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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就无权处分和《合同法》第51条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了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债权行为有效说以及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三种主要学说,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在《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法院逐渐抛弃了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标志,正式采纳了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并且以《物权法》第15条以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作为解释基础。由立法和司法组成的法律制度须满足现实需要,学说的优劣取决于解释力的强弱。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分离原则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已经成为了新的通说,我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反映学说与司法实践的最新态度。鉴于无权处分是贯穿私法领域的一般问题,我们应当以分离原则为指导思想,在民法总则中对无权处分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