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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权利并非都是为自身利益之实现。其独特之处在于那些服务于信托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权利。从民法意义上看,这些权利可概括为管理处分权,在金融领域表现为投资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往往没有在法律中被具体化,只要受托人的管理与处分行为不违背受托人义务即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则被具体化。受托人享有投资权是提升信托财产价值的需要,可以发挥受托人专业理财的优势,也是委托人精力不足的结果。为了信托目的的实现,需要对受托人的权利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