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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三”买了房子,“小三”却成了别人的新娘。气愤之余,他三上法庭讨要购房款。然而,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2012年国庆节后,马明远收到了法院转来的13.8万元执行款。对于这笔“失而复得”的购房款,马明远悔声连连,不停地念叨着:“不该呀,不该呀。还好,还好,钱回来了,家还在。”
为“小三”买房
1990年5月20日,29岁的马明远与王真真在台湾嘉义县结为夫妻。婚后,马明远主外经营一家公司,王真真主内相夫教子。2001年,马明远和王真真一起迁居到江苏省南京市投资办厂。
马明远在南京的生意做得顺风顺水。面对大好形势,具有经商头脑的马明远果断决定再选址开办一家新厂。2006年,马明远在苏州成立了苏州明远公司。从此,马明远就在南京、苏州两地不定期居住。他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苏州新开的厂里,而王真真则大部分时间待在南京。
在苏州忙碌工作之余,没有妻子在身边的马明远不免寂寞。2007年6月,在苏州打工的山东省枣庄市35岁女子申红闯进了马明远的生活。马明远为申红在市区租了一套全装修小户型,申红辞掉了辛苦的工作,安心做起了“金丝雀”。
转眼两年多过去了,马明远游走在南京的家和苏州的“家”之间,如鱼得水。最让马明远得意的是申红很是“乖巧”,从来不惹麻烦,也不逼他离婚,只要多给些钱,就一切OK了。
申红为什么如此“乖巧”?原来,申红有一个年龄合适、情投意合的男朋友,她才不愿意和马明远这个大她10多岁的老男人生活一辈子呢!她跟马明远在一起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要钱。然而,跟了马明远近3年了,抠门的马明远只是一小笔、一小笔地给她钱和买些不那么贵重的礼品。申红坐不住了,她决定主动出击了。
2009年8月的一天,在出租屋里申红忽然哭了起来。马明远哄了半天,申红才抽抽噎噎地说:“昨天房东来说要收回这个房子了,让我尽快搬家。一想到我不明不白地跟了你这么多年,到现在都没个安身的地方就伤心。”说完,申红又大声哭起来。
马明远听了,立即拍板:买房!
听到这里,申红心中窃喜,马明远终于同意给她买房了!
2009年12月10日,申红与方华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房款人民币13.8万元。当日,马明远就从招商银行的账户内将钱汇到申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相城区黄埭支行账号上。之后,马明远又出资1万余元购买了电器和家具。
“小三”得房另嫁
房子买了,家具、家电也置办齐了,就等着拎包入住了,可马明远却接到申红要结婚的电话,新郎却不是马明远。“给你买了房子,让你去和别人结婚?那是不可能的!”马明远不甘心被骗。他暗暗发誓,用尽一切办法也要把钱追回来。
2010年3月9日,马明远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判令申红归还借款人民币14.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马明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存量房买卖契约》、相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各一份;购买热水器、灶具、油烟机的发票,计人民币3540元;购买家具的收据2张,计人民币6480元。
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用于缴纳契税和购买家具用品。2010年7月8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收到败诉的判决书,马明远并没放弃,立即于2010年7月30日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马明远称,2009年12月,申红因购房及购买家具的需要,向其借款14.9万余元。其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因被告事后予以否认,且原、被告双方并未签署借条,故法院未支持双方的借贷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14.9万余元。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系主动给付申红款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因此,马明远的给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2010年10月28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了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夫妻联手追房款
两次起诉都被驳回,马明远整天心事重重。他本来是想瞒着妻子把事情悄悄解决。但是,他的代理律师却说:“你妻子不出面看来是赢不了了。”为了不伤害妻子又打赢官司,马明远只说借给一位朋友10多万元,现在朋友赖账,让王真真帮他一起要回来。
2011年1月25日,王真真、马明远以返还财产纠纷再次向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王真真与马明远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马明远未经王真真同意,擅自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4.9万余元进行处分。为维护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申红返还现金13.8万余元和价值1万余元的家具及家用电器。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7月22日、9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确认了马明远与王真真的夫妻关系。法院认为此案在形式上是侵权之诉。但实质上,马明远在庭审中一再申明他是出借13.8万元给被告购买房产,花费1万余元购买家具及电器后借给被告使用,还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借用关系,由此可以认定此案为合同之诉。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明远就其主张的借贷、借用关系,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12年3月12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又一次驳回了王真真、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法庭上马明远一再说他与申红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否认与申红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否认诉争财产是他无偿赠与申红的,但无缘无故怎么会连借条都不打就帮人家买房子置家什,王真真不能不怀疑。
一审判决后,在王真真的不断逼问下,马明远不得不承认他与申红曾经是情人关系,诉争财产是为了与申红共同生活而购买,是无偿赠与申红的。
王真真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气愤之余,于2012年7月3日以赠与合同纠纷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马明远赠与申红的财产应为13.8万元,且这13.8万元系王真真、马明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马明远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真真的同意,擅自将其与王真真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8万元赠与申红,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真真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故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012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真真、马明远13.8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马明远以为承认房子是无偿赠与申红的就肯定拿不回来了,所以,他一直坚持钱是借给申红的,先后以借贷关系、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殊不知,到法院是要拿证据说话的。没有借条,又没有其他佐证的证据,法院自然不能支持借贷关系;同样,马明远是主动给付申红款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虽然表面上看申红得到的这一切财物确实是不当的,但是,在法律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自然也不能支持不当得利的说辞。所以,只有承认是无偿赠与的,明确是基于赠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才能以丈夫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认定赠与合同无效而取得关键性胜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
