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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并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价值,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不应成为认识问题的障碍,新的伦理观将为我们分析问题带来新的思路.