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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right to social security)作为一项权利的明确提出,始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但这一权利具体化的思想则应以英人贝弗里奇1941年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为标志.贝弗里奇的报告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权”这一概念,但报告中所提出的全体公民平等享有,由国家予以平等保障的因社会风险导致的损失的补偿和救济以及享有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的理念,则可以说是社会保障权应有之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