。
一、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案例1:广州A公司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有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现发现别的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贴有相同外观设计的图片并且进行销售,而且没有取得广州A公司的同意,这显然侵犯了广州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因网页每天都在更新,存在不稳定性,为了证明别的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广州A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对相关侵权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广州A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机构已接入广域网的计算机上将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公证机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由此,广州A公司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权行为。
案例2:甲公司是一个设备公司,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设备之前的所有询价、设计图的样式及修改之类的谈判都是通过双方公司负责人的邮箱互发电子邮件进行的,一切谈妥后,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现在B公司就设备不符合其要求,要求A公司进行退货并赔偿其损失,但是A公司认为,设备就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来提提供的,并且还在B公司的特殊要求下,对设备的设计图进行过特别修改,同时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这些都是有邮件往来的。如今双方产生了纠纷,A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公证机构对其与B公司的相关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由A公司的负责人在公证机构已接入广域网的计算机上进入自己的邮箱,将相关邮件打开进行截屏、打印,公证机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
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注意事项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时,除了一般保全证据公证应该注意的取证主体、保全方式等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于取证的计算机的选择。《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很难做得到。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申请办理,那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常是不会同意使用他的计算机,这在情理上和实际操作上都行不通。
2、避免眼见未必为实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也要在每次保全时重新启动计算机,检查网络连接是否正确无误,禁止当事人将自己的U盘等可移动的设备插入公证机构的计算机,防止其恶意安装木马软件,篡改网页等,防止利用“眼见为实”,欺骗公证员的眼睛,对篡改过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从而出具公证书。如使用当事人自带的计算机或者手提电脑,必须要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对网络连接进行检查,可以登陆门户网等方式来核实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检查的步骤要做工作记录并且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
3、制作详细完整的工作记录。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从第一步操作开始的每一步操作都要记录在工作记录中,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在整个过程中全神贯注、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的操作细节,哪怕当事人只是关闭一个页面,或者将光标向上或者向下移动,或者返回至哪个页面,这些都要全部进行记录,包括对截屏文件的打印,都要在公证人员的面前操作。公证员不能因为实际操作熟练了,就放松了对工作记录的要求,这对日后公证书的出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要对当事人尽到告知义务。除了告知当事人申办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外,还应该在办理电子邮件的保全证据公证时特别告知当事人只能进入自己的邮箱,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特别是公司与员工之间有纠纷时,往往会对相关的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因为知晓员工的公司邮箱的用户名及密码,就可以进入该员工的公司邮箱内,对相关的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要明确告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如果仅仅因为其知晓员工的公司邮箱用户名和密码就对相关邮件进行公证的话,因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公证机构对该保全证据公证不予受理。三、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
1、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法院准确迅速的查明待证事实,实现实体正义。因为网络中的待证事实很容易被非正常操作而意外毁损或者被故意篡改甚至删除。
2、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全证据,有利于提高查明待证事实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效率。在诉讼实务中,侵权方很容易故意修改或删除其侵权的待证事实,而一旦侵权方修改或删除成功后,被侵权方的合法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如果等到开庭时再携带电脑当场演示给法官看,由于庭审时间变长,证据可能已没有了或被篡改了,完全起不到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可以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只要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足以将其推翻外,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依法予以认定,可省去一系列质证过程,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助于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由于网络证据的易灭失和易删减的特性如果没有及时将这些证据进行保全,那么很容易就会被人为的修改、毁损或删除而导致灭失。因为证据的灭失就会导致事实不清并由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导致诉论的发生,而如果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对相关的网络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双方就可以进行沟通协商,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避免诉路,节省司法资源。即便是双方进行诉讼,对网络证据进行了保全公证,就可以得到法官的直接认定,除非对方有相反證据足以推翻保全证据公证书中认定的证据。对证据的认定,事实上也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送对案件的审理、乃至再审或者重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芫,电子数据公证保管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公证,2013(1)
[2]林晓斌,公证证据效力提升之我见[J],中国公证,2013(2)
[3]王家立,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相关争议问题探析[J],中国公证,2012(1)
[4]谈者、徐梁栋,公证功能论[J],中国公证,2012(12)
[5]王艳凤,对制作《公证现场工作记录》的探讨与研究[J],中国公证,2012(12)
[6]曹英,博客作品著作权之司法判定——以《见与不见》权属之诉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2(2)
[7]苏志甫,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2)
[8]吴啸飞,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
关键词: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在信息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缺少的学习、工作、生活工具,网络侵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因其容易被篡改、删除,不易提取和保存等特点,致使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被侵权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受到质疑,因此,产生了网络类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就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的优势证据。
