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宵禁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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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宵禁是指禁止夜间外出或限制夜间进入某种场所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在某特殊时期或某一地区,为维护社会秩序或为防止犯罪的发生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但我国的宵禁立法仅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并没有完整系统的立法。本文对宵禁的意义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进而提出我国宵禁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宵禁;立法
  I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lA
  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态势,已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之一。虽然多年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采取了诸多防范措施,但仍无法有效地遏制未成年犯罪,因此客观需要探索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路子。近几年,世界各国已有对青少年实行宵禁的立法探索,虽颇受非议,但已有明显的效果,值得我们借鉴。本文深入分析对青少年宵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我国对未成年宵禁的构思。
  
  一、中外对宵禁的立法现状
  
  宵禁是指禁止夜间外出或限制夜间进入某种场所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在某特殊时期或某一地区,为维护社会秩序或为防止犯罪的发生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宵禁”一词古已有之。据记载,汉代长安有宵禁制度,唯有正月十五及前后一天放禁。清代北京有“宵禁”,当时为了防止盗贼隐藏在大街小巷之内,由朝迁批准,在北京很多街巷道口,建立了木栅栏。据清代《钦定令典事例》中记载,雍正七年批准的外城栅栏440座,乾隆18年批准的内城栅栏1919座,皇城内栏196座。大栅栏原是廊房四条,因为这条胡同的栅栏制作出色,保留长久,逐渐成为北京最古老、最著名且又别具一格的古老街市和繁华的商业闹市区“大栅栏”街名111。
  近几年来,世界各国逐步推行宵禁制度。我国亦有“宵禁”的立法偿试,散见于部门法律、法规之中。较为明确的立法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有的行为:夜不归宿;进行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宵禁的必要性
  
  对未成年实行宵禁是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制度宵禁制度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紧急状态的戒严制度,是针对某地区、某场所不良风气或违法犯罪已达到查当严重程度而采取的非常规化的措施,以扼制违法犯罪的继续发生或引导不良风气往健康方向发展。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某些地区上升的幅度相当大。而掘统计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时间的地点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夜间。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发育不成熟,体力与成年人相比悬殊较人,因此,需要借助夜色的掩护,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尚在校学习,白天没有或者没有充分的作案时间,因此夜间作案是其最佳的选择;未成年人精力旺盛,夜间尚有十分充沛的精力进行作案。据对随机抽样的100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调查的结果显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多发的案件中,属于夜间作案的占了81.5%。
  二是网吧、迪吧、KTV包箱等娱乐场所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对网吧、迪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行了整治,并且有关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但收效甚微,这些场所尤其是网吧、游戏厅所主要聚集的仍是未成年人。据对100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表明,9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直接或间接与上网、游戏和迪吧有关。
  因此,控制未成年人夜间行为,控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迪吧等娱乐场所,就成为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
  宵禁制度还可以填补我国立法的空白。如前所述,我国对未成年人宵禁的立法散见于部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并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专门地系统地对未成年宵禁进行立法,可以改变这种“一盘散沙”的局面,填补我国立法的空白。
  
  三、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宵禁进行立法的可行性
  
  (一)宵禁涉及到人权问题分析
  未成年人宵禁的实质是限制或剥夺人未成年人夜间自由活动的权利,这就涉及到人权问题,要对宵禁进行立法,首先应从法律角度解决该问题。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宵禁,是否会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宵禁的对象限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一特殊群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此可知,未成年的民事活动是受限制的,对其进入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场所,法律当然可以明文禁止。其次,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夜间活动监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关心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防止及制止其逃学、逃夜或擅自离家出走以及吸烟、酗酒、偷窃、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的责任。第三,宵禁主要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目的。宵禁除了以控制青少年犯罪为目的外,更多的目的还在于保护青少年人身安全在夜间免遭侵害,保护青少年的心灵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保护青少年的民事权益和其他权益。
  
  (二)宵禁立法价值取向分析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我们在对宵禁进行立法时,以下几个问题不能回避:其一,宵禁是否能有效控制和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其二,宵禁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宵禁能否正常实施及如何保证其实施?
  笔者认为,宵禁可以有效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因为宵禁所禁止进入的场所是易引发违法犯罪的场所;宵禁所限制的群体是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中的“问题少年”和需要矫正的少年宵禁令实施的地区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地区,只要对这些场所、人员和地区进行有效地管理和防范,那么自然会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
  宵禁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是宵禁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不管是确定宵禁的人群范围,还是宵禁的场所和违反宵禁的处罚,“保护原则”应贯穿始终。
  宵禁能得到正常的运作和实施。我们在宵禁立法时除了应立足于现实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条款 外,还要考虑宵禁的可操作性,便于适用。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多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浓厚氛围已初步形成,这是宵禁能正常实施的基础。宵禁不但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权利,还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个体的权利,这对于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宵禁法律还要设置十分科学的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以此保证该法的正常实施。
  
  四、我国对未成年人宵禁的立法框架
  
  (一)宵禁的立法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的宵禁立法应遵循以下几项具体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尊重人格原则、适应身心特点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倾斜保护是制定宵禁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宵禁“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使未成年人免受社会不良风气的感染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尊重人格和适应身心特点的原则,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定的原则,在制定宵禁法律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身心特点,避免因为实施该法而使未成年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立法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一贯遵循的原则,对宵禁立法也不例外,如:在设定违反宵禁处罚时,主要处罚的对象是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业主及对未成年人监管不严的父母,对违反禁令的未成年人本身只能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而不能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和人身自由的处罚。
  
