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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是否应如现场勘验笔录一样作为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归入卷宗。方法对《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的溯源、实际运用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与现场勘验笔录比较异同。结果《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与现场勘验笔录在记录的范围和内容上,证据意义的范畴归属、承载形式不同。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作为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归入卷宗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