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有赖于决策层、立法、司法界及理论界直至广大国民树立反刑讯逼供、反酷刑的人权保障理念和保护人身权利的价值永远高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观.决不能将刑讯逼供的目的、动机的"善良"作为为刑讯逼供辩护的理由,也不能使其成为刑讯逼供与相关犯罪法定刑存在不适当差距的"合理"依据.我国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应当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