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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实施振兴东北政策两年来,东北三省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以辽宁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新批利用外资项目1200个,实际利用外资22.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黑吉两省吸引外资也呈现良好势头。但是,由于东北三省吸引外资的环境建设方面存在诸多缺憾,吸引外资后劲显示不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决定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也越来越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对东北三省来讲,如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由政策性引资向服务性、环境性引资转变,是东北振兴重要又紧迫的课题。
东北地区外商投资
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中,优化投资环境最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东北地区在执法和司法等工作中存在许多妨碍引资工作,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人员心态不稳、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与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部门受到的干预过多,办案程序缺乏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各执法部门办事程序不统一,外商在寻求司法保护解决问题时,困难重重,成本过高;执法和司法效率低,投资实现法律救济的时间过长;社会的信用度普遍偏低。由于有关信用度的法律规定较少和不规范,违约的成本极低,而履约方追索违约成本又过高,因此合同的不履行,甚至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相当普遍。投资者的许多债权根本无法实现……上述状况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东北地区的引资工作很难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东北振兴将遥遥无期。
东北地区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东北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个公平、稳定、统一、具有灵活性的投资法律环境。吸引外资,留住外资,确保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转变观念,培养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我们首先要抓住入世和东北振兴的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执法和司法人员依法治国、国民待遇、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的理念和规则意识;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加紧培养专家型人才,并从律师、大学里优秀法学教师等社会优秀人才中择取菁华,作为专职或兼职人员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2)清理、废止各种限制外资进入、发展的法规、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按照修改后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结合GATS协议的具体承诺,定期进行修正。进一步开放东北地区外资准入的领域,清理、废止各种限制外资进入、发展的法规、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削减国有经济垄断的行业和领域,除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部门和在国内有一定发展前途需要保护的行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其余应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地区宏观经济目标,通过产业政策加强对外投资的导引,鼓励外资流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向节约能源、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的产业。
(3)立法必须透明、规范与合理。在制定本地区招商引资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征求多方面意见,尤其是要吸收投资者参与立法,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和规章。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以此推动招商引资和经济的更大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透明、规范与合理。要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外资法律、政策公告机制,公布现有的与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且保证外国投资者能正确理解相关内容;二是明确规定只执行那些公布了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三是维护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明确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同一地方的外资法规之间必须统一协调。法规、政策制定以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减少外商投资的政治风险。
(4)通过机构改革来解决行政、司法和执法的统一与高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快捷的办事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东北地区应借鉴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加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让相关部门合署办公,而不改变部门的基本性质,通过这种形式来扩大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执法的效率,方便投资者。同时,通过立法的渠道,规定执法程序,给每级机构和部门乃至每个公务员划定权限,在此权限内有充足的决定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熏营造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实施敞开式集中办公、无距离挂牌服务等方式,增加国家机关部门工作透明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各执法部门也要强化开放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新机制。执法部门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要遵守WTO规则,力争达到手续简便、规则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司法部门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规则意识,确保公正司法。
(5)营造宽松法制环境,让投资者充分享受经营自主权。营造宽松法制环境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可以从宽的不从严,可以不处罚的就不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投资者一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应尽可能地通过指导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投资者合法的行为应予以鼓励与支持,使投资者真正感受到宽松的投资法制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他们可以有最大的发挥空间,而不是担惊受怕。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应完成从领导者到中立者的角色转换,应依据国民待遇等原则,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是利用法律干预而是运用法律尽快地为他们解决问题。
(6)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引进国外有关的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不守信者惩罚的力度。
提升政府信用吸引外资
振兴东北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同时,信用环境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信用就等于失去市场。而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信用又处在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入世后,过去那种依靠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招商软环境的方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已经越来越小,如何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杜绝政策体制上朝令夕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招商引资能否获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招商最大的诚信所在。
东北地区当前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政府信用缺失现象十分严重。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盲目干预,任意撕毁合同与协议,漠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是主动为投资者服务,而是要老板请客,去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使投资者不堪重负;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随意性大,吃、拿、卡、要,凡是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办,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坚决不办。把执法活动作为创收手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政府信用缺失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信心。因此,在东北振兴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信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性,花大力气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拉动东北经济的振兴与复苏。
(1)强化政府官员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应倡导和加强信用教育与宣传,培养政府官员的信用观念、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这些不仅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激发政府官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克服工作中的不良偏好,推动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完善政府失信的惩戒机制,建立刚性的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如把政府官员的失信行为作为其政绩评价、官职升迁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政府问责制。由于政府失信的责任主体缺位,以政府集体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往往成为政府官员相互推诿责任冠冕堂皇的借口。为杜绝这种现象,必须落实信用责任主体,把失信的惩戒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官员头上,防范以及制止政府官员的随意失信,漠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建设法治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提升政府信用、优化投资环境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是将决策规范、政策鼓励与法律保障紧密地结合起来,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从法律上明确优惠政策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代替行政优惠,凡出台的地方性政策必须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提交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在条件成熟时应尽量将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二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的最佳信用,能够维护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能够抑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随意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搞权力寻租,克服行政行为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从法律上保护政府信用的实现。
(3)完善服务体系。政府的职责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东北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管理外商投资的行政程序规范。简化东北地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集招商引资的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让投资者只需进“一个门”就可办齐有关投资的各项手续;适当扩大东北地区省级政府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除了国家重大项目或者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产业和优势类产业的项目,只需省市级政府审批。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由政府特设或指定的具有政府担保职能的保险机构提供政治风险保证。政府通过备忘录等形式承诺对外国投资者、三资企业的财产不进行国有化、征收、征用。三是完善律师、公证等行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帮助投资者及时获得法律保障与救助。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政策,进一步促进公证和律师行业的发展,强化行业协会,完善执业规范,提高行业信誉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公平有序的执业竞争环境,使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帮助,解决投资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东北投资建厂,带动该地区经济的发展与振兴。
