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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有相应的制度对土地发展性利益进行保护,在土地开发利用中,造成了公权力在利益分配过程中过度侵入私权领域.土地发展权的运用将对协调公私权间的矛盾起到重要作用,是土地领域公私法接轨的重要体现,土地发展权由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由国家的管制而成为一项独立的具有物权属性的私权利,其调整适用私法的规则,但在许多方面都受到公法的限制.将土地发展权制度运用到公法领域,构建完整土地发展权体系将成为解决我国土地问题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