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的探讨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ky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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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当前已开始逐步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该体系的一个主要出发点为加强庭审过程的实质化。基于对我国当前庭审中存在问题的了解和研究,本文指出了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在保证庭审中辩诉方权益的同时,提升我国法治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原则
  作者简介:季飞国,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研究方向: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47
  虽然当前我国的司法系统已经认识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性,但是未能全面落实审判中心制度。当前的司法系统依然沿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该制度中,法官的话语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辩诉方的权益也无法被充分维护,这与我国司法体系建立的初衷不符。要全面落实审判中心原则,庭審实质化建设作为司法体系的基础,更需要被全面落实与建设。
  一、当前我国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司法系统中,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当前沿用的核心思想为“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该项制度中,法官在庭审过程偏向控诉方提交的材料为审判依据,无法保证庭审的实质化。该项制度对庭审实质化的冲击包括以下方面:
  1.控辩双方力量不对等。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基础在于法官拥有庭审过程的主导权。而要提升庭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需要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等,由法官对双方进行审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合理审判。所以从庭审中的力量配置来看,最终需要建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式的庭审体系。但是在当前的庭审过程中,通常控诉方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导致法官庭审过程中无法有效分析辩诉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容易使法官做出错误审判。
  2.辩诉方无法有效参与侦查。在当前的庭审过程中,辩诉方受限于资源和人员配置等因素,无法参与整个案件侦查过程,这导致在庭审过程中,辩诉方提交的证据链往往存在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让法官做出错误判断。
  3.法院方面话语权不足。要保证庭审的实质化,需要保证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然而由于当前采用的司法体系为“侦查中心原则”,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侦查的作用,极大降低了庭审中法院的话语权,最终无法实现对审判过程的实质化建设。
  二、 刑事庭审实质化意义
  对于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建设,具有以下意义:
  (一)保障辩诉方权益
  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侦查方面占据整个庭审的主导地位,所以这种体系在沿用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牺牲辩诉方权益的现象,这与我国的法制精神相背离。通过庭审的实质化建设,能够增加庭审过程中辩诉方的话语权,实现对辩诉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强化法制精神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已经规定只有法院拥有审判权,其他机构只能拥有侦查权和审查权,但是由于当前使用的审判原则与司法体系间存在严重冲突,所以在民众看来,法院失去了原有的庄严性,导致民众失去了应有的法制精神,提升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几率。
  (三)提高审判科学性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审核力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我国的司法体系科学性无法得到很大提升,原因在于司法体系中未能全面推行庭审实质化建设。通过庭审实质化建设能够平衡控辨双方的力量配比,让法官能够在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判决,充分提高审判的科学性。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建设措施
  (一)全面推行审判中心原则
  我国近年来已经开始逐步推行审判中心原则,在该原则的落实过程中,会让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为审判程序服务。基本要求为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侦查机关的工作进行研究与分析,达到提高起诉质量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法院的地位相较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更为突出,所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占据庭审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听取控辨双方充分意见让法官做出公正判决,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
  在现有的庭审制度中,检察机关会在起诉中对侦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注明对被告人的审判建议。对于法官来说,这种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判断造成影响,很容易导致其在审判过程中按照控诉方的思维体系做出判断,这种思维模式显然对辩诉方不利。换而言之,控诉方在庭审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种现象延缓了我国的刑事庭审实质化建设步伐。而审判中心原则要求控诉方在起诉中,只能按照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提交相关材料,不可在起诉书中提出审判建议,并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要以庭审过程为核心,所以通过落实审判中心原则能够全面推行庭审的实质化建设,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性。
  (二)平衡庭审中力量配比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庭审中控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原因在于辩诉方通常无法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证据链。而控诉方由于具备专门的侦查机关,所以证据链的完整性要远高于辩诉方,使辩诉方在庭审中处于下风,这种现象是导致庭审虚幻化的根本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面平衡庭审过程中控辨双方的力量配比,要达成这一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
  1.辩诉方参与侦查过程。影响庭审中控辨双方力量配比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于辩诉方无法参与整个侦查过程,这导致在庭审过程中,辩诉方往往无法提交有效材料,甚至会让侦查机关采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所以在庭审实质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让辩诉方也参与到侦查机关的运行中,这种方式不但能够让辩诉方也获取完善的证据链,也会对侦查机关起到很强的监督效果。
  2.提升法官话语权。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由于法官的庭审地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让控诉方处于庭审中的主导地位;所以要进行庭审的实质化建设,需要通过各项法律法规的充分有效践行来保证法官的庭审地位,为平衡控辨双方的力量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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