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法学家江平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时曾说,中国改革开放30年成功的经验就是市场 法治,两者缺一不可。
今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何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限政府”怎样建设,自由而有序的市场需要怎样的法制环境?12月3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再度采访江平。
国企和民企应在同一起跑线竞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在江平看来,目前市场上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不同起跑线之间的差距还非常大。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为例,要消除这种不平等,必须破除垄断,形成自由竞争。
《中国经济周刊》:经过几年的发展,您对“市场 法治”这个理念有什么新想法?
江平:我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体现了市场、法制结合的趋势,比如说强调了重大改革不能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再比如,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方面,强调必须依法来处理。对于政府的职能,也很明确地提出,只管宏观调控,不管微观。
在市场平等竞争方面,强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强调城乡一体化,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也提到内资和外资也要平等。这三个平等,表明我们在经济领域,强调了要真正在同一起跑线来竞争。如果没有这种平等竞争,那市场规则就是空的。
《中国经济周刊》:您谈到市场规律主要体现在平等竞争,要在同一起跑线上。现在看来, 不同起跑线的现象还是存在,您觉得它们的差距有多大?这种差距怎样才能消失?
江平:这个差距当然是很大的了,比如说国有企业跟民营企业总是强调同等对待、同等进入,但是实际上相差很大。以土地为例,民营企业得按土地出让的办法,国有企业土地是划拨,这就差太多了,是很不平等的竞争。
这种差距要消失,不可能是一下子,只能是逐渐消失。国有企业土地无偿划拨也是历史形成的,好几十年了。而且,过去一些国有企业所占有的土地量是相当大的,有时候半个城。这种情况如果一下子改变,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办法来执行,国有企业绝对垮台了。
这种不平等情况逐渐改变是可能的。国有企业要上缴红利,既可以是以利润的形式,也可以是作为资源使用费的补偿,矿产资源、石油资源、土地资源,这些都应该交费。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说,过去十年,国企日子比较好过,国企改革几乎是停滞的,现在因为经济有下行风险,国企改革重又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思路。 您觉得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在哪儿?
江平:国有企业的突破口,应当把垄断性经营,或者现在叫特许权经营逐渐放开,国家垄断性经营的应该只限于某些和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领域。而涉及到资源配置方面,应当是平等的,为什么石油开发就只能是国有企业去开发,民营企业就不能取得石油这个重要的资源呢?这本身是不合理的。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似乎我们还是更相信国有企业,认为国有企业信用度比较高,产品质量比较好,这是观念意识上的差距。若干年以后,民营企业也有了自己的基础,品牌价值、信用度越来越高,就会形成真正的竞争局面。竞争局面是一个国家进步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什么东西都被垄断了,就没有进步可言,只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才能有更好的东西代替落后的东西。
政府管经济,应由立法规范
江平认为,中国的法治问题最根本还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边界划分。这其中就包括公权力如何合法行使并受到制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江平看来,应有一部系统性的法律来明确规定政府管理经济的各种行为,减少政府过多干预,建设“有限政府”。
《中国经济周刊》:您谈到政府职能应该有明确规定,不能像过去那样大包大揽,要做“有限政府”,那么,“有限政府”应该从哪些方面打造?怎样让政府把手里既有的权力放掉呢?
江平:其实“有限政府”就是一句话:该你管的你就管,不该你管的就不管。 这句话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制原则,各尽其职,在你管的权限范围内管好,不该管的你管了就是违法。政府应该管的部分,从三中全会决定来看,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宏观可调控,微观交给市场;二是管好市场秩序,包括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监管产品质量等等。
《中国经济周刊》:政府少管了之后,需要什么样的法制环境,才能保证市场不仅自由、平等,同时还规范、有序?
江平:这就是我常说的,市场法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自由的法制,一个是市场秩序的法制。市场自由的法制当然要由市场主体自己来决定,过去我们在市场自由方面是欠缺的,原因是我们从计划经济转过来,市场还不发达,自由度还比较小。
但是,我觉得市场秩序也是很重要的方面,这一点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政府不管好市场的秩序,就是失职。从现在来看,中国市场秩序的状况是很不好的。我曾经看到一份材料,中国的市场秩序在全世界排名100多位。
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是市场秩序还是很混乱的。这只能靠政府来解决,不能靠市场自己解决,因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更多是考虑在自由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竞争,往往在秩序方面要靠强制性的规范、国家的法制手段来制约。
《中国经济周刊》: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提出要依法行政,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您认为用哪些材料打造这个“笼子”呢?
