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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初,我奉调从伦敦回国。
5月上旬,钱其琛副总理在中南海办公室找我谈话,告诉我中央考虑让我接替周南同志,出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
新华社香港分社成立于1947年。第一任社长是乔冠华,后来是黄作梅、梁威林、王匡、许家屯、周南,我是第七任社长也是最后一任社长。我担任社长两年多,2000年1月,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我遂改任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
新华社香港分社的由来和发展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的名字,在香港当地几乎是家喻户晓,可是在内地,一般人对它并不了解,这也是完全正常的事。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与新华社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机构,香港分社实际上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
香港分社怎么会成为中国政府在香港的派出机构呢?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种特殊的产物。
新华社香港分社在刚成立时,的确是一个新闻机构。它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7年成立,当时以新闻通讯机构的名称向港英当局登记注册,并于1947年5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稿。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新华社香港分社的隶属关系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中央对香港工作领导体制的变化而几经调整,其职能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我国政府在香港没有官方代表机构,凡遇有需要同港英当局接触或交涉的事宜,就授权新华社香港分社出面办理。港英当局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由港督政治顾问负责同新华分社的日常联系。
我国政府曾打算在香港派驻官方代表机构,中方援引了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在香港设有特派员的先例,不止一次地正式向英方提出这一建议。1973年6月姬鹏飞外长访英时,霍姆外交大臣在会谈中正式答复说,英方认为对中方在香港的代表机构的格局做出改变的时机尚不成熟。就这样再次拒绝了中方的建议。
既然英方不同意我国政府在香港设立官方代表机构,中方在香港当地同港英当局联系交涉事宜就不能不继续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来承担。而港英当局同新华分社的联系在做法上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1978年,港督麦理浩第一次出席新华社香港分社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招待会。自此形成惯例,此后的历任港督每年都出席,直到香港回归之前。这是英方对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国政府派出的实际上的代表机构的一种默认。
而真正从事新闻通讯业务的工作部门只不过是新华社香港分社下面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附属单位,对外称“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辑室”,总编辑室在湾仔霎西街5号,它在业务上受国家通讯社新华社的领导。
名称与实际不符带来麻烦
新华分社名实不符的状况在香港回归后给我们带来不少困扰。
香港回归祖国后,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新华社香港分社继续使用外交邮袋显然不合适。新华社香港分社使用密码通信、同北京往来、人员履行公务等都需要正式享有法律豁免,办公楼及人员安全等都必须得到特区政府的保护。
据我们了解,英国管制香港期间,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在香港享有法律豁免。在我们看来,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在香港应享有同样的法律豁免,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具体可通过法律适应化条例,完成这一法律上的转换。为便于香港特区政府给予新华社香港分社以法律豁免,中央政府于1997年9月正式通知特区政府,新华社香港分社系中央授权的在港工作机构。1998年3月,中央政府又正式发文给香港特区政府,再次明确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授权的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这种原本理所当然的事,但要真正落实起来却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那时,临时立法会已经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使回归前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享有的法律豁免转为中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但中央驻港机构是否符合“国家”定义,还需要进行研究。
这时,香港某些政治势力居然对新华分社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声称香港基本法中只有关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的规定,没有提及香港回归后的新华分社,提出“现在是新华分社功成身退的时候了”,要求新华分社“光荣撤退”。而香港某些政治势力对新华分社的发难也得到美英议会的呼应。香港内外某些势力针对香港分社的法律地位大做文章,对香港分社步步紧逼,企图对香港分社的活动进行挤压和限制。而当时香港分社由于工作方式的转变对外保持低调,致使不少香港爱国人士对香港分社产生误解,引起一些思想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考虑从根本上加以应对的解决办法。
更 名
最后,中央研究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在中央做出原则决定后,先由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廖晖同志向特区政府方面做了通报。根据钱其琛副总理的指示,我也向特区政府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华分社的历史、改名的缘由和改名后的具体职责。
1999年12月28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会议做出决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任命分社社长和副社长为中联办主任和副主任。
国务院这一决定在20天后才对外公布。在对外公布前,我和中联办的同事们分头向各方面人士做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1月17日,新华通讯社和中央电视台分别于下午6时和7时播发了国务院的决定。我提前于下午5时在分社大楼会议室举行了吹风会。参加吹风会的有香港各大报刊和电视台的总裁和主编以及内地在港新闻传媒主要负责人,总共有几十人。
1.关于基本法只提到外交部驻港机构和解放军驻港部队,而没有提到回归后新华分社的地位问题。我们早就向参与起草基本法的邵天任、肖蔚云、吴建璠和许崇德等四位法律专家查询过有关背景。他们都回忆说,外交部驻港机构和解放军驻港部队都是特区成立后设立的,以前没有,所以要写进基本法。基本法起草期间曾讨论过新华分社怎么办的问题。后来没有写进基本法,这是因为起草委员会委员们都认为,这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没有必要写进去。
2.在吹风会上,大家关心改名后职责有什么变化,我宣读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并说明该决定规定更名的职责,实际上也是香港回归祖国后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的职责,更名后基本上没有变化。
3.关于改名后的中联办与特区政府的关系。我强调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4.关于中联办与中央驻港其他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我表示,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联系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这是一句话,还有另一句话,这就是,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2000年1月18日上午10时,我们在办公楼大门外举行了一个简单的挂牌揭幕仪式。
在我们分社宣布改名的当天,新华通讯社发言人就宣布,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原来承担新闻业务的工作部门,即原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室以“新华社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社”的名称继续从事新闻业务,特区分社已向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注册。
新华分社更名缘起于法律豁免问题,改名后法律豁免就可迎刃而解。又过了一段时间后,此事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摘自《大国较量:中欧关系与香港回归亲历》)
