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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其长期扎根基层与群众交往密切,丰富的普法教育、安置帮教等社区工作经验和牢固的群众基础,势必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是,其职能性质和管辖范围以及基础力量等已经不能满足和包容我国社区矫正不断发展的需要。文章分析当前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合理性,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模式进行探讨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