江平:这个笼子应该就是法制的笼子,法律所规定的笼子。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怎么样来管经济,应当说还是有一个法律比较好。
我是觉得,政府调控包括哪些方面、哪些手段,政府决策的程序都应该有一个法律明确的规定,这样人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哪些是政府应该管的,怎么去管。但是,有人担心这样一来是不是让政府太缩手缩脚了。我觉得中国走市场经济之路有30多年了,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于政府哪些该管,怎么管,都有经验,是可以有这样一个法律的。 《中国经济周刊》:现在,在政府管理经济方面,有哪些法律规定,您觉得还应该如何改进?
江平:现在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里,比如说《土地管理法》,就是对土地管理有了行政控制范围。但是总的来说,过去,政府管得太宽。比如说土地,你只要管好土地用途就好了,征用耕地是一定要政府批准的,很多国家耕地都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集体土地,当然是由所有权人自己来决定,政府还管那么多干吗。 减少政府过多干预的范围,就是具体实现“有限政府”的有效措施。
《中国经济周刊》:所以您觉得应该有一个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法律,来限制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是这样吗?
江平:我觉得还是应该有一个。土地有《土地管理法》管,矿产资源有《矿产资源法》管,工商有《行政许可法》管等等,各个领域都有,但是总的统帅性的,表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怎么解决好,应该有一个法律的规定。
土地制度改革力度很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土地制度改革再次迎来历史性节点。江平认为,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确实很大,但是还待具体的细则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在这新一轮土地改革中,哪些工作是比较重要的?
江平: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主要还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放宽了集体土地在市场中的流通。过去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规定得很严格,只能用于集体企业、道路修建等。
这次强调农村建设用地应该和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完全一样,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开放,如果这样做,今后很可能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只要交足了土地补偿的费用,也可以盖商品房。当然,政策放开以前就在集体土地上盖商品房的,还是违法的,还是要取缔。
宅基地能否转让,是很复杂的问题。寄希望于城镇化来解决宅基地问题,也就是农民以自己的房子和地来换城镇中的房子。如果是完全基于农民自愿,还是可以的,但是有些农民不见得是自愿,这部分出让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办法来解决它。
至于耕地,总的来说是不能改变其用途,但是能不能转让呢? 现在需要有一个很明确的办法来加速它流通。如果一户只有几亩地、十几亩地,中国农村不能富裕。
今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何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限政府”怎样建设,自由而有序的市场需要怎样的法制环境?12月3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再度采访江平。
国企和民企应在同一起跑线竞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在江平看来,目前市场上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不同起跑线之间的差距还非常大。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为例,要消除这种不平等,必须破除垄断,形成自由竞争。
《中国经济周刊》:经过几年的发展,您对“市场 法治”这个理念有什么新想法?
江平:我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体现了市场、法制结合的趋势,比如说强调了重大改革不能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再比如,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方面,强调必须依法来处理。对于政府的职能,也很明确地提出,只管宏观调控,不管微观。
在市场平等竞争方面,强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强调城乡一体化,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也提到内资和外资也要平等。这三个平等,表明我们在经济领域,强调了要真正在同一起跑线来竞争。如果没有这种平等竞争,那市场规则就是空的。
《中国经济周刊》:您谈到市场规律主要体现在平等竞争,要在同一起跑线上。现在看来, 不同起跑线的现象还是存在,您觉得它们的差距有多大?这种差距怎样才能消失?
江平:这个差距当然是很大的了,比如说国有企业跟民营企业总是强调同等对待、同等进入,但是实际上相差很大。以土地为例,民营企业得按土地出让的办法,国有企业土地是划拨,这就差太多了,是很不平等的竞争。
这种差距要消失,不可能是一下子,只能是逐渐消失。国有企业土地无偿划拨也是历史形成的,好几十年了。而且,过去一些国有企业所占有的土地量是相当大的,有时候半个城。这种情况如果一下子改变,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办法来执行,国有企业绝对垮台了。
这种不平等情况逐渐改变是可能的。国有企业要上缴红利,既可以是以利润的形式,也可以是作为资源使用费的补偿,矿产资源、石油资源、土地资源,这些都应该交费。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说,过去十年,国企日子比较好过,国企改革几乎是停滞的,现在因为经济有下行风险,国企改革重又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思路。 您觉得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在哪儿?
