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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政府采购具有降低财政支出、调节宏观经济秩序、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等作用,是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能有效平衡社会需求和供给,保护和扶持民族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和公益事业都能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政府采购的立法现状呈现出诸多弊端。本文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内容
政府采购又称为公共采购,在欧盟官方及欧洲各国泛指采用公共资金的各个国家机关、政治团体、社会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动用公共资金时,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则指的是各级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合法的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需求量小、范围狭窄、信息发布不畅
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当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包括政府所有项目的购买支出预算。但根据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数据情况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一些财政专项购买的设备、公共车辆和采购标额以上的一些易于调整并且符合一般标准化的产品,而例如办公楼的工程土建采购、装修维修费用及市政维护项目、市政设施等涉及的采购资金比较大的工程类项目等却并未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当中。
(二)核心目标实效性不强
政府采购的核心目的是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和廉政建设的推荐,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往往在公共资金使用和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频出。政府采购的实效性与核心目标差距较大,在立法前存在的问题理发后依然存在。
(三)政府采购内容不广泛、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和准绳。但是这两部法律本身就具有矛盾性,立法思维和立法技术存在冲突。
(四)政府采购队伍素质不高,缺乏专业化人才
政府采购工作本身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广泛,业务复杂,商品的采购活动涉及到经济,理工,法律等多方面的学科知识,这就要求采购管理人员具备较全面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相关的法规政策知识。但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府采购队伍素质偏低,并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制约了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降低了采购效益。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的成因分析
(一)我国的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导致存在漏洞
我国的行政立法模式为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其中心理念为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提请权和法律草案拟定权主导立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两项立法内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关于采购人、供应商的利益和诉求的机会并没有包括在内。与此同时,政府的采购法制也存在诸多漏洞,譬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不当导致供应商承担严重结果,因为供应商繁琐的救济渠道而导致法律条款执行力变弱等等, 这些缺陷极易被有心者当做可乘之机,钻法律漏洞,从政府采购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
现行的监督模式过分强调监督权的执行,忽视政府采购过程中其他参与者的诉求和权利。为了保证制度贯彻执行的效果,就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机制的保障,有的单位由此逃避制度的制约,严重影响了采购制度的公正性,违背了建立监督机制的初衷。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一)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的主要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采购法律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完整的采购体系,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可以有效的保证采购方式,采购行为,采购程序合理有序的进行。
(二)对现有的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改革
政府应该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来保证采购程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单位的预算和核算方式要准确无误的进行,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在程序上的缩减使采购资金不用层层向下拨给用款单位,而是直接划拨给供应商。
(三)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素质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较短,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府采购法规的熟悉度,在实际操作中提高相应的综合知识业务能力,是推进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监督制约体系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由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的,其对有关部门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范围,方式,程序,质疑投诉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有力的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各采购单位有效执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的素质、评标的过程和公平性,合同执行力,对重要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的全程参与,这样才能确保其有效进行。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只有短短的10多年时间,但是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实行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它包含了广泛的专业知识,建立健全而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机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合理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保证。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保证了择标过程的合法性,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长春市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政府采购具有降低财政支出、调节宏观经济秩序、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等作用,是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能有效平衡社会需求和供给,保护和扶持民族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和公益事业都能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政府采购的立法现状呈现出诸多弊端。本文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内容
政府采购又称为公共采购,在欧盟官方及欧洲各国泛指采用公共资金的各个国家机关、政治团体、社会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动用公共资金时,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则指的是各级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合法的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需求量小、范围狭窄、信息发布不畅
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当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包括政府所有项目的购买支出预算。但根据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数据情况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一些财政专项购买的设备、公共车辆和采购标额以上的一些易于调整并且符合一般标准化的产品,而例如办公楼的工程土建采购、装修维修费用及市政维护项目、市政设施等涉及的采购资金比较大的工程类项目等却并未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当中。
(二)核心目标实效性不强
政府采购的核心目的是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和廉政建设的推荐,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往往在公共资金使用和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频出。政府采购的实效性与核心目标差距较大,在立法前存在的问题理发后依然存在。
(三)政府采购内容不广泛、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和准绳。但是这两部法律本身就具有矛盾性,立法思维和立法技术存在冲突。
(四)政府采购队伍素质不高,缺乏专业化人才
政府采购工作本身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广泛,业务复杂,商品的采购活动涉及到经济,理工,法律等多方面的学科知识,这就要求采购管理人员具备较全面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相关的法规政策知识。但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府采购队伍素质偏低,并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制约了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降低了采购效益。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的成因分析
(一)我国的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导致存在漏洞
我国的行政立法模式为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其中心理念为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提请权和法律草案拟定权主导立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两项立法内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关于采购人、供应商的利益和诉求的机会并没有包括在内。与此同时,政府的采购法制也存在诸多漏洞,譬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不当导致供应商承担严重结果,因为供应商繁琐的救济渠道而导致法律条款执行力变弱等等, 这些缺陷极易被有心者当做可乘之机,钻法律漏洞,从政府采购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
现行的监督模式过分强调监督权的执行,忽视政府采购过程中其他参与者的诉求和权利。为了保证制度贯彻执行的效果,就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机制的保障,有的单位由此逃避制度的制约,严重影响了采购制度的公正性,违背了建立监督机制的初衷。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一)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的主要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采购法律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完整的采购体系,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可以有效的保证采购方式,采购行为,采购程序合理有序的进行。
(二)对现有的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改革
政府应该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来保证采购程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单位的预算和核算方式要准确无误的进行,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在程序上的缩减使采购资金不用层层向下拨给用款单位,而是直接划拨给供应商。
(三)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素质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较短,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府采购法规的熟悉度,在实际操作中提高相应的综合知识业务能力,是推进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监督制约体系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由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的,其对有关部门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范围,方式,程序,质疑投诉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有力的监督检查才能确保各采购单位有效执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的素质、评标的过程和公平性,合同执行力,对重要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的全程参与,这样才能确保其有效进行。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只有短短的10多年时间,但是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实行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它包含了广泛的专业知识,建立健全而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机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合理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保证。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保证了择标过程的合法性,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长春市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