一、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案例1:广州A公司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有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现发现别的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贴有相同外观设计的图片并且进行销售,而且没有取得广州A公司的同意,这显然侵犯了广州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因网页每天都在更新,存在不稳定性,为了证明别的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广州A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对相关侵权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广州A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机构已接入广域网的计算机上将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公证机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由此,广州A公司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权行为。
案例2:甲公司是一个设备公司,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设备之前的所有询价、设计图的样式及修改之类的谈判都是通过双方公司负责人的邮箱互发电子邮件进行的,一切谈妥后,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现在B公司就设备不符合其要求,要求A公司进行退货并赔偿其损失,但是A公司认为,设备就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来提提供的,并且还在B公司的特殊要求下,对设备的设计图进行过特别修改,同时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这些都是有邮件往来的。如今双方产生了纠纷,A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公证机构对其与B公司的相关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由A公司的负责人在公证机构已接入广域网的计算机上进入自己的邮箱,将相关邮件打开进行截屏、打印,公证机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
二、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注意事项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时,除了一般保全证据公证应该注意的取证主体、保全方式等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于取证的计算机的选择。《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很难做得到。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申请办理,那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常是不会同意使用他的计算机,这在情理上和实际操作上都行不通。
2、避免眼见未必为实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也要在每次保全时重新启动计算机,检查网络连接是否正确无误,禁止当事人将自己的U盘等可移动的设备插入公证机构的计算机,防止其恶意安装木马软件,篡改网页等,防止利用“眼见为实”,欺骗公证员的眼睛,对篡改过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从而出具公证书。如使用当事人自带的计算机或者手提电脑,必须要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对网络连接进行检查,可以登陆门户网等方式来核实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检查的步骤要做工作记录并且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
3、制作详细完整的工作记录。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从第一步操作开始的每一步操作都要记录在工作记录中,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在整个过程中全神贯注、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的操作细节,哪怕当事人只是关闭一个页面,或者将光标向上或者向下移动,或者返回至哪个页面,这些都要全部进行记录,包括对截屏文件的打印,都要在公证人员的面前操作。公证员不能因为实际操作熟练了,就放松了对工作记录的要求,这对日后公证书的出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要对当事人尽到告知义务。除了告知当事人申办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外,还应该在办理电子邮件的保全证据公证时特别告知当事人只能进入自己的邮箱,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特别是公司与员工之间有纠纷时,往往会对相关的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因为知晓员工的公司邮箱的用户名及密码,就可以进入该员工的公司邮箱内,对相关的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要明确告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如果仅仅因为其知晓员工的公司邮箱用户名和密码就对相关邮件进行公证的话,因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公证机构对该保全证据公证不予受理。三、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
1、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法院准确迅速的查明待证事实,实现实体正义。因为网络中的待证事实很容易被非正常操作而意外毁损或者被故意篡改甚至删除。
2、网络保全证据公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全证据,有利于提高查明待证事实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效率。在诉讼实务中,侵权方很容易故意修改或删除其侵权的待证事实,而一旦侵权方修改或删除成功后,被侵权方的合法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如果等到开庭时再携带电脑当场演示给法官看,由于庭审时间变长,证据可能已没有了或被篡改了,完全起不到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可以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只要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足以将其推翻外,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依法予以认定,可省去一系列质证过程,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3、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助于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由于网络证据的易灭失和易删减的特性如果没有及时将这些证据进行保全,那么很容易就会被人为的修改、毁损或删除而导致灭失。因为证据的灭失就会导致事实不清并由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导致诉论的发生,而如果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对相关的网络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双方就可以进行沟通协商,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避免诉路,节省司法资源。即便是双方进行诉讼,对网络证据进行了保全公证,就可以得到法官的直接认定,除非对方有相反證据足以推翻保全证据公证书中认定的证据。对证据的认定,事实上也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送对案件的审理、乃至再审或者重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芫,电子数据公证保管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公证,2013(1)
[2]林晓斌,公证证据效力提升之我见[J],中国公证,2013(2)
[3]王家立,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相关争议问题探析[J],中国公证,2012(1)
[4]谈者、徐梁栋,公证功能论[J],中国公证,2012(12)
[5]王艳凤,对制作《公证现场工作记录》的探讨与研究[J],中国公证,2012(12)
[6]曹英,博客作品著作权之司法判定——以《见与不见》权属之诉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2(2)
[7]苏志甫,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2)
[8]吴啸飞,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