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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水利合同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水利合同不仅可以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可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按工期和质量顺利完成。但是,在现实的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不按工期完成任务、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解决措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委托监理人把建筑物结构图、配筋图、体形图、设计图、浇筑图、加工图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给承包人。但有些建设单位,一方面由于其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没有明确,不能把施工图纸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给施工单位。另一方面,由于征地拆迁问题没有解决好,群众干扰和阻挠施工,以至于施工用地不能及时地提供给施工方。另外,提供劳务人员和机械设备也不能很好的满足施工的要求,以至于施工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二)施工单位自行更换驻地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应由承包人指派。但项目经理指派和更换,均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如果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同时承包人,并委托其他的代表替其行使职责。但有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经理人员全部更换。
(三)施工单位不按工期完成任务:《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工程项目,应该向监理人报送赶工计划,并制定赶工措施报告交由监理人进行审批。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制定的赶工措施要保证工期能按照后来制定的计划完工,如果制定赶工计划后执行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那么项目承包人不仅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费用,而且还应支付项目违约金。虽然合同条件对上述条款做了规定,但是有些施工单位并没有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向项目承包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以至于造成工期严重被延误。
(四)不按合同提交付款申请单和支付工程款:《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全部工程价款和其它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的详细证明文件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完工付款申请单要求一式四份,并且工程有关价款是在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之内的。但有些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另外,《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复核,在于承包人共同协商不妥之处,并进行完善修改后,监理人进行签字,并把完整的完工付款证书交由发包人进行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付款证书的42天内完成审核,并把工程款项及时交给承包人。但有些建设单位并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项,以至于现实中出现水利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比较多。
(五)监理单位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在工程项目中应公正的履行职责,在审批文件、确定价格、做出指示的时候,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在涉及到其它工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对事实进行查明,并与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做出公正的决策。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派出监理人员,而且有些驻地监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另外,有些建立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和控制不严,验收资料和工程结算表签字不及时,或有些不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签字,以至于水利工程工期延误或质量不达标。
二、水利合同后期执行的解决措施
(一)對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规范是后期合同顺利执行的基础。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合同范本,对签订主体、合同编号、单位印章、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并通过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签订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的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款项审批等,保证工期、质量和工程款项都按照合同履行到位。防止出现不按照合同规定延误工期、质量监管不严、工程款项不到位等现象出现。
(三)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宣传和学习:水利工程有关的项目单位各方要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学习,认真了解《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项条款。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在项目进程中,完全按照合同的条款认真执行,并在出现违约现象时,按照规定的条款进行索赔。
(四)建立合同备案和档案制度: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对水利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并做好工程项目主体单位的诚信记录,通过记录约束项目主体行为,从而规范工程市场秩序。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合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合同设立损害对方的利益或不履行工程合同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并对项目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比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约定价款金额的10%,并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当有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付款时,主管部门应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
三、结语
随着国家在水利方面的投资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水利合同在工程建设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不仅要建立合同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且还要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以便减少水利工程的纠纷,提高水利工程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促进水利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国奎,申先龙.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海河水利. 2007(01)
[2]刘淑梅,王洪军.水利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浅析[J].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24)
[3]吴晓燕.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与体会[J].经营管理者.2010(09)
[4]王晓红.水利工程的造价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8)
[5]刘亚丽,杨勇.浅谈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7)
关键词: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解决措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委托监理人把建筑物结构图、配筋图、体形图、设计图、浇筑图、加工图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给承包人。但有些建设单位,一方面由于其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没有明确,不能把施工图纸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给施工单位。另一方面,由于征地拆迁问题没有解决好,群众干扰和阻挠施工,以至于施工用地不能及时地提供给施工方。另外,提供劳务人员和机械设备也不能很好的满足施工的要求,以至于施工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二)施工单位自行更换驻地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应由承包人指派。但项目经理指派和更换,均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如果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同时承包人,并委托其他的代表替其行使职责。但有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经理人员全部更换。
(三)施工单位不按工期完成任务:《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工程项目,应该向监理人报送赶工计划,并制定赶工措施报告交由监理人进行审批。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制定的赶工措施要保证工期能按照后来制定的计划完工,如果制定赶工计划后执行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那么项目承包人不仅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费用,而且还应支付项目违约金。虽然合同条件对上述条款做了规定,但是有些施工单位并没有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向项目承包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以至于造成工期严重被延误。
(四)不按合同提交付款申请单和支付工程款:《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全部工程价款和其它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的详细证明文件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完工付款申请单要求一式四份,并且工程有关价款是在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之内的。但有些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另外,《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复核,在于承包人共同协商不妥之处,并进行完善修改后,监理人进行签字,并把完整的完工付款证书交由发包人进行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付款证书的42天内完成审核,并把工程款项及时交给承包人。但有些建设单位并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项,以至于现实中出现水利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比较多。
(五)监理单位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在工程项目中应公正的履行职责,在审批文件、确定价格、做出指示的时候,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在涉及到其它工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对事实进行查明,并与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做出公正的决策。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派出监理人员,而且有些驻地监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另外,有些建立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和控制不严,验收资料和工程结算表签字不及时,或有些不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签字,以至于水利工程工期延误或质量不达标。
二、水利合同后期执行的解决措施
(一)對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规范是后期合同顺利执行的基础。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合同范本,对签订主体、合同编号、单位印章、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并通过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签订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的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款项审批等,保证工期、质量和工程款项都按照合同履行到位。防止出现不按照合同规定延误工期、质量监管不严、工程款项不到位等现象出现。
(三)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宣传和学习:水利工程有关的项目单位各方要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学习,认真了解《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项条款。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在项目进程中,完全按照合同的条款认真执行,并在出现违约现象时,按照规定的条款进行索赔。
(四)建立合同备案和档案制度: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对水利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并做好工程项目主体单位的诚信记录,通过记录约束项目主体行为,从而规范工程市场秩序。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合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合同设立损害对方的利益或不履行工程合同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并对项目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比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约定价款金额的10%,并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当有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付款时,主管部门应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
三、结语
随着国家在水利方面的投资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水利合同在工程建设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不仅要建立合同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且还要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以便减少水利工程的纠纷,提高水利工程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促进水利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国奎,申先龙.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海河水利. 2007(01)
[2]刘淑梅,王洪军.水利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浅析[J].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24)
[3]吴晓燕.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与体会[J].经营管理者.2010(09)
[4]王晓红.水利工程的造价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8)
[5]刘亚丽,杨勇.浅谈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