江平:国有企业的突破口,应当把垄断性经营,或者现在叫特许权经营逐渐放开,国家垄断性经营的应该只限于某些和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领域。而涉及到资源配置方面,应当是平等的,为什么石油开发就只能是国有企业去开发,民营企业就不能取得石油这个重要的资源呢?这本身是不合理的。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似乎我们还是更相信国有企业,认为国有企业信用度比较高,产品质量比较好,这是观念意识上的差距。若干年以后,民营企业也有了自己的基础,品牌价值、信用度越来越高,就会形成真正的竞争局面。竞争局面是一个国家进步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什么东西都被垄断了,就没有进步可言,只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才能有更好的东西代替落后的东西。
政府管经济,应由立法规范
江平认为,中国的法治问题最根本还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边界划分。这其中就包括公权力如何合法行使并受到制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江平看来,应有一部系统性的法律来明确规定政府管理经济的各种行为,减少政府过多干预,建设“有限政府”。
《中国经济周刊》:您谈到政府职能应该有明确规定,不能像过去那样大包大揽,要做“有限政府”,那么,“有限政府”应该从哪些方面打造?怎样让政府把手里既有的权力放掉呢?
江平:其实“有限政府”就是一句话:该你管的你就管,不该你管的就不管。 这句话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制原则,各尽其职,在你管的权限范围内管好,不该管的你管了就是违法。政府应该管的部分,从三中全会决定来看,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宏观可调控,微观交给市场;二是管好市场秩序,包括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监管产品质量等等。
《中国经济周刊》:政府少管了之后,需要什么样的法制环境,才能保证市场不仅自由、平等,同时还规范、有序?
江平:这就是我常说的,市场法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自由的法制,一个是市场秩序的法制。市场自由的法制当然要由市场主体自己来决定,过去我们在市场自由方面是欠缺的,原因是我们从计划经济转过来,市场还不发达,自由度还比较小。
但是,我觉得市场秩序也是很重要的方面,这一点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政府不管好市场的秩序,就是失职。从现在来看,中国市场秩序的状况是很不好的。我曾经看到一份材料,中国的市场秩序在全世界排名100多位。
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是市场秩序还是很混乱的。这只能靠政府来解决,不能靠市场自己解决,因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更多是考虑在自由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竞争,往往在秩序方面要靠强制性的规范、国家的法制手段来制约。
《中国经济周刊》: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提出要依法行政,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您认为用哪些材料打造这个“笼子”呢?
江平:这个笼子应该就是法制的笼子,法律所规定的笼子。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怎么样来管经济,应当说还是有一个法律比较好。
我是觉得,政府调控包括哪些方面、哪些手段,政府决策的程序都应该有一个法律明确的规定,这样人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哪些是政府应该管的,怎么去管。但是,有人担心这样一来是不是让政府太缩手缩脚了。我觉得中国走市场经济之路有30多年了,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于政府哪些该管,怎么管,都有经验,是可以有这样一个法律的。 《中国经济周刊》:现在,在政府管理经济方面,有哪些法律规定,您觉得还应该如何改进?
江平:现在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里,比如说《土地管理法》,就是对土地管理有了行政控制范围。但是总的来说,过去,政府管得太宽。比如说土地,你只要管好土地用途就好了,征用耕地是一定要政府批准的,很多国家耕地都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集体土地,当然是由所有权人自己来决定,政府还管那么多干吗。 减少政府过多干预的范围,就是具体实现“有限政府”的有效措施。
《中国经济周刊》:所以您觉得应该有一个比较系统、比较集中的法律,来限制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是这样吗?
江平:我觉得还是应该有一个。土地有《土地管理法》管,矿产资源有《矿产资源法》管,工商有《行政许可法》管等等,各个领域都有,但是总的统帅性的,表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怎么解决好,应该有一个法律的规定。
土地制度改革力度很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土地制度改革再次迎来历史性节点。江平认为,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确实很大,但是还待具体的细则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在这新一轮土地改革中,哪些工作是比较重要的?
江平: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主要还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放宽了集体土地在市场中的流通。过去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规定得很严格,只能用于集体企业、道路修建等。
这次强调农村建设用地应该和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完全一样,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开放,如果这样做,今后很可能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只要交足了土地补偿的费用,也可以盖商品房。当然,政策放开以前就在集体土地上盖商品房的,还是违法的,还是要取缔。
宅基地能否转让,是很复杂的问题。寄希望于城镇化来解决宅基地问题,也就是农民以自己的房子和地来换城镇中的房子。如果是完全基于农民自愿,还是可以的,但是有些农民不见得是自愿,这部分出让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办法来解决它。
至于耕地,总的来说是不能改变其用途,但是能不能转让呢? 现在需要有一个很明确的办法来加速它流通。如果一户只有几亩地、十几亩地,中国农村不能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