东北地区外商投资
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中,优化投资环境最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东北地区在执法和司法等工作中存在许多妨碍引资工作,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人员心态不稳、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与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要求不相适应;司法部门受到的干预过多,办案程序缺乏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各执法部门办事程序不统一,外商在寻求司法保护解决问题时,困难重重,成本过高;执法和司法效率低,投资实现法律救济的时间过长;社会的信用度普遍偏低。由于有关信用度的法律规定较少和不规范,违约的成本极低,而履约方追索违约成本又过高,因此合同的不履行,甚至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相当普遍。投资者的许多债权根本无法实现……上述状况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东北地区的引资工作很难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东北振兴将遥遥无期。
东北地区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东北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个公平、稳定、统一、具有灵活性的投资法律环境。吸引外资,留住外资,确保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转变观念,培养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我们首先要抓住入世和东北振兴的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执法和司法人员依法治国、国民待遇、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的理念和规则意识;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加紧培养专家型人才,并从律师、大学里优秀法学教师等社会优秀人才中择取菁华,作为专职或兼职人员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2)清理、废止各种限制外资进入、发展的法规、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按照修改后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结合GATS协议的具体承诺,定期进行修正。进一步开放东北地区外资准入的领域,清理、废止各种限制外资进入、发展的法规、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削减国有经济垄断的行业和领域,除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部门和在国内有一定发展前途需要保护的行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其余应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地区宏观经济目标,通过产业政策加强对外投资的导引,鼓励外资流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向节约能源、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的产业。
(3)立法必须透明、规范与合理。在制定本地区招商引资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征求多方面意见,尤其是要吸收投资者参与立法,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和规章。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以此推动招商引资和经济的更大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透明、规范与合理。要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外资法律、政策公告机制,公布现有的与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且保证外国投资者能正确理解相关内容;二是明确规定只执行那些公布了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三是维护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明确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同一地方的外资法规之间必须统一协调。法规、政策制定以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减少外商投资的政治风险。
(4)通过机构改革来解决行政、司法和执法的统一与高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便利、快捷的办事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东北地区应借鉴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加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让相关部门合署办公,而不改变部门的基本性质,通过这种形式来扩大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执法的效率,方便投资者。同时,通过立法的渠道,规定执法程序,给每级机构和部门乃至每个公务员划定权限,在此权限内有充足的决定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熏营造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实施敞开式集中办公、无距离挂牌服务等方式,增加国家机关部门工作透明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各执法部门也要强化开放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新机制。执法部门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要遵守WTO规则,力争达到手续简便、规则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司法部门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和规则意识,确保公正司法。
(5)营造宽松法制环境,让投资者充分享受经营自主权。营造宽松法制环境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可以从宽的不从严,可以不处罚的就不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投资者一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应尽可能地通过指导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投资者合法的行为应予以鼓励与支持,使投资者真正感受到宽松的投资法制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他们可以有最大的发挥空间,而不是担惊受怕。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应完成从领导者到中立者的角色转换,应依据国民待遇等原则,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是利用法律干预而是运用法律尽快地为他们解决问题。
(6)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引进国外有关的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不守信者惩罚的力度。
提升政府信用吸引外资
振兴东北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同时,信用环境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信用就等于失去市场。而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信用又处在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入世后,过去那种依靠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招商软环境的方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已经越来越小,如何大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杜绝政策体制上朝令夕改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招商引资能否获得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招商最大的诚信所在。
东北地区当前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政府信用缺失现象十分严重。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盲目干预,任意撕毁合同与协议,漠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是主动为投资者服务,而是要老板请客,去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使投资者不堪重负;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随意性大,吃、拿、卡、要,凡是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办,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就坚决不办。把执法活动作为创收手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政府信用缺失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信心。因此,在东北振兴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信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性,花大力气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拉动东北经济的振兴与复苏。
(1)强化政府官员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应倡导和加强信用教育与宣传,培养政府官员的信用观念、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这些不仅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激发政府官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克服工作中的不良偏好,推动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完善政府失信的惩戒机制,建立刚性的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如把政府官员的失信行为作为其政绩评价、官职升迁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政府问责制。由于政府失信的责任主体缺位,以政府集体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往往成为政府官员相互推诿责任冠冕堂皇的借口。为杜绝这种现象,必须落实信用责任主体,把失信的惩戒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官员头上,防范以及制止政府官员的随意失信,漠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建设法治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提升政府信用、优化投资环境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是将决策规范、政策鼓励与法律保障紧密地结合起来,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从法律上明确优惠政策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代替行政优惠,凡出台的地方性政策必须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提交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在条件成熟时应尽量将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二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的最佳信用,能够维护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能够抑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随意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搞权力寻租,克服行政行为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从法律上保护政府信用的实现。
(3)完善服务体系。政府的职责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东北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管理外商投资的行政程序规范。简化东北地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集招商引资的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让投资者只需进“一个门”就可办齐有关投资的各项手续;适当扩大东北地区省级政府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除了国家重大项目或者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产业和优势类产业的项目,只需省市级政府审批。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由政府特设或指定的具有政府担保职能的保险机构提供政治风险保证。政府通过备忘录等形式承诺对外国投资者、三资企业的财产不进行国有化、征收、征用。三是完善律师、公证等行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帮助投资者及时获得法律保障与救助。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政策,进一步促进公证和律师行业的发展,强化行业协会,完善执业规范,提高行业信誉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公平有序的执业竞争环境,使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帮助,解决投资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东北投资建厂,带动该地区经济的发展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