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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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美、英、德、法、日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 探求其他国家高职法治化的模式与进程,有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
  关键词: 高职教育 法治理念 比较教育
  
  一、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治渊源及现状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高等教育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超过1200所,占全国高校总数70%左右,高职在校生超过1300万,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一半多,700多种专业。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体系的逐步建立,在新型工业化、劳动力转移与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0年7月29日国家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中国近代职业教育法治是中国近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近代几十年职业教育实践的基础上、在教育和法律向近代化迈进的进程中、主要通过移植外国相关法治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其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相关法治建设显得相对滞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治中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备、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实践中职能机构权限混乱、执法不力;公民职业教育法律意识不强;高等职业教育法制监督体系薄弱。目前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为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现代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教育立法来保障和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中外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比较
  1.国外职业教育法治化概述。
  国外的职业教育法治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经历了百余年,其立法体系完备详细,各种职业教育专门机构权责明晰,职业教育的法治监督体制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较强。(1)美国是世界上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在科技的发展中,职业教育尤其是高职的功劳不可埋没。职业教育法制化是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迄今为止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已经超过154个。自1862年美国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莫雷尔法案》,该法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对以后美国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2)英国是世界最早的工业化国家,其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英国职业教育从十三世纪的学徒制度的建立,到目前系统化、正规化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纵观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各个时期都是通过立法程序来调整、把握职业教育的发展。1562年的《工匠法》到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英国颁布了数十部涉及职业教育的法规。这些法规对于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3)法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主要由1971年颁布《教育法典》和《1985年职业技术教育法案》组成。1999年法国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职业教育宪章》,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全国职业教育与经济领域对话机制、加强工学交替式教学、加强教师培训等。法国职业教育法案条款及各项规定比较稳定,经过多年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已相对成熟。(4)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特点是实行“双元制”,它的主要经验在于: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对职教发展起到的核心作用,以及实行校企联合并且企业占主导地位,整个职教系统运作有法可依、分工合作、互相协调。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早、法规严,早在1182年颁布的《科隆车工章程》就确立了师徒制职业培训雏形。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大法,它规定了职前和职后培训的目的,职业训练内容、方法、期限以及培训企业与受培训者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培训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等。2005年德国政府又通过了《职业教育改革法》,开始了德国新一轮的职业教育改革。(5)日本政府在1983年对原《产业教育振兴法》作出了适应性修订,1985年日本政府在1969、1978年先后两次对《职业训练法》作出较大修改基础上,进一步将其修订命名为《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6)韩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职业教育立法才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63年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强调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加强职业教育,并规定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和学校为振兴职业教育进行支援等等,2001年3月韩国颁布了《终身学习法》,把职业教育与培训结合起来,构建更完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体系。
  2.主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化的经验。
  美、英、法、德、日、韩等主要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程序严格、技术高明,注重高等职业教育投资立法,有广泛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监督系统,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已经形成良性循环。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早已纳入法制轨道,把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发展重点和主要措施。这些国家之所以发达,一个重要因素是源于高度重视教育立法,对于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的高等职业教育,都无一例外地求诸于法制手段。从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实践看,发达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法律形式选择不同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如美、英高等职业教育的多样性,日、法高等职业教育的集权性,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独特性等。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在把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指导思想转变为规范化、具体化的立法原则方面却有着相当的共性。
  3.对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启示。
  199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在法律上保障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使职业技术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呈现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三教统筹、形成合力之势。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实施了十多年的《职业教育法》在高等職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人才培养模式、经费保障、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职业资格鉴定、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显示出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高等职业教育法体系,以确保高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是当今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与国外发达的职业教育法治不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治还相当不完善不健全。针对这些问题,参考国外的普遍经验,我国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法治时应始终坚持法治化和法治本土化的原则,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三、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的途径
  1.制定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
  《高等教育职业法》的初步框架:高等职业教育总则、实施、保障条件、教师与学生的规定、课程安排、经费来源等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高职教育的宗旨、发展方向、设置条件、管理体制等。(1)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地位。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处于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地位,以及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2)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目前已发展到博士教育阶段,我国台湾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逐级上移,现在已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技术专科、技术本科,以及技术硕士和博士的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我国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普教与职教沟通的立体化高等职业教育体系。(3)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有更大的投入。从国际看,法国大学60%的事业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加拿大大学75%的事业经费由政府拨款,美国教育经费是联邦政府、州政府财政拨款最优先的。因此,我国政府应按照教育成本确定经费配置比例的原则,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提供公平的教育财政政策,改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导致区域高职院校经费投入的不平衡现象,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高职院校成本投入体系。(4)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机制。从国际高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要企业参与和合作。因此,在立法时要明确规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义务和方式,硬性约束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开展合作教育不仅可以解决学校实习场所、设备、技术和经费等问题,企业也可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大搞人员培训,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为毕业生的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学校和企业成功的双赢合作。(5)规范职业资格证与培训。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存在证出多门,各行业及各级劳动人事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推动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或职业技能标准的执行,推动考核鉴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2.健全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经验,注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机制,明确划分立法权限,杜绝越权立法,尤其要警惕隐性越权。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在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淡化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中的行政部门色彩,确保立法程序的严格规范。在颁布《高等职业教育法》后,需要完善程序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下位法规体系的支撑。中国正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力争2020年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即“一形成、两满足”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据了解,“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超过120亿元,在过去五年间,中国职业教育累计向社会输送了3800多万毕业生,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5亿人次。“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財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实施职业教育重大建设项目,并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3.建立高等职业教育执法机制。
  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了制裁措施,则不称其为法律规范。西方各国设立了教育审议制度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如法国的全国教育审议会,德国的联邦及各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效果,都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专门对职教法规进行审议和监督的机构。必须加入违反《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处罚条款,以便更好地建立健全教育司法制度,打击职业教育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高等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教育机构等密切相关,要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重视高等职业教育法治研究。
  近现代世界各国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教育法治已成为兼顾国家意志和个人教育权益的基本依据。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和完善经历了改革开发放,教育法律体系与框架基本建成,教育执法和教育监督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法治建设的加强,对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日益繁荣。应当设立权威的高职教育法治研究会,创办有关高职教育法治研究的刊物,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高职法治建设,鼓励学者专家研究高职法治教育,开办讲座,编纂高职教育法律汇编。高等职业教育走向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徐佳丽.关于修改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建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11).
  [2]陈梦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5,(22).
  [3]石伟平.当前世界高职教育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3,(5).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11年重点规划项目《中外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比较研究》研究成果(编号:2011GZZX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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