2012年国庆节后,马明远收到了法院转来的13.8万元执行款。对于这笔“失而复得”的购房款,马明远悔声连连,不停地念叨着:“不该呀,不该呀。还好,还好,钱回来了,家还在。”
为“小三”买房
1990年5月20日,29岁的马明远与王真真在台湾嘉义县结为夫妻。婚后,马明远主外经营一家公司,王真真主内相夫教子。2001年,马明远和王真真一起迁居到江苏省南京市投资办厂。
马明远在南京的生意做得顺风顺水。面对大好形势,具有经商头脑的马明远果断决定再选址开办一家新厂。2006年,马明远在苏州成立了苏州明远公司。从此,马明远就在南京、苏州两地不定期居住。他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苏州新开的厂里,而王真真则大部分时间待在南京。
在苏州忙碌工作之余,没有妻子在身边的马明远不免寂寞。2007年6月,在苏州打工的山东省枣庄市35岁女子申红闯进了马明远的生活。马明远为申红在市区租了一套全装修小户型,申红辞掉了辛苦的工作,安心做起了“金丝雀”。
转眼两年多过去了,马明远游走在南京的家和苏州的“家”之间,如鱼得水。最让马明远得意的是申红很是“乖巧”,从来不惹麻烦,也不逼他离婚,只要多给些钱,就一切OK了。
申红为什么如此“乖巧”?原来,申红有一个年龄合适、情投意合的男朋友,她才不愿意和马明远这个大她10多岁的老男人生活一辈子呢!她跟马明远在一起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要钱。然而,跟了马明远近3年了,抠门的马明远只是一小笔、一小笔地给她钱和买些不那么贵重的礼品。申红坐不住了,她决定主动出击了。
2009年8月的一天,在出租屋里申红忽然哭了起来。马明远哄了半天,申红才抽抽噎噎地说:“昨天房东来说要收回这个房子了,让我尽快搬家。一想到我不明不白地跟了你这么多年,到现在都没个安身的地方就伤心。”说完,申红又大声哭起来。
马明远听了,立即拍板:买房!
听到这里,申红心中窃喜,马明远终于同意给她买房了!
2009年12月10日,申红与方华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房款人民币13.8万元。当日,马明远就从招商银行的账户内将钱汇到申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相城区黄埭支行账号上。之后,马明远又出资1万余元购买了电器和家具。
“小三”得房另嫁
房子买了,家具、家电也置办齐了,就等着拎包入住了,可马明远却接到申红要结婚的电话,新郎却不是马明远。“给你买了房子,让你去和别人结婚?那是不可能的!”马明远不甘心被骗。他暗暗发誓,用尽一切办法也要把钱追回来。
2010年3月9日,马明远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判令申红归还借款人民币14.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马明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存量房买卖契约》、相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各一份;购买热水器、灶具、油烟机的发票,计人民币3540元;购买家具的收据2张,计人民币6480元。
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用于缴纳契税和购买家具用品。2010年7月8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收到败诉的判决书,马明远并没放弃,立即于2010年7月30日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马明远称,2009年12月,申红因购房及购买家具的需要,向其借款14.9万余元。其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因被告事后予以否认,且原、被告双方并未签署借条,故法院未支持双方的借贷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14.9万余元。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系主动给付申红款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因此,马明远的给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2010年10月28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了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夫妻联手追房款
两次起诉都被驳回,马明远整天心事重重。他本来是想瞒着妻子把事情悄悄解决。但是,他的代理律师却说:“你妻子不出面看来是赢不了了。”为了不伤害妻子又打赢官司,马明远只说借给一位朋友10多万元,现在朋友赖账,让王真真帮他一起要回来。
2011年1月25日,王真真、马明远以返还财产纠纷再次向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王真真与马明远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马明远未经王真真同意,擅自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4.9万余元进行处分。为维护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申红返还现金13.8万余元和价值1万余元的家具及家用电器。
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7月22日、9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确认了马明远与王真真的夫妻关系。法院认为此案在形式上是侵权之诉。但实质上,马明远在庭审中一再申明他是出借13.8万元给被告购买房产,花费1万余元购买家具及电器后借给被告使用,还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借用关系,由此可以认定此案为合同之诉。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明远就其主张的借贷、借用关系,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12年3月12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又一次驳回了王真真、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法庭上马明远一再说他与申红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否认与申红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否认诉争财产是他无偿赠与申红的,但无缘无故怎么会连借条都不打就帮人家买房子置家什,王真真不能不怀疑。
一审判决后,在王真真的不断逼问下,马明远不得不承认他与申红曾经是情人关系,诉争财产是为了与申红共同生活而购买,是无偿赠与申红的。
王真真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气愤之余,于2012年7月3日以赠与合同纠纷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马明远赠与申红的财产应为13.8万元,且这13.8万元系王真真、马明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马明远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真真的同意,擅自将其与王真真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8万元赠与申红,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真真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故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012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真真、马明远13.8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马明远以为承认房子是无偿赠与申红的就肯定拿不回来了,所以,他一直坚持钱是借给申红的,先后以借贷关系、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殊不知,到法院是要拿证据说话的。没有借条,又没有其他佐证的证据,法院自然不能支持借贷关系;同样,马明远是主动给付申红款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虽然表面上看申红得到的这一切财物确实是不当的,但是,在法律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自然也不能支持不当得利的说辞。所以,只有承认是无偿赠与的,明确是基于赠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才能以丈夫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认定赠与合同无效而取得关键性胜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