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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交往中各国政府所采用的一项中性政策,它区别于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旨在促进各国的贸易往来。合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能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
温总理在全国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谈到:我们强调扩大内需,绝不能放松出口,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从虚似经济领域延伸到实体经济领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加重,我们要认真研究出口退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影响,提高出口退税率,支持我国高科技和劳动密集型的外贸出口生产企业平稳安全渡过世界金融经济危机。
一、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
出口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对本国商品的出口给予津贴。当商品出口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出口厂商,以促进出口。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出口退税逐步形成了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出口退税属于涉外税收范筹,所执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国际准则。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尽相同,国际间税收差异会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税负不同,也违背了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遵循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还本国已征收间接税。
其次,它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课税权和减免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使各国取消产地征税权,实施消费地征税。现行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以属地征收为原则来制定的。如果两个国家实行两种税制,出口一种商品时出口国实行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间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阐述如下:“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二、价值规律理论是出口退税制度的理论依据
由于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存在差异,决定了对出口产品课征的税收要实行退还,其主要原因是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不同。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如果是为了满足本国国内市场的需要,那么它的价值就由国内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如果是为了出口国外,那么它的价值是由世界上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从世界范围来说,由国内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出口产品的个别价值,而由世界各个国家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出口产品的社会价值。出口产品的交换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由于世界各国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劳动生产率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出口产品的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绝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国内价值都要大于国际价值,出口产品的价值是由产品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组成的。在出口产品国内价值大于国际价值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其国内价值,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价值规律理论的。通过退还已征税款来实现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的统。
三、我国出口退税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出口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间,因简化税制,出口退税政策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进出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所以,一般认为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出口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2008年国务院再次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更为明确的阐述。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政策。小规模增值税税率调至3%,矿产品增值税调到17%。2009年国家增值税改革:当年预计减少增值税收入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给我国企业减少税负约1233亿元。新的增值税税制的实施,使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加国际化,增强了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整体实力。
四、提高出口退税率,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影响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我国工业产品出口增长较上年回落了8.6个百分点。工业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对我国工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就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事实上,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已经分别提高了部分纺织、轻工、机械、电子等行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高效化,就需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灵活、合理地制定相关的出口退税率。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而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国有经济比重又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要采取积极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因为它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百姓就业社会稔定的大事,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一分不留”的退税政策。而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屏香、稀土、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1998年亚洲金融经济危机时期,我国分几次提高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出口货物平均退税率达到了15%以上。这一退税政策的实施调控,使我国1999年和2000年工业产品出口分别同比增长了17%和35.8%,我国快速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全年我国出口退(免)税5866亿元,创历史新高,比2007年增加592.8亿元,增长11.2%。而2008年我国出口情况是全年出口总额为14285亿美元,同比增长17.2%,比2007年的25.7%的增速下降了8.5个百分点。自2008年11月以来我国出口连续出现负增长,月度出口额已经回落到2008年3月的水平。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正在加深。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均率还没有达到1998年亚洲经济危机时15%的水平。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相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来的快,金融危机时间要相对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对策。
结合我国产业结构情况,我国出口产品中70%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占制造业的销售比重为20%,但出口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在制造业中占到40%。全国出口企业大概有七八千万人就业,如果出口下降10%。就意味着有近1000万人失业。就业与出口,出口与民生,民生与稳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国策问题。虽然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会增加财政支出,但是要看到企业的税负减轻了,成本相对就会下降,退税增加会扩大企业的资金流量,以持续经营方式为国家缴纳更多的流转税。目前我国纺织、服装、日用品制造业的退税率还没有达到17%的最大出口退税率,按照零退税的国际惯例,退税率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国产品在国内已征税款的税率。以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将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出口企业,如IT高科技企业,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的最大值,降低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在国际上更有竞争力。
提高我国部分高科技IT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出口企业的退税率,从表象看企业所缴税款相对减少,但从宏观长远发展角度看外贸出口企业由此获得了更多的流动资金,保住了我国国际市场的出口份额。面对全球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利用国际通用财税政策,提高部分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退税率,必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