5月上旬,钱其琛副总理在中南海办公室找我谈话,告诉我中央考虑让我接替周南同志,出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
新华社香港分社成立于1947年。第一任社长是乔冠华,后来是黄作梅、梁威林、王匡、许家屯、周南,我是第七任社长也是最后一任社长。我担任社长两年多,2000年1月,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我遂改任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
新华社香港分社的由来和发展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的名字,在香港当地几乎是家喻户晓,可是在内地,一般人对它并不了解,这也是完全正常的事。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与新华社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机构,香港分社实际上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
香港分社怎么会成为中国政府在香港的派出机构呢?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种特殊的产物。
新华社香港分社在刚成立时,的确是一个新闻机构。它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7年成立,当时以新闻通讯机构的名称向港英当局登记注册,并于1947年5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稿。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新华社香港分社的隶属关系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中央对香港工作领导体制的变化而几经调整,其职能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我国政府在香港没有官方代表机构,凡遇有需要同港英当局接触或交涉的事宜,就授权新华社香港分社出面办理。港英当局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由港督政治顾问负责同新华分社的日常联系。
我国政府曾打算在香港派驻官方代表机构,中方援引了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在香港设有特派员的先例,不止一次地正式向英方提出这一建议。1973年6月姬鹏飞外长访英时,霍姆外交大臣在会谈中正式答复说,英方认为对中方在香港的代表机构的格局做出改变的时机尚不成熟。就这样再次拒绝了中方的建议。
既然英方不同意我国政府在香港设立官方代表机构,中方在香港当地同港英当局联系交涉事宜就不能不继续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来承担。而港英当局同新华分社的联系在做法上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1978年,港督麦理浩第一次出席新华社香港分社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招待会。自此形成惯例,此后的历任港督每年都出席,直到香港回归之前。这是英方对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国政府派出的实际上的代表机构的一种默认。
而真正从事新闻通讯业务的工作部门只不过是新华社香港分社下面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附属单位,对外称“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辑室”,总编辑室在湾仔霎西街5号,它在业务上受国家通讯社新华社的领导。
名称与实际不符带来麻烦
新华分社名实不符的状况在香港回归后给我们带来不少困扰。
香港回归祖国后,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新华社香港分社继续使用外交邮袋显然不合适。新华社香港分社使用密码通信、同北京往来、人员履行公务等都需要正式享有法律豁免,办公楼及人员安全等都必须得到特区政府的保护。
据我们了解,英国管制香港期间,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在香港享有法律豁免。在我们看来,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在香港应享有同样的法律豁免,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具体可通过法律适应化条例,完成这一法律上的转换。为便于香港特区政府给予新华社香港分社以法律豁免,中央政府于1997年9月正式通知特区政府,新华社香港分社系中央授权的在港工作机构。1998年3月,中央政府又正式发文给香港特区政府,再次明确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授权的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这种原本理所当然的事,但要真正落实起来却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那时,临时立法会已经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使回归前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享有的法律豁免转为中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但中央驻港机构是否符合“国家”定义,还需要进行研究。
这时,香港某些政治势力居然对新华分社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声称香港基本法中只有关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的规定,没有提及香港回归后的新华分社,提出“现在是新华分社功成身退的时候了”,要求新华分社“光荣撤退”。而香港某些政治势力对新华分社的发难也得到美英议会的呼应。香港内外某些势力针对香港分社的法律地位大做文章,对香港分社步步紧逼,企图对香港分社的活动进行挤压和限制。而当时香港分社由于工作方式的转变对外保持低调,致使不少香港爱国人士对香港分社产生误解,引起一些思想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考虑从根本上加以应对的解决办法。
更 名
最后,中央研究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在中央做出原则决定后,先由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廖晖同志向特区政府方面做了通报。根据钱其琛副总理的指示,我也向特区政府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华分社的历史、改名的缘由和改名后的具体职责。
1999年12月28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会议做出决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任命分社社长和副社长为中联办主任和副主任。
国务院这一决定在20天后才对外公布。在对外公布前,我和中联办的同事们分头向各方面人士做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1月17日,新华通讯社和中央电视台分别于下午6时和7时播发了国务院的决定。我提前于下午5时在分社大楼会议室举行了吹风会。参加吹风会的有香港各大报刊和电视台的总裁和主编以及内地在港新闻传媒主要负责人,总共有几十人。
1.关于基本法只提到外交部驻港机构和解放军驻港部队,而没有提到回归后新华分社的地位问题。我们早就向参与起草基本法的邵天任、肖蔚云、吴建璠和许崇德等四位法律专家查询过有关背景。他们都回忆说,外交部驻港机构和解放军驻港部队都是特区成立后设立的,以前没有,所以要写进基本法。基本法起草期间曾讨论过新华分社怎么办的问题。后来没有写进基本法,这是因为起草委员会委员们都认为,这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没有必要写进去。
2.在吹风会上,大家关心改名后职责有什么变化,我宣读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并说明该决定规定更名的职责,实际上也是香港回归祖国后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的职责,更名后基本上没有变化。
3.关于改名后的中联办与特区政府的关系。我强调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4.关于中联办与中央驻港其他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我表示,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联系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这是一句话,还有另一句话,这就是,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2000年1月18日上午10时,我们在办公楼大门外举行了一个简单的挂牌揭幕仪式。
在我们分社宣布改名的当天,新华通讯社发言人就宣布,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原来承担新闻业务的工作部门,即原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室以“新华社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社”的名称继续从事新闻业务,特区分社已向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注册。
新华分社更名缘起于法律豁免问题,改名后法律豁免就可迎刃而解。又过了一段时间后,此事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摘自《大国较量:中欧关系与香港回归亲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