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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侵犯知识产权罪违反了知识和产权保护法规,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包括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大量增加,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案例在提醒着我们,我国刑法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给予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由于我国立法在1997年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别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以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比较晚。以上均表明我国刑法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罚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表现;刑法;刑罚
针对知识产权本身来说,其包括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属于无形的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物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之中,同时存在多个主体共同使用的情况。鉴于此,知识产权非常容易被侵犯,且侵犯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因此,必须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研究,完善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罚,保护知识产权。
一、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的定罪量刑种类层次
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有两类,对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情节不同,量刑也不同。
1.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情节严重的刑法如何处罚
第一,我国刑法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处罚是:犯本罪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处罚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处罚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处罚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对于单位犯上述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列举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主要包括7种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下面,我们以其中三种罪为例来探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1.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来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第219条规定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信息性、实用性、经济性、秘密性、合法性和时间的无限性;第二、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有: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第三、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第四、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认定时要注意其泄露的是单纯的商业秘密,还要注意鉴定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以假冒专利罪为例来分析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其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所享有的专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专利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有: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是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其罪的主体是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构成假冒专利罪,必须要求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本罪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即可达到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立案追究。第三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虽然没有达到上面两项的数额标准,但是已经接近了上述标准的80%以上,就是假冒他人专利,即是“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而“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即是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两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久,并不受影响。例如,关于浙江某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该案的侵权主体,机械厂在他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识他人的专利号,其次又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使顾客产生误解,以为机械厂生产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已构成假冒专利罪。又如,周某假冒专利案,被告人周某明知卢某具有95229146.0号专利,并且保护期限也没有到期,周某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为了生产经营收益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了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即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罪,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而被告人周小波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并处罚金五万元。这些都体现出我国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假冒专利罪的惩罚。 3.以侵犯著作权罪来分析
“其罪的侵权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表现为以下: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与刑罚的适用问题
刑罚是由国家创制并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制裁方法。并且,刑罚对具有犯罪意图的人有威慑作用,能够使他们幡然醒悟,并消灭他们犯罪的念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预防了犯罪的发生,对于我国的法律效益也有一定的益处。而之前也论述过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这就需要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对知识产权中如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有期限,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期限,而超过期限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侵权人就会免受处罚。而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就算是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也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犯罪分子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是这些罪名之间联系紧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得非常清楚,这样对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去保护知识产权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顿,立法的严谨性难以体现。这也是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需要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罚设置体系还需要完善。而在司法实践中,也还需要广大学者去进行深入的探究,以待解决我国刑罚体系对于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设置问题。
1.对于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惩罚主要是有两种类型,即是,第一种是对人身自由罚,第二种是财产罚,也就是罚金。而人身自由罚的处罚也包括了两个层次的量刑,第一,对于只是犯侵犯知识产权本罪的,且情节轻微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就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是已经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财产罚中的罚金,就是比照量刑来定,比照上述第一,就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比照上述第二,就是并处罚金。而且上面也说了,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处罚是有一定限制的。由此可知,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还不够严厉,正由于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才会猖獗。
2.加强完善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
第一,刑法是一种穷尽其他救济的惩罚方法,是各类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这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而正是因为刑法所具有的保障性,也就决定了刑法对于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必要性。刑法是保障法的一个种类,它的保障功能表现微通过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知识产权不再受到侵犯。而刑法的惩罚也是一种严厉的手段,在处罚犯罪分子时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慑的作用,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利;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所追求的法益,也是刑法所追求的基础价值,即是“公正、正义”。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公正、正义”价值,刑法也应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对于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还需要重视致力于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设置我国刑法体系对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立法的完善。
四、结语
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与刑罚的探讨,本文也只是浅略的分析,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受到刑法处罚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姜海霞.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山东师范大学,2008-04-07
[2]邓志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3-06-01
[3]贺志军.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9-05-01
作者简介:
赵越(1985~),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北京外国语大学俄语学士,译审,工作单位:南京学府翻译,现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表现;刑法;刑罚
针对知识产权本身来说,其包括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属于无形的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物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之中,同时存在多个主体共同使用的情况。鉴于此,知识产权非常容易被侵犯,且侵犯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因此,必须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研究,完善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罚,保护知识产权。
一、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的定罪量刑种类层次
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有两类,对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根据情节不同,量刑也不同。
1.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情节严重的刑法如何处罚
第一,我国刑法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处罚是:犯本罪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处罚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处罚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处罚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对于单位犯上述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列举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主要包括7种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下面,我们以其中三种罪为例来探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1.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来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第219条规定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信息性、实用性、经济性、秘密性、合法性和时间的无限性;第二、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有: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第三、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第四、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认定时要注意其泄露的是单纯的商业秘密,还要注意鉴定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以假冒专利罪为例来分析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其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所享有的专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专利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有: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是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其罪的主体是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构成假冒专利罪,必须要求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本罪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即可达到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立案追究。第三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虽然没有达到上面两项的数额标准,但是已经接近了上述标准的80%以上,就是假冒他人专利,即是“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而“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即是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两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久,并不受影响。例如,关于浙江某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该案的侵权主体,机械厂在他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识他人的专利号,其次又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使顾客产生误解,以为机械厂生产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已构成假冒专利罪。又如,周某假冒专利案,被告人周某明知卢某具有95229146.0号专利,并且保护期限也没有到期,周某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为了生产经营收益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了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即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罪,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而被告人周小波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并处罚金五万元。这些都体现出我国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假冒专利罪的惩罚。 3.以侵犯著作权罪来分析
“其罪的侵权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了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表现为以下: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与刑罚的适用问题
刑罚是由国家创制并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制裁方法。并且,刑罚对具有犯罪意图的人有威慑作用,能够使他们幡然醒悟,并消灭他们犯罪的念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预防了犯罪的发生,对于我国的法律效益也有一定的益处。而之前也论述过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这就需要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对知识产权中如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有期限,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期限,而超过期限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侵权人就会免受处罚。而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就算是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也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犯罪分子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是这些罪名之间联系紧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得非常清楚,这样对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去保护知识产权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顿,立法的严谨性难以体现。这也是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需要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罚设置体系还需要完善。而在司法实践中,也还需要广大学者去进行深入的探究,以待解决我国刑罚体系对于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设置问题。
1.对于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惩罚主要是有两种类型,即是,第一种是对人身自由罚,第二种是财产罚,也就是罚金。而人身自由罚的处罚也包括了两个层次的量刑,第一,对于只是犯侵犯知识产权本罪的,且情节轻微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就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是已经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财产罚中的罚金,就是比照量刑来定,比照上述第一,就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比照上述第二,就是并处罚金。而且上面也说了,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处罚是有一定限制的。由此可知,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还不够严厉,正由于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才会猖獗。
2.加强完善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
第一,刑法是一种穷尽其他救济的惩罚方法,是各类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这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而正是因为刑法所具有的保障性,也就决定了刑法对于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必要性。刑法是保障法的一个种类,它的保障功能表现微通过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知识产权不再受到侵犯。而刑法的惩罚也是一种严厉的手段,在处罚犯罪分子时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慑的作用,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利;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所追求的法益,也是刑法所追求的基础价值,即是“公正、正义”。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公正、正义”价值,刑法也应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对于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还需要重视致力于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设置我国刑法体系对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立法的完善。
四、结语
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与刑罚的探讨,本文也只是浅略的分析,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受到刑法处罚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姜海霞.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山东师范大学,2008-04-07
[2]邓志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3-06-01
[3]贺志军.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9-05-01
作者简介:
赵越(1985~),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北京外国语大学俄语学士,译审,工作单位:南京学府翻译,现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