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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是非洲西部的一个国家,位于非洲西部、几内亚湾北岸,地形南北长、东西窄。全境大部地区为平原,东部有阿克瓦皮姆山脉,南部有夸胡高原,北部有甘巴加陡崖。加纳的货币为加纳赛地,在西非国家中属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加纳的工业基础薄弱,原料依赖进口,相比之下农业是加纳的经济支柱,此外林业也是加纳重要的经济产业,黄金、可可和木材是加纳的三大传统出口产品。按世界银行标准,加纳自2010年起从低收入国家进入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加纳现行的税法是于2001年通过的新税法,接下来对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介绍。
企业税征收税种
加纳主要征收的税种同样包括企业税、资产利得税、增值税等,下面具体介绍一些税项的具体征收制度。
在加纳,除非税法中明确说明了免予征税,否则所有企业(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都需为与其经营和投资活动相关的,来源于、发生在、带入至和接受于加纳的所得,在依照税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后计算应缴所得税额。企业税的税率一般为25%,但对某些企业适用不同的激励税率。根据加纳政府2011年公布的财政政策,因其非盈利目的而处于免税状态的机构,自当年起也要为其来源于商业活动的所得征税。各个企业实体独立于其股东单独缴税,所有企业都需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后提交纳税申报单。同时还要求企业以国内收入署或企业本身在经由国内收入署许可的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暂缴税评估为基础,为其当年所得按季缴税。
除此之外,商业企业需要为其应缴税资产所实现的利得缴税。应缴税资产包括土地(非加纳农业用地)、建筑、股份、商誉、业务及营业资产等等。非应税资产包括待销存货、加纳证券交易所建立后前15年在此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证券,以及如机动车辆、厂房和机器、海空运输、计算机等类别的资产。在出售上述资产时,企业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当一企业在进行兼并、合并、重组之后,其基本所有权仍继续保持在企业总资产的25%以上时,该企业在兼并、合并、重组过程中得到的利得,免予征税。此外,不超过50万加纳塞地的资产利得也无需缴纳利得税。
任何外国企业在加纳进行商业活动的分支机构,同加纳其他所有企业实体一样缴税。为了防止各种避税计划(例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分散所得等),国税局局长有权根据整个集团的营业额来调整分支机构的可征税所得。当企业将其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汇回本国时,将被要求按汇回额的10%缴税。值得注意的是,此税不包括在任何已付的企业税之内。
增值税为消费者通过注册过的个人或商业机构为某些商品和服务向国家缴纳间接税。税率为商品及服务价值的12.5%,这其中不包括2.5%的国家医疗保险费。对于零售商,统一的收费税率为3%(不计算投入或输出的增值税)。每一财年的预算中都会对商品和服务提出相应的起征点。每年征税额低于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结合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的方案。在消费税项中,对塑料包装材料和产品征收20%的环境税,并且将向烟草征收的消费税率从140%增长至150%。增值税法中对免税有特别说明,免予征税的供应包括农产品及农业原材料、印刷品、经批准的医疗及医药供应、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土地、建筑物及构造物。进口需要缴税。从加纳出口商品的适用税率为零税率。自2011年起,正式废止保税仓库设施内增值税的延期支付,但制造业所需原材料除外。
应税所得的确认
在加纳,企业的应税所得在确认时,除需考虑存货计价、资产利得及亏损还有股息等因素之外,政府还针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给予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士资本免税额。下面对各项进行进一步介绍。
由于推行了资本免税额,所以企业的任何固定资产的折旧在计算可纳税所得时都不允许扣除,而由资本免税额来进行补偿。
加纳政府所施行的资本免税额是专门针对固定资产,即可折旧资产来拨放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从事经营的人士于每一纳税年度按年取得。若要取得免税额,资产需为由经营体所有的资本性质资产,且需在期间内用于继续经营活动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存在于该经营体中直到年终。同时,任何新资产的取得,都需在投入经营使用一个月后通知国税局长。加纳2001年通过的新税法中将可折旧资产归类为六类,1 –4类(资金联合组)的资产被放进不同的组并且用余额递减法按20%到80%之间不等的折旧率计提折旧。5类(建筑物)按成本的10%,而6类(知识或工业产权)按其估计有效期限进行折旧。当属于1 –4类的资产被处理后,所变现的价值需在剩余值计算资本免税率前从其所属资金联合组中扣除。当一件资产的销售可以还清资金联合组的折旧后资产价值,并且还有额外的处理收益时,此超额计入当年所得中并一同计税。当资金联合组中的资产都已处理完毕,但处理收益不足以抵清其折旧后资产价值的,将于年底对未偿付的折旧后资产价值给予资本免税额,用于将资金联合减至零。对5类和6类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方法。此方法确保商业机构在处理发生亏损时有恢复成本且在有利得时不会被过度征税。
在存货的计价方面,出于避税目的,存货及在产品按成本或市值中的较低者计价。无论怎样,任何持续使用且为会计原理所接受的存货计价方法都是受承认的。
对于资产的利得或亏损,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报告的利得或亏损,分别不予计税或不可扣除。利得需从利润中扣除,而亏损需计入利润中。这一规定与新税法中不承认经营者设定的折旧政策一致。
当居民企业支付股息时,无论对象为居民或非居民个人亦或合伙人,除免税股息外,都应按8%的税率缴税。利润的资本化当做按企业股东在企业中各自权益比例支付的股息来对待,且按8%的税率征税。当一个企业(由不超过五个人控制)于一段合理时间内记录了利润却不宣布发放股息,税务局长有权将一部分企业所得作为已分配股息并对此征税。免税股息为由一居民企业向另一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当接收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企业25%的投票权时,此股息为免税股息。该免税不适用于意图进行利润或股息避税安排而支付的股息。
与之前介绍过的国家略有不同的是,加纳未与其他国家签署大量的避免双重税收协议,现在仅同英国、法国、意大利、南非、比利时、荷兰和德国7个国家缔结了双重协议。在协议中,对利息、许可费及股息的税率做出了规定。
个税缴纳
加纳的个人需为其来自雇佣、经营或投资的利得或利润缴税。对于居民个人,他(她)需为其产生于、来源自、带入至或获得于加纳的所得缴税,而对于非居民个人,需为其产生于和来源自加纳的所得缴税,无论该所的是否在加纳获得。若一个人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在加纳逗留总时间达到或超过183天,则他或她将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需要合计其所有的所得,并在根据获取所得的类型而进行不同的调整后对其征税。总计所得不包括资产利得、赠予及租赁所得。
个税的税率在0%到25%之间累进。年总所得不超过1,008加纳塞地的征税税率为0%。所有超过16,200加纳塞地的所得按25%的税率征税。在政府2011年的财政政策中,免税所得计划为1,100加纳塞地然后25%的税率仅适用于超过20,280加纳塞地的年总所得。对雇员在婚姻、年长、处于儿童教育年龄的受抚养人以及培训费用方面的优惠措施进行了向上修正。此外,除某些免税情况外,每个人都需为其个人在一课税年度内所收到的应缴税赠品,按其总价值缴纳赠予税,税率由在5%至15%之间不等。当个人将所收数额用于取得置换资产、向离婚或事实分居的原配偶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或向配偶或某些亲属转让资产时,按规定可以免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