温总理在全国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谈到:我们强调扩大内需,绝不能放松出口,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从虚似经济领域延伸到实体经济领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加重,我们要认真研究出口退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影响,提高出口退税率,支持我国高科技和劳动密集型的外贸出口生产企业平稳安全渡过世界金融经济危机。
一、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
出口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对本国商品的出口给予津贴。当商品出口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出口厂商,以促进出口。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出口退税逐步形成了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出口退税属于涉外税收范筹,所执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国际准则。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尽相同,国际间税收差异会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税负不同,也违背了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遵循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还本国已征收间接税。
其次,它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课税权和减免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使各国取消产地征税权,实施消费地征税。现行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以属地征收为原则来制定的。如果两个国家实行两种税制,出口一种商品时出口国实行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间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阐述如下:“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二、价值规律理论是出口退税制度的理论依据
由于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存在差异,决定了对出口产品课征的税收要实行退还,其主要原因是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不同。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如果是为了满足本国国内市场的需要,那么它的价值就由国内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如果是为了出口国外,那么它的价值是由世界上各个国家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从世界范围来说,由国内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决定出口产品的个别价值,而由世界各个国家的生产条件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出口产品的社会价值。出口产品的交换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由于世界各国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劳动生产率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出口产品的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绝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国内价值都要大于国际价值,出口产品的价值是由产品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组成的。在出口产品国内价值大于国际价值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其国内价值,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价值规律理论的。通过退还已征税款来实现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的统。
三、我国出口退税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出口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间,因简化税制,出口退税政策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进出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所以,一般认为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出口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2008年国务院再次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更为明确的阐述。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政策。小规模增值税税率调至3%,矿产品增值税调到17%。2009年国家增值税改革:当年预计减少增值税收入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给我国企业减少税负约1233亿元。新的增值税税制的实施,使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加国际化,增强了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整体实力。
四、提高出口退税率,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影响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我国工业产品出口增长较上年回落了8.6个百分点。工业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对我国工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就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事实上,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已经分别提高了部分纺织、轻工、机械、电子等行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高效化,就需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灵活、合理地制定相关的出口退税率。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而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国有经济比重又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要采取积极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因为它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百姓就业社会稔定的大事,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一分不留”的退税政策。而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屏香、稀土、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1998年亚洲金融经济危机时期,我国分几次提高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出口货物平均退税率达到了15%以上。这一退税政策的实施调控,使我国1999年和2000年工业产品出口分别同比增长了17%和35.8%,我国快速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全年我国出口退(免)税5866亿元,创历史新高,比2007年增加592.8亿元,增长11.2%。而2008年我国出口情况是全年出口总额为14285亿美元,同比增长17.2%,比2007年的25.7%的增速下降了8.5个百分点。自2008年11月以来我国出口连续出现负增长,月度出口额已经回落到2008年3月的水平。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正在加深。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均率还没有达到1998年亚洲经济危机时15%的水平。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相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来的快,金融危机时间要相对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对策。
结合我国产业结构情况,我国出口产品中70%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占制造业的销售比重为20%,但出口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在制造业中占到40%。全国出口企业大概有七八千万人就业,如果出口下降10%。就意味着有近1000万人失业。就业与出口,出口与民生,民生与稳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国策问题。虽然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会增加财政支出,但是要看到企业的税负减轻了,成本相对就会下降,退税增加会扩大企业的资金流量,以持续经营方式为国家缴纳更多的流转税。目前我国纺织、服装、日用品制造业的退税率还没有达到17%的最大出口退税率,按照零退税的国际惯例,退税率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国产品在国内已征税款的税率。以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将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出口企业,如IT高科技企业,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的最大值,降低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在国际上更有竞争力。
提高我国部分高科技IT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出口企业的退税率,从表象看企业所缴税款相对减少,但从宏观长远发展角度看外贸出口企业由此获得了更多的流动资金,保住了我国国际市场的出口份额。面对全球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利用国际通用财税政策,提高部分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退税率,必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