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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于2011年7月11日到某造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当日至2016年7月31日,约定岗位为管理员,月工资3500元。2016年4月6日,造船公司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将程某的工作部门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为管理员。程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去预装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