  (二)宵禁的人群范围
  宵禁的人群范围即宵禁的对象,各国对宵禁的对象确定不一,就未成年人而言,涉及到年龄界限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的宵禁立法,大多确定在十六周岁以下。结合我国的实际及《民法通则》和《刑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二个年龄段,即:(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年龄段的为有选择的宵禁对象。之所以该年龄段确定为有选择的宵禁对象,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该年龄段的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不作为宵禁的对象,但如果是属于重点宵禁人群的除外;(2)16周岁以下的为完全的宵禁对象。包括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上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在未成年人中还需确定重点宵禁人群。我们认为,重点宵禁人群包括:(1)缓刑、管制、免刑、假释及“两劳”释放的未成年人。该类人群在宵禁期间除了不得进入宵禁的场所外,还要求不得在公共场所逗留和聚会;(2)流浪儿童。针对我国目前流浪儿童众多的情况,流浪儿童也应纳入到宵禁的对象之中,流浪儿童不得在公共场所露宿,一旦发现露宿者,则应由有关部门送至“流浪儿童救助中心”;(3)特殊生、辍学生。16周岁以下的学生大多处于九年义务教育时期,特殊生在校往往不服从学校的管教,在家不服从父母的监管,辍学生往往荒废学业,无所事事,成为夜间违法犯罪的一大隐患;(4)有劣迹的人员。如有偷盗习惯的或经常在公共场所滋事而被公安机关治安{亍政处罚的人,可以称为有劣迹的人员。
  
  (三)宵禁的场所
  宵禁场所的确定要宽窄得宜,主要应以易引发违法犯罪的场所为标准。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宵禁的场所可以确定为:网吧、游戏厅、录相厅、夜场影剧院、夜总会、卡啦OK厅、KTv包箱、桑拿洗浴中心、迪吧、麻将馆、酒家等娱乐场所及案件多发的地段和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宵禁的时间
  名国对宵禁时间规定不一,英国、爱尔兰规定为晚9时始,泰国为晚10时至凌晨6时,日本为晚23时至次日凌晨4时,时间周一至周五:晚10时至凌晨6时,布碌仑区对宵禁时间规定得比较详细;我国则规定凌晨2时至上午8时,同时还有法定节假日除外的规定。
  我们认为,规定宵禁的时间应照顾未成年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及法定的节假日,据此,规定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可延至午夜。时比较妥当。
  
  (五)宵禁的方式
  宵禁的方式主要有:(1)禁止离家外出,夜不归宿。在宵禁时间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监督未成年子女留于家中的义务,有控制未成年子女离家外出和夜不归宿的责任。一旦发现未成年子女擅自离家不归,则应及时向公安执行机关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可能进入和逗留场所的线索。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十二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2)禁止进入有关场所。网吧、游戏厅、录相厅等娱乐场所的业主有在宵禁时间内不接纳未成年人的义务。进入该场所的人必须必须出示证件,证明自己已成人;(3)禁止在有关场所逗留。警察发现未成年人在宵禁场所长时间逗留的,有权将其带回家或通知其监护人领回;(4)禁止购买管制物品。如禁止购买烟、酒;禁止购买刀具等。
  
  (六)宵禁的执法机关。
  与宵禁执法有关的部门有: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文化部门、民政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宵禁巡查及对违反宵禁者采取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娱乐场所是否违禁接纳未成年人,并及时采取工商行政处罚措施;文化部门负责网吧、影视场所的检查监督工作,清除以上场所的不健康因素;民政部门负责对流浪儿童、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遣送和安置。
  
  (七)违反宵禁的处罚。
  对违反宵禁者进行处罚是宵禁令实施的重要保证。处罚可以设定为:(1)罚款、责令严加监管。公安机关可以对监管不力而使未成年子女离家外出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进行治安罚款或责令对未成年子女严加监管;(2)强带回家、告诫、拘留。对违反宵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强行将其带回家中,或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并予以告诫,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治安拘留;(3)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宵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业主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要实行重款重处,如发现一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可以处罚款一万元以上,如果发现二次的,则除罚款外,加责令停业整顿,如果发现三次,则吊销营业执照。(4)强制切断信号。对多次违反宵禁的网吧、游戏厅,电信部门可以强制切断网络信号;(5)强送工读学校。对多次违反宵禁屡教不改的在校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强送工读学校的措施;(6)撤消缓刑、假释。对违反宵禁2次以上的未成年缓刑、假释人员,可以建议撤消缓刑和假释送监。
  
  (八)宵禁的监督制度
  为保证宵禁的正常实施,还应设置科学的宵禁监督制度。首先,要确定监督部门,包括人大、政法委、团县委、关工委、未保委、妇联、工会等,对有关部门执行宵禁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次,要设置举报箱、举报专线,鼓励公民积极举报,使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夜间的动态,及时出警。第三,鼓励自发组织夜间巡逻队,到宵禁场所周边及公共场所巡逻,协助公安执法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总之,在我国对宵禁进行立法意义十分重要,且具有可行性,建议立法部门在充分调研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早制定宵禁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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