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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的侵权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媒体报道与公民、法人人格权之间的纠纷;另一类是媒体批评报道与国家机关所谓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除少数涉及刑法的之外,适用的都是民法,特别是后一类案件,由于媒体在举证方面的不利地位,绝大部分以败诉告终。这不仅挫伤了媒体对国家机关监督的积极性,而且助长了一些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重新审视媒体批评报道与国家机关名誉权冲突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通过积极推进宪法司法化,保护媒体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