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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修訂後的《著作權法》中加入了新的著作權保護對象: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確立